福建省水运工程标准化指南系列

更新时间:2023-11-05 09:07:04 阅读: 评论:0

我是八路军-离骚节选原文

福建省水运工程标准化指南系列
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qword)

福建省水运工程标准化指南系列

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

(过程控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812

福建省水运工程标准化指南系列

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

(过程控制)

编委会

编委会主任:梁金焰

编委会副主任:艾四芽、张子闽、蔡杰

编委会委员:林民标、林学春、陈振钢、李时援、程李凯、

林晓、黄建生、杨连凯

组织编写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

参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

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

港航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厦门港口管理

局、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编写人

林龙段晓红黎家新洪张春张俊波陈阵阵肖育畅郑泽民

廖克清王振云张一斌蒋冠杨连凯楼重华林积大卓晓玲

肖冰王兴宋建平

林龙段晓红程文振黎家新洪张春张俊波郑泽民廖克清

王振云张一斌肖育畅林积大卓晓玲王兴

1

长期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重视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

管理,提出“让标准成为习惯,让习惯符合标准,让结果达

到标准”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施工标准化管理,推动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模糊管理向现代化精准管理

转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的通

知(2011-2020)》(国发﹝2012﹞9号)和交通运输部有关

水运工程标准化活动要求,进一步提升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管理水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将标准化管理作为强化项目

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举措和保证工程安全、建设工期

和廉政的有效途径,持续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经

规范的基础上,提出规范性或指导性意见,引导提高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研发和应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

1施工准备阶段1

.........................................................................................................................

1.1建设程序1

...................................................................................................................

1.2项目管理体系1

...........................................................................................................

1.2.1一般规定1

....................................................................................................

1.2.2质量安全目标1

............................................................................................

1.2.3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1

................................................................................

1.2.4质量安全责任3

............................................................................................

1.3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12

.............................................................................

1.3.1一般规定12

..................................................................................................

1.3.2风险辨识13

..................................................................................................

1.3.3施工安全风险评估13

..................................................................................

1.4技术准备15

................................................................................................................

1.4.1建设单位15

..................................................................................................

1.4.2设计单位16

..................................................................................................

1.4.3施工单位16

..................................................................................................

1.4.4监理单位17

2.4.3施工监理交底27

..........................................................................................

2.4.4施工技术交底27

..........................................................................................

2.5质量安全检查28

.........................................................................................................

2.5.1一般规定28

..................................................................................................

2.5.2质量检查30

..................................................................................................

2.5.3安全检查32

..................................................................................................

2.6质量控制34

.................................................................................................................

2.6.1材料及构配件34

..........................................................................................

2.6.2首件工程认可(典型施工)35

..................................................................

2.6.3工序交接36

..................................................................................................

2.6.4隐蔽验收37

..................................................................................................

2.6.5中间验收38

..................................................................................................

2.6.6施工测量39

.................................................................................................

2.6.7监控量测41

1

施工准备阶段

1.1建设程序

1.1.1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应完备,并及时办理开工备案及质量监督

手续。

1.1.2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项目部应向监理、建设单位申请

开工。

1.2项目管理体系

1.2.1一般规定

1.2.1.1

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活动应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有关要求。

201674

1.2.1.2

建设、总承包、施工、监理单位应组建(现场)项目部。

1.2.1.3

项目部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履行

变更手续。

)项目部组织机构应确定项目管理相关的职责、权限和应承

2

担的风险。

)项目部管理层管理层应按项目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协调和

3

综合管理。

)管理层的项目管理活动应满足以下要求:

4

制定并落实项目管理制度;

实施计划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

对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服务。

1.2.3.2

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组成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

)建设单位不具备上述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

4

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1.2.3.3

监理项目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足合同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要求。

1

)各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和人数应满足《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

2

于规范水运工程监理项目部人员配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

交质监〔号)等有关规定,职责、权限应明确。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4

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迫使或变相迫使承包方

5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不应

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6

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

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

3

设强制性标准,不应对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

安全评价、材料供应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依法对施工单位

4

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

确要求,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安全生产费用应满足规定。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

5

取和使用有关要求,按规定及时支付安全费用。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展港口工程施工总体风险评估。

6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项目平安工

建设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0

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4.3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应符合(不限于)下列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

1

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应真实、准

2

施工的可操作性和维护的便捷性,积极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易于工厂化

生产、装配化施工的结构或构件,促进结构或构件设计标准化和通用

化。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7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2.4.4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应符合(不限于)下列规定。

)勘察单位应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负责。

1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

2

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

满足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

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

7

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

纸。

1.2.4.5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应符合(不限于)下列规定。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

)监理单位应及时建立现场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审查核验制

2

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

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

3

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工

4

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同时还应审查施工安全总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

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

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施工单位应依据有关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2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

织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

施工图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3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书面记录、

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

4

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应

自检合格,并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隐蔽工程,

质检人员应现场全过程监控,签认原始记录。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

5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直至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

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6

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

2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

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并贯

穿整个施工过程。

)施工单位为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工程开工前,应结

4

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工程实

施过程中,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和自我评价,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

环节。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

5

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以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监理

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1.2.4.9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参

1

建单位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内部各岗位职责签订年度安

2

全生产责任书。

1.2.4.10

质量责任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办理监督手续时,按要求向项目质量监督

1

机构报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单位的《水运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

1.3.1.3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分级。

1.3.1.4

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分为施工前专

项风险评估、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预期效果评价。对规

模大、技术含量高或采用四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

估。

1.3.2

风险辨识

1.3.2.1

风险辨识、分析与估测应符合《港口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指南》(沿海码头、护岸及防波堤分册)等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1.3.3.4

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

中列支。

1.3.3.5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项目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

1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项目部应根据致险因素及环境因素辨识、评价(评估)结

2

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3.3.7

项目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3.8

应急响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

)事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

2

和有关部门。

1.4.2

设计单位

1.4.2.1

参加设计交底会,及时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1.4.2.2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提供有关设计服

务。

1.4.3

施工单位

1.4.3.1

组织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阅,形成书面意见,并参加设

计交底会。

1.4.3.8

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建立工地试验室,报送监理、建设单位审查认定。

1.4.3.9

人员、设备等生产要素应投入到位。

1.4.4

监理单位

1.4.4.1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1.4.4.2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相应专业的监理

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建立工地试验室,报送建设单位审查认定;审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1.4.4.12

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

1.4.4.13

设立档案室,建立监理台账目录,及时汇总整理归档资

料。

1.5施工现场布置

1.5.1

一般规定

1.5.1.1

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钢筋加工

2

施工阶段

2.1一般规定

2.1.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

2.1.1.1

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审批,手续齐全。

2.1.1.2

完成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2.1.1.3

原材料、构配件按要求完成进场验收且合格,报验手续完

整。

2.1.1.4

作业人员已按计划进场,报验手续完整。

2.1.1.5

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2

管线等,进行安全风险论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

3

前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

程师签字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附安

全验算结果,并应组织专家对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应将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逐级向各职能部门、施工作业

4

班组、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操作规

程和应急措施,并做好交底记录。

)针对工程特点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从业人

2.1-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

承包单位:合同号:

监理单位:号:

开工项目:

桩号(部位):

申请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日期:日期:

致监理工程师:

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已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

承包人:日期:

1、安全保障体系、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安全职责等;

2、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措施;

3、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一线工人的数量,及安全交底、危险告知和安全培训情况;

5、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情况和用电责任人;

6、施工机械设备的验收情况和相关责任人;

7、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和防护措施情况;

8、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到位情况;

9、相关过程的安全检查记录表。

结论:监理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驻地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安全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21

2.2履约管理

2.2.1主要人员

2.2.1.1

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主要人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岗

履职。施工、监理等单位更换人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

2.2.1.2

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在天内提

3

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在取得(经审查批准)修改图纸后,按监理

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

2.2.3.5

建立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的管理台账,更新

有效图纸目录。

2.2.3.6

要根据设计变更图纸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调整修订原有施

工方案,重大的设计变更应修订原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2.3.1.7

施工单位(承包单位)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负责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和质量、安全监控。

2)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劳务分包费

用。

3)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做好劳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障现场劳务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依法为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总承

包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2.3.2专业分包

2.3.2.1

专业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3.2.2

2.4教育和培训、技术交底

2.4.1培训教育

2.4.1.1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对员工安全

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

作,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4.1.2

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安全教育培训

三类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进场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

育、班前(岗前)安全教育等形式。

2.4.1.3

安全教育培训应有计划地分级、分岗位、分工种实施,教

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2)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交底意见。

3)对于采用的四新技术、特殊工艺要求、特殊性结构、特

殊构造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

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2.4.2.2

施工交底应包含下列程序和内容。

1)安全技术交底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履行书面交底签字手

续,不得代签。

2)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及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2.4.2.3班组交底应包含下列程序和内容。

1)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4)新进场工人在上岗操作前,应对其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的交底。操作内容或作业场地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

底。

5)施工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应突出以下内容:

告知施工过程中的作业风险特点、重大致险因素及致险因

素;

针对风险点和重大致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特殊工序的操作方法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自救方法、紧急避险和紧急

救援措施等。

2.4.3施工监理交底

时向有关施工人员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的签字手续应完备。关键的工

序和部位、重要的分项工程应召开专门的技术交底会。

2.4.4.2

各项技术交底记录应编号归档作为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

一部分。

2.4.4.3

项目部施工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以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设备说明书等为主要内容,对项目部职能部门、主要技术

管理人员、分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分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以专业(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工

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设备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及上级交底相关内

容等为主要内容对班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师检查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覆盖、掩盖;

停工后复工检查,对因节假日、台风汛期等客观因素停工

后拟复工的,应经监理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检查,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并签

署验收记录后,才能进行下一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

成品保护的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是

否有效可靠。

3)施工现场检查、反馈、复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查

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施工单位整改并反馈

复查

施工现场检查、反馈、复查流程

2.5.1-1

2.5.1.2

安全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明

确检查的周期(时机)、内容、标准和方法等,并符合本指南“管理

制度标准化”有关要求。

2)工程参建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符合《公路水

2)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

3对自身及其他参建单位相关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形成整改闭合资料。

2.5.2.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程进展,检查工程实体与设计的一致性、重要施工

工艺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地质情况与勘查结果的吻合性。

2)参加基槽开挖、桩基分项工程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

部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分部验收检查。

3)参加试桩、强夯等典型施工总结会并根据结果对原设计文

件中的参数进行调整、确认。

理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质量检查、抽查巡视、旁站等工作。

2)监理日志、巡视、旁站等记录资料应及时、真实、齐全。

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

5)监理工程师采用巡视和旁站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质量检

查: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

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旁站,如关键部位和结

构混凝土浇筑、倒滤层、沉桩、灌注桩、强夯、排水板、主要构件及

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

6)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

4)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对自身及其他参建单位相关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形成整改闭合资料。

6)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

案并执行,同时检查落实情况。

2.5.3.2设计单位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施工过程中,现场设计代表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

2.5.3.3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定期组织全面检查。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应开展安全检查。

3)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按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促施工单位自查。

6)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检,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作业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施工隐患时,

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查。

2.6质量控制

2.6.1材料及构配件

2.6.1.1根据项目、生产进度编制材料及构配件采购计划,采购计

划中注明应复检的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标准(代号)。

2.6.1.2材料及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及时进行进货验证,

验品种、规格、数量、外观,收集并查阅质量合格文件资料;如发现

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当有复试要求时,应及

时进行取样复试,进行状态标识,建立材料进场台账(表2.6-1),

验收结果记录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备案。监理单位应按规范做好平行

检验。

2.6.1.3进场检验资料不齐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单独存放,

资料齐全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6.1.4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并清退出场。建立不合格

材料汇总表(表2.6-2)。

34

材料进场台账

2.6-1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进场日期进场批量质量证明编号备注

类别抽样复验单

(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编号

汇总单位:审核:制表:

2.6-2不合格材料汇总表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处置情况

类别进场进场质量证明抽样复验单不合格

(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日期批量编号编号描述

汇总单位:审核:制表:

2.6.1.5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构件,应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

证。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

样检验。

2.6.1.6应安排专人管理材料、构配件并建立材料管理台帐,进行

收、发、储、运等环节的管理,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

程上。

2.6.1.7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的要求进行材料堆放,不得随意

堆放。检验与未检验材料应标明分开存放,进场材料应有明确的标识。

2.6.1.8做好各类材料及构配件的保管、保养工作,定期检查、

好记录。

2.6.2首件工程认可(典型施工)

35

2.6.2.1采用“四新”技术的分项工程、具有特殊要求或是施工重

点和难点的分项工程以及危险性较大和数量较大的分项工程等均应

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

2.6.2.2在分项工程中选择第一次施工段作为首件工程,制定作业

指导书或施工工艺方案,进行策划、修正、实施、验证总结,成熟后

进行推广实施。

2.6.2.3首件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进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告知,

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员根据审批的施工方案及技术

交底的内容分别对参与首件工程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

等逐一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批准开工,并全程监控。首件工程施工

过程中,测量、试验和质检人员要进行全过程检测,记录有关数据并

及时反馈。监理单位及时对首件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6.2.4施工单位应及时对首件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验证研

究、改进,确定合适施工方法,并记录现场改进过程和方法。监理单

位督促施工单位完成首件施工总结。

2.6.2.5合格首件工程应形成首件工程(典型)施工报告,其施工

方案经整理完善,重新进行技术交底后,进行推广实施,在施工过程

中按照执行。首件施工主要组织步骤如图2.6.2-1

36

首件施工主要组织步骤

2.6.2-1

2.6.3工序交接

2.6.3.1上道工序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自检,并提交“工序交接单”

下道工序在收到上道“工序交接单”后,应进行互检,互检满足要求,

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序交接单应手续齐全,并编号保管,如表

2.6-3

工序交接单

2.6-3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交接内容、数量及质量评述:

交件人:施工员

交接内容、数量及质量评述:

接件人:施工员

交接内容、数量及质量评述:

交件人:施工员

交接内容、数量及质量评述:

接件人:施工员

......

质检员验收意见:

名:

2.6.3.2对主要结构构件安装就位、预应力钢筋张拉、孔道压浆

等关键工序、重大缺陷修补等应留存影像资料。

2.6.4隐蔽验收

2.6.4.1隐蔽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

37

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2.6.4.2基底、基槽、桩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勘察、设计

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参加。

2.6.4.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方可进

行下道程序施工。

2.6.4.4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应留影像资料,如沉箱内壁、

心梁板内壁、持力层土样、桩检等取样后应用记号笔写明验收部位后,

拍照保存,并纳入质保资料,如图2.6.4-13所示。

基槽土质取样桩检取样

2.6.4-12.6.4-2

沉箱内壁照片

2.6.4-3

2.6.4.5按合同等规定,若建设、监理单位有怀疑时可剥揭检验,

或凿除钻孔检查。

2.6.4.6隐蔽验收时应及时提供试验报告等相关质量文件。

2.6.4.7隐蔽验收记录表填写内容表述清晰、详细,相关原材料使

用的可追溯性强,有关验收结论明确、签字有效。

38

2.6.5中间验收

2.6.5.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

责人组织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施工

单位质检员等进行检验确认。

2.6.5.2分部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检验,

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检验与确认。其中,地基与基础等重要分部

工程检验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相关项目的检验。

2.6.5.3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所含检

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完整。

2.6.5.4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质量控

制资料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

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2.6.5.5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和分部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质量合格

标准要求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2.6.6施工测量

2.6.6.1开工前,项目部应编制测量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办理审批

手续。测量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可按分项施工方案编制,也可在项目总

施工组织设计中设置测量施工组织设计的专门章节。

2.6.6.2项目部应建立测量仪器管理制度和测量仪器管理台帐。使

用的测量仪器应具备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根据具体使用情况,要对

39

仪器的技术指标进行常规性的检验校正,并做好记录。

2.6.6.3项目部在启用起始控制点前须对其作必要的检测,并做好

检测记录,在确认点位精度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2.6.6.4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测量资料,并应对原有

控制点进行复核。

2.6.6.5施工控制网(点)应结合现场实际,按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进行布点和测设,编写《首级施工控制网(点)测设技术报告》。

2.6.6.6《首级施工控制网(点)测设技术报告》应包括布网(点)

说明、观测方法、所用仪器校准情况、计算方法、计算成果及原始记

录(实测资料)等内容。

2.6.6.7首级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结果应在项目部自检合格后按

要求填写验收记录表,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门组织验收。首级施工控制

网(点)的测设的成果应报监理审核批准。

2.6.6.8首级及加密施工控制网(点)应定期复测6个月一次)

并作好记录,对复测发现点位有位移时,应及时恢复、修正,并履行

相关的验收手续,同时对地基不稳定区域应提高测量频率。

2.6.6.9日常施工放样工作应严格按规范、设计、测量施工方案等

相关要求进行。

2.6.6.10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测量技术要求,对

测量班组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2.6.6.11沉桩定位计算需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三级复核,三

级复核分别为:班组、施工员、质量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抽查计算不

40

少于总数的10%

2.6.6.12建筑物、构筑物主轴线放样数据;大型构件(如沉井、

沉箱、大跨度梁等)的安装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的计算应有校核手段,

编制相应的计算说明(书),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6.6.13外业放样工作、测量工作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填写相应

的记录表格。各种测量记录应按要求填写,不得涂改,签字手续齐全。

2.6.6.14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变形测量的项目应认真编写变

形测量方案,并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测量部分。

2.6.6.15变形测量方案应包括:工作点及观测点的布设,观测方

案设计,观测精度及观测周期的确定、数据分析处理方法等内容。

2.6.6.16变形测量数据应认真记录并绘制相应的图表(必要时运

用数理统计方法)对变形进行分析处理,按时提交分析报告,数据分

析处理方法应能真实直观地反映已有的变形情况。

2.6.7监控量测

2.6.7.1水运工程监测工作应纳入监理管理范围。

2.6.7.2从事水运工程堤岸和地基基础监测业务的单位需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1)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的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机构相关等级证书,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须包含相应的监测

项目(参数)。

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

书(CMA证书),批准的检测项目(参数)须包含相应的监测项目

(参数)。

2.6.7.3监测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监测结果审核人应持有交

通运输部门颁发(认定)的地基与基础专业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水运结构与地基专业试验检测师证

书。现场其他监测人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认定)的地基与基

础专业检测员(或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

心颁发的水运结构与地基专业助理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师)证书。

2.6.7.4监控量测仪器设备状况、精度等级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

求。现场观测的测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测量设备的日常检校记录齐全,

测量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项目部应建立测量仪器管理制度,作好测量仪器管理台帐。

2.6.7.5各相关单位应重视堤岸和地基基础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过

程管理。

1)监测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

备以下材料:监测合同(副本)、监测单位能力等级证书(影印件)、

人员资格证书(影印件,含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

其他监测人员)、经监理单位审批、设计确认的监测方案(副本及复

印件)。

2)建设单位应建立监测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监测数据

4)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所需资料、数据

等。

5)变形观测点埋设规范(不应有漏埋或被破坏的情况)。现

场数据采集方法规范,观测精度要能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应加强监

测点及监测元器件的保护,发现测点损坏的应及时通知监测单位。

于失效的测点,监测单位应立即进行补设,补设费用原则上由测点损

坏责任方承担,建设单位应协调解决。

2.6.7.6监测报告

1)监测报表分为日、周、月报表、阶段性小结报告、监测项

目总结报告等,各类报表和报告均应采用规范格式(详见《福建省交

通质监局关于规范全省水运工程堤岸与地基基础监测管理的通知》

(闽交质监〔2015188号)。

2)日、周、月报表应由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签

名确认,并加盖监测单位或其授权设立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的监

测项目部的印章;阶段性监测小结报告、监测项目总结报告应由现场

监测人员、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名确认,

并加盖监测单位印章及骑缝章。

3)日报表应在当日监测工作结束时立即提交;周报表应在每

周五或工地周例会前一日提交;月报表应在每月最后一天或月例会前

一日提交;阶段性监测小结报告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分阶段提

交,且阶段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个月;监测项目总结报告应在监测主

体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个月内提交。日、周、月报表及阶段性监测小

43

结报告和监测项目总结报告均应由监测单位同时提交施工、监理、

设单位。

4)若监测过程中发现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情况或可预计将发

生超过规定控制标准的情况,监测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及时补报书面报表或报告,如图2.6.7-1所示。

施工

施工监测

反馈分析

预测变形量

采取技术措施

与基准值比较

调整施工参数

是否安全

监测信息管理流程图

2.6.7-1

2.6.8工地试验室

2.6.8.1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按照《福

建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立符合要求

的工地试验室,并完善相关报备手续。

2.6.8.2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及相关行业

相应的试验检测能力等级,并在其《等级证书》或等级核定的项目和

参数范围内从事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检测结

果承担责任;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还需同时取得《计量认证证

书》。

2.6.8.3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需求及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场

所,配备相应数量的试验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并建立完善相应试验

管理制度。

44

2.6.8.4工地试验室的主要试验人员数量、素质及持证情况应满足

相关行业及具体工程实际要求。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主要试验检测人员

资料档案及与母体试验室相应的隶属关系证明档案。

2.6.8.5工地试验室在授权母体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框架和规定

要求下,建立和完善工地试验室质量体系,制定实施工地试验室管理

制度;母体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指导,开展督查与考

核,将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运行纳入到母体日常管理工作及质量

体系中。

2.6.9实体质量检验

2.6.9.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质量在满足《水运工程混凝

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239)的基础上,按现行《福建省水

运工程结构构件实体质量检验规程》(DB35/T1175)的规定,对混

凝土抗压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抗氯离子渗透性能验、混凝土表面

硅烷浸渍质量和表面涂层质量等进行检验及对道路堆场面层质量检

验和钢筋锈蚀性状等进行检测。

2.6.9.2水运工程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除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

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规定进行试件检验外,还应进行

实体抽样检验。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成型并达到要求的龄期后,实体

应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以及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验

证性检验。实体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常见的实体检验结构构件要求

见表2.6-4

2.6.9.3施工单位实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5

1施工单位应在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的基础上,对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实体施工自检。项

目开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制定实体抽检计划,具体要求参见现行

《福建省水运工程结构构件实体质量检验规程》(DB35/T1175)。

2)对重要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实施首件工程实体检验制度。

3)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说明栏中应体现实体验证性检验

结果。

2.6.9.4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对重要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实体

施工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实体监理平行检验。具体要求参

见现行《福建省水运工程结构构件实体质量检验规程》(DB35/T

1175)。

2.6.9.5实体验证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可在实体施工自检和实体监理平行检验合格的基

础上组织实施实体验证性检验,并由通过计量认证、具备相应能力等

级的检测机构实施。

2)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结束后,施工、监理

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实体验证性检验。

3)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完成实体验性检验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检测工作所必要的辅助设备及操作平台等检测条件,保证实体验证

性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4)实体验证性检验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其结果

作为工程质量鉴定依据之一。

46

实体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常见实体检验结构构件

2.6-4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和要求

施工自检监理抽检验证性检验

现场取芯至室内

采用取芯法检测

现场对实体结构构件采用回弹法

检测或现场取芯至室内采用取芯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当采用取芯法检测,且有检验替代构件时,应在

替代构件上取芯检测)

2

钢筋保护层厚度

现场对实体结构构件采用非破损电磁感应法或局

()

部破损法(剔凿法)检测

现场取芯至室内采用

电通量法检测(有检

验替代构件时,应在

测)

现场取芯至室内按规现场取芯至室内

定方法检测按规定方法检测

现场取芯至室内

采用电通量法检

测(有检验替代抗氯离子渗透性

构件时,应在替能检验

代构件上取芯检

测)

桩、梁、板、

胸墙、坞墙、

台、沉箱、

筒、扶壁等

3-

4-

5

6

7

8

行安全技术交底。船机设备退场应办理退场报验手续。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船机设备的管理制度,进行常态化的

施工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定期保养,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做好检查、

维修、保养记录,分类建立船机设备台账,台账基本形式见表2.7-1

2.7-4

3)施工单位应将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及使用责任人

名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置于设备固定、醒目的位置。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船机设

备验收登记制度,并对进场施工船机设备进行核查,未经验收或验收

不合格的船机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8

2.7-1施工机械设备台帐(一般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台帐(一般施工机械设备)

机械进场出厂合进场验证书下一次复验收使用班组设备保管人员专职退场

名称时间格证号收情况有效期审时间时间(段落)(维护人员)安全员时间

验收人员

施工监理

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记录人:监理:

49

2.7-2施工机械设备台帐(特种机械设备与非标设备)

施工机械设备台帐(特种机械设备与非标设备)

机械进场出厂合进场验证书下一次复验收使用班组设备保管人员专职退场

名称时间格证号收情况有效期审时间时间(段落)(维护人员)安全员时间

验收人员

施工监理

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记录人:监理:

50

2.7-3项目部特种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自查自纠汇总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点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整改整改整改结果

时限责任人

设备名

(使用存在的问题

位置)

项目经理

1

2

3

4

5

6

项目经理:填报人:总监:建设单位负责人:

注:1、汇总的机械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全部特种机械设备。在设备名称栏中应按照定性

的特种设备、自行组装的非标设备、租赁的机械设备三中类别分别注明定性非标

2自查表中无问题的在存在问题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栏中填

51

特种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自查表

2.7-4

填报日期: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所在地点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

项目经理施工单位

总监监理单位

资质证书号

资质证书号检测机构

型号设备名称

类别设备安装位置

设备安装

(拆除)单位

序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1

12

设备安装后是否组织验收

设备验收前是否委托相应资质机

构进行检测报告号

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机证使

是否相符登记号

非标设备的中的钢丝绳、滑轮、

限位器等产品和零配件是否经过

相关部门检测

起重设备是否有试吊记录

是否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专

项方案

设备使用范围内是否布置安全警

示标志

项目是否配置相应的设备管理人

设备是否进行巡查

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检查维护保养

是否有记录

是否存在擅自安装非原厂制造的

标准节等情况

参加人

13

14

15

2.7.1.2一般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验收制度,未经进场验收

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施工机械设备,一律不得使用。

2.7.1.3特种机械设备

1)定型的特种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认真查验

厂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按照一机一档原则对其

进行建档管理。

2)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

位置。

3)特种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

案的;使用过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

定。

2.7.1.4非标设备

1)对施工单位自行组装、改装的非标设备,施工单位应按规

2.7.1.5施工船舶

1)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

2)船舶应保持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吨

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污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电台执照等

证书有效。

3)船舶使用过程安全防护应符合本指南“安全防护标准化”

有关要求。

2.7.2作业人员

2.7.2.1项目部应编制作业人员花名册,规范作业人员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7-5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作业进场进场审核证书下一次复审核使用班组专职退场

种类时间情况有效期审时间时间(段落)安全员时间

证书号备注

审核人员

施工监理

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记录人:监理:

56

2.7.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7.3.1危险性较大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用新技术、

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缺少相关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经验)的分部

(分项)工程,在开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

施。

2.7.3.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审查,按专家意见完善后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7.3.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2.7.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参见表2.7-6所示。

序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7-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

1.深度≥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

深基坑工程

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

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1.滑坡量大于10×104m³的中型以上滑坡体;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2.高度≥20m的土质边坡,或高度≥30m的岩质边坡

1.深度≥15m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

但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

桩基础、挡墙基础、

孔桩工程;

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2.深度≥5m的挡墙基础;

3.水深≥20m的深水基础;水深≥10m的围堰工程。

1.离岸无掩护条件下的桩基施工;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

2.开敞式水域大型预制构件的运输与吊装作业;

作业、施工船作业、

3.沉箱的浮运与安装作业;

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

4.深水防波提施工;

施工作业等

5.在三级及以上通航等级的航道上进行的水上水下

施工。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

1.水下爆破工程;

接、混凝土浇注、爆破

2.水深30米以上的潜水作业(水下焊接、混凝土浇

工程等注等)

爆破工程1.爆破工程为c级及以上。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1.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用于钢

57

1

2

3

4

5

序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

型支架、模板、便桥的

1.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架设与拆除;码头的加

700Kg以上;

固与拆除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高度≥8m跨度≥18m施工总

荷载≥15kN/m2;集中线荷载≥20kN/m

3.便桥搭设与拆除、中型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7.3.5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

1)专项施工方案宜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

分包单位制订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

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

3)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

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4)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实施。

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

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对于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7.4特殊作业环境施工

58

2.7.4.1雨季

1)雨季施工应制定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2)雨季来临前,大型施工围堰,堤坝和土石边坡等应采取加

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应采取防冲或导流措施。

3)雨季来临前,基坑、闸室或干施工河道的排水设施应进行

检查、修复或完善。

4潮湿多雨季节应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

2)高温季节施工应合理调整作业时间,宜避开高温时段。

3)需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4)施工船舶的舱室应经常打开进行通风透气,并在打开的舱

口处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施工船舶的呼吸管道应保持畅通。

5)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晒措施。

2.7.4.4台风季节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抗台风的组织领导机构、指挥系统

和应急抢险人伍,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分级

响应应急预案。

2)施工现场应按预案的要求疏通排水沟渠,配备防抗台风的

材料及设施。

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

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

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4)施工单位应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保障施工组织及质

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

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5)施工单位应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6)应保证施工用电安全;场地照明应充足,必要时应配备发

电机。

7)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

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应有明显的发光标志,

夜间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

3)船舶航行时,驾驶人员应按规定鸣放雾号,减速慢行,注

视雷达信息,并派专人进行瞭望。

2.7.4.7无掩护水域

1)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应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非自航施工船舶的数量、大小和

种类,配备适量适航的监护拖轮和救生设施。

5)高潮差区域施工应设置水位报警器或水位警戒线,当潮水

到达警戒线时,所有人员、车辆、物资、设备应撤离到安全地带。

2.7.5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7.5.1一般规定

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

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坚持“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

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确

定提取标准。

3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计取(现

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5%),且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建设单位

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总金额或比例、

预付金额或比例、计量支付方式与时限、具体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条款。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不足时,应协商解决。

4)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

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7.5.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

如表2.7-7,一般安全生产各类费用清单如表2.7-8

序号类别内容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范围

2.7-7

指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而设置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以及对其进行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

用。

设置费用主要指直接用于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设施设备购

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完善费用主要指因正常损耗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安全防护设

施设备的补充购置、制作、安装费用。

改造费用主要指为增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系数,增强

施工安全,对现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的设计、试验与制作加

工等费用。

维护费用主要指对现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费用。

指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更新

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所组织的应急演练等费用。

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

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

序号内容类别

4

5

6

7

8

9

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

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检查指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以及聘请专

安全生产检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安全生产评

查、评价、价指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的施工安全风

咨询和标准险评估,或者对其安全方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相

序号类别清单细目

1

2

3

4

一般安全生产各类费用清单

2.7-8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临边、

临口、临水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防溺水等设施;防止

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交

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风、防

汛、防台、防地质灾害、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

防护等设施设备。

警示、照明等灯具费。警示、照明等灯具包括:施

工车辆、船舶、机械、构造物的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设置、完善、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照明灯等灯具。

警示标志、标牌费。警示标志、标牌包括:各类警

告、提醒、指示等。

施设备支出

安全用电防护费。安全用电防护设施包括:各种用

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防水电箱、高压安全用具、

漏电保护等设施。

施工现场围护费。施工现场围护设施包括:改扩建

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

缆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

列。

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费。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的其它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或租赁)、维护、保

养费。这些器材及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

配备、维护、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衣、救生圈、应急灯具、

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特殊季节或特殊

援器材、设备环境下拖轮、警戒船只的租赁、调遣拖运费用。救生船、

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专业救援设备不在此列。

演练支出

应急演练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应急预

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施工单

位分担或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重大致险因素和事故隐患评估费。由建设单位、

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

序号类别清单细目

5

常施工中应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

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的购

置费用。

用品支出

6

传、教育、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

训支出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

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

备的施工安全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评价费。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

家对项目专项施工方案、风险评估进行讨论、论证、评估、

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

安全生产咨询、风险评估费。施工单位就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专家

进行咨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管理费用。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费用。

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日

安全防护物品更新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物品的

正常损耗进行必要补充所产生的费用。

安全生产宣传费。包括制作安全宣传标语、条幅、

图片、视频等宣传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包括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

赛、技能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

现场观摩等费用。

7

8

9

2.7.5.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

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

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支付的程序实施。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

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当月计价施工产值为计提

依据。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应由施工单位制定计量报表、计价清

单,并附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投入使用的相关证实性书面材料。监理

单位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予以追溯。

4)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时,分包合同

中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及支付条款,根据分包单位

的投入使用情况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5)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

合同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变更的相关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相关约定

的,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6)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投入多少支付多

少”的原则实施,当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少于投标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报价时,经监理单位核实,余额部分应不予支付。

2.7.6施工临时用电

2.7.6.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的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

68

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

3)采用逐级漏电回路保护系统。

2.7.6.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专项组织设计。

2.7.6.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

工。

2.7.6.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应履行“编制、审核、批准”

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公司(或其

授权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

关图纸资料。

2.7.6.5临时用电工程应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7.6.6电工应持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

应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7.6.7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

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

适应。

2.7.6.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

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69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

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7.6.9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

值和绝缘电阻值。

2.7.6.10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

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2.7.7应急预案与演练

2.7.7.1一般规定

)工程参建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

1

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根据现行行

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

3

急救援器材、设备,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并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

演练和持续改进。

2.7.7.2应急预案

项目应急预案一般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

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特点、作业环境和条件、制

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总体预案包括项目总体预案和施工合同段总体预案。项目

总体预案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在对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

础上制订;施工合同段总体预案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段工程特点

和施工组织设计,在对施工工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

目总体预案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施工合同段总体预案由施工

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

建设单位备案。

2)专项预案是指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施工专

业特点编制的具有针对性地预案,如汛期编制防台预案、防汛预案等。

一般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

工程师审批。

3)现场处置方案是在对项目主要致险因素进行认真详细分析

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致险因素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拟定事故处

置过程中各单位和部门详细报告程序、处置流程和应对措施的工作方

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

71

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建设单位备案。

2.7.7.3应急演练

1)预案演练形式有桌面演练、书面演练和现场演练等。

2)演练前应制订演练方案并向参演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演练后,要真实记录演练情况。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进行总结、修改完善,并再次进行交底。

2.8质量安全活动

2.8.1质量通病防治

2.8.1.1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在开工阶段制定《水运工程质量

通病防治计划书》,如表2.8-1,并报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计划书

2.8-1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将以下质量通病列入防治经研究,

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二)

…………

附件:《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总监(签字):

注:1.《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应结合实际,并参照《水运工

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的施工措施进行编制,经总监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2.本责任书一式四份,质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2.8.1.2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对质量通病防治情况进

行自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自查表如表2.8-2),督促各项防治措

施的落实;

2.8.1.3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

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73

水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自查表

2.8-2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开工日期

检查内容

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检查情况备注

检查结论:

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总监(签字):

2.8.2“平安工地建设

2.8.2.1“平安工地建设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办法》要求,重点建设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

产标准化、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六方面。

2.8.2.2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

生产条件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

74

求,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

申请。

合同段开工后到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

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

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单位自我评

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2.8.2.3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

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报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

核评价指导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

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

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8.2.4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

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

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

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

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

75

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

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

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

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3

交竣工验收阶段

3.1交竣工验收

3.1.1一般规定

3.1.1.1各单位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

3.1.1.2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港口工

程建设管理规定》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3.1.1.3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航道工

程竣工验收办法》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提

出竣工验收申请。

3.1.2交工验收

3.1.2.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检验,自检合格后报监

理单位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1.2.2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

行交工质量检测、测量复核。

76

3.1.2.3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建设单位

应当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

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等一并提交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3.1.2.4质量核验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

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3.1.2.5水运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

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2)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3.1.2.6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

是否一致;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

料;

交工验收意见。

3.1.2.7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质量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

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质量检测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测结论、复查结果等。

2)预验收报告。应概述交工验收的验收范围、工程概况、工

程完成情况及质量、存在问题、问题处理情况及预验收结论等。

3建设管理总结。应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参建单位情况、

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新技术应用及科研创新

情况、工程预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4)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性评价意见。应概述设计范

围和概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

的处理、存在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

经验与体会、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评价、交工质量问题的

整改情况评价、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6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

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

控制(质量控制应详细表述各分项工程尤其是重要分项工程施工情

况)情况、安全控制情况、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情况、总结施工

经验与体会等。

3.1.3竣工验收

3.1.3.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竣工验收前,且竣工质量检测与测

量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从业单位关于工程质

量及试投产情况的报告,同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标准》(JTS257)附录B的要求填报《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质量检

验汇总表》,提交质量鉴定。

3.1.3.2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质量部分)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

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

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

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

投资的

5%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

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79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3.1.3.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质量部分)。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

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

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

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

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

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0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

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3.1.3.4港口设施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

设施的技术状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JTS310)等有关规定。

3.1.3.5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及时办理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手

80

续;航道工程应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

3.1.3.6水运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或者

组织竣工验收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申请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

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

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3.1.3.7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等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执行。

3.2第三方复核测量

3.2.1一般规定

3.2.1.1测量复核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

位(总承包、施工、监理以外的第三方)具体负责实施。

3.2.1.2交工测量复核可分阶段或按单位工程委托实施,并应在交

工预验收前2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复核应在竣工初步验收前2个月

内完成。

3.2.1.3测量复核应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后)为依据,按照现行行

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要求,对完工的水运工

程实施测量。测量复核的精度和方法、成果报告编制、制图等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水运工程测量质

量检验标准》(JTS258)和施工图设计有关要求。

81

3.2.1.4测量复核结论应明确。测量单位应对测量复核资料的真实

性和可靠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测量复核结果负责。

3.2.2交工测量复核内容

3.2.2.1防波堤与护岸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轴线位置、

弯点位置,长度,并绘制竣工断面图。断面图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

面,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对于处在一定水深且无法露

出水面的部分,复测工作应采用多波束扫测方式进行。

3.2.2.2重力式、高桩、板桩码头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码

头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码头、引桥及引堤的长度、宽度、顶

面坡度,装卸设备轨道中心线、轨距、轨顶标高,系船柱平面位置、

底盘顶标高等,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

容)。

3.2.2.3斜坡码头、浮码头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纵轴线位

置,码头长度、宽度,坡线位置、坡面标高等,驳岸(参照防波堤

与护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2.4岸壁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岸壁前沿线位置、前沿

顶面标高,岸壁长度、宽度、顶面坡度等,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

岸工程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2.5吹填、回填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平面位置,顶面

标高,宽度、长度等,永久性围堤(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交工阶

段测量复核内容)。

3.2.2.6道路堆场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道路中线位置,

82

场平面位置,顶面标高、顶面坡度、平整度,宽度、长度等。

3.2.2.7疏浚工程(含炸礁)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航道工程包括中心线位置、弯曲半径,中部水域、边缘水域水深,

并绘制竣工断面图。断面图中应包含原泥面、设计断面、计算断面、

实挖断面等内容。

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连接水域工程包括平面尺寸、位置,

水深,并绘制竣工断面图。断面图中应包含原泥面、设计断面、计算

断面、实挖断面等内容。

3.2.2.8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船坞、

台总中轴线位置、总长度,船坞坞口、坞室宽度,坞墙顶、坞底板、

坞门槛标高,坞口前沿线位置,坞口前30米范围内水深(参照前沿

停泊水域交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船台、防水闸门宽度,船台面、

防水闸门门槛标高,滑道中轴线位置、长度、宽度、标高(陆上和水

下)等,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参照船坞部分的要求。

3.2.2.9航道整治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堤坝、护岸的轴线

位置、顶面高程、竣工断面图(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

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疏浚工程(参照航道疏浚

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3竣工测量复核内容

3.2.3.1防波堤与护岸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轴线位置、

弯点位置,并绘制竣工断面。断面图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标

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控制参数。

83

3.2.3.2重力式、高桩、板桩码头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码

头前沿线位置、前沿顶面标高,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

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3.3斜坡码头、浮码头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纵轴线位

置,坡线位置、坡面标高,驳岸(参照航道疏浚竣工阶段测量复核

内容)。

3.2.3.4岸壁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岸壁前沿线位置、前沿

顶面标高,驳岸(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3.5吹填、回填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顶面标高,永久

性围堤(参照防波堤与护岸工程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3.2.3.6道路堆场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顶面标高、顶面坡

度等控制参数。

3.2.3.7疏浚工程(含炸礁)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1)航道工程包括中心线位置、弯曲半径,中部水域、边缘水

域水深等控制参数。

2)前沿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连接水域工程包括平面尺寸、

位置,水深等控制参数。

3.2.3.8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坞墙顶、

坞底板、坞门槛标高,坞口前沿线位置,坞口前30米范围内水深(参

前沿停泊水域竣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船台面、防水闸门门槛

标高,滑道标高(陆上和水下),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参照船坞部分

的要求。

84

3.2.3.9航道整治工程测量复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堤坝、护岸的轴线

位置、顶面高程、竣工断面图(断面图中应包含设计断面、实测断面,

标明顶面高程、宽度、边坡坡度等),疏浚工程(参照航道疏浚

工阶段测量复核内容)。

85

少年闰土课文-穿梭的拼音

福建省水运工程标准化指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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