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
调 查 报 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业别:建筑施工(铁路工程)
(四)事故地点: 兰渝铁路LYS-6标三分部花石隧道张家河
斜井
(五)事故时间:2013年11月2日12时30分左右
(六)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七)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八)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九)死伤者情况:死亡1人
性 年 民 文化伤害
姓名
别 龄 族 程度 程度
住址
李勇 男 56 汉族 小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惠民小区9楼55号 死亡
(十)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事故单位及关联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沁原监理公司)成立于 2001年3月,现任法定代
表人曹云明,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公司具有建设部批准的
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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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15001667-4/3,有效期至2014年9月2日。公司位于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47号。2009年2月18日,沁原监理公司
与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夏官营(不
含)至广元段(不含)土建工程(LYJL-6标段)委托监理合同
书》,主要负责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夏官营(不含)至广元段(不
含)土建工程(LYJL-6标段)的施工监理,2009年2月16日,
沁原监理公司成立了兰渝铁路监理站,由毕继军担任监理站总
监。
(二)施工组织情况: 2009年1月,中交航务工程公司中
标兰州至重庆铁路陇南段至广元段土建工程(LYS-6标段)。中
标后,中交航务工程公司成立了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兰
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三分部(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局项目部),负责
DK470+918~DK501+005段施工,全长30.087Km。兰渝铁路
LYS-6标段线路全长76.94km,主要包括路基工程,桥梁工程和
隧道工程。
(三)发生事故隧道概况:兰渝铁路LYS-6标三分部花石
隧道位于广元市朝天区花石乡盘龙村一组,隧道全长7419米。
根据施工条件及救援疏散要求,在DK484+000处线路右侧设一
斜井(张家河斜井),斜井长度为738米。事故发生地点位于
兰渝铁路LYS-6标段花石隧道张家河斜井DK482+208处,处于
斜井兰州端方向。隧道宽约13.6米,初期开挖上台阶距拱顶7.7
米,掌子面有约100方左右弃渣未清理,地面湿滑。距隧道掌
子面约42米处有一工作台架,工作台架上安装7盏碘钨灯,通
— 2 —
电后均能正常使用,且洞内照明良好,能够满足隧道正常施工要
求。事故发生当天,因当地变电站停电检修线路,中交一航局项
目部下发通知,要求停止隧道内所有作业、作业人员撤至洞外。
(四)事故车辆情况:肇事车辆为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
事发时该车位于距掌子面约20米处,车辆横侧于隧道,车头距
隧道左侧约0.94米,车尾距隧道右侧约4.4米,车辆空载。事
发时车辆驾驶员王胜飞(现年22岁,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沿湖农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事后经广元市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测中心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认定该车前照灯被私自改
装,无后尾灯,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
三、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3年11月2日11时20分左右,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
路监理站副总监李勇到达花石隧道张家河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
查。12时06分,李勇在当地变电站停电维修的情况下,执意进
洞进行检查,为安全起见,项目部技术员程国柱建议李勇待变电
站维修结束恢复照明后再进洞查看无果。随后,李勇与施工现场
监理张文、项目部技术员程国柱同车进入花石隧道张家河斜井兰
州端作业面处,李勇、张文、程国柱遂持手电下车对施工现场进
行巡查。在检查完二衬钢筋布局和仰拱施工后,三人来到掌子面
附近检查仰拱与掌子面的安全距离,因仰拱距掌子面距离大于红
外线测距仪一次性测量距离,三人便由掌子面从里到外分段测量
安全距离。测量时,张文和程国柱在前面背向李勇用身体做红外
测距标杆,李勇手持测距仪并记录相关数据。在测量完两个十米
— 3 —
步距后,李勇前行站在前次测量光标处的位置,张文和程国柱各
往前走十米,准备进行第三次测量。此时准备向洞外撤离的运渣
车驾驶员王胜飞坐在车里看见有人拿着手电走了,误认为三人已
经测量完毕离开,便将停在隧道左侧的运渣车掉头准备开出隧
道。因隧道宽度不够,需进行两次倒车才能将车调头。在进行第
二次倒车的时候,驾驶员王胜飞听到有人在拍打车窗玻璃。驾驶
员王胜飞立即停车并走出驾驶室,看到李勇倒在运渣车右前轮后
侧碾压受伤。事发后,驾驶员戴英驾车到隧道外拨打了120急
救电话,并及时返回隧道与其他人员一道,将伤者李勇往羊木方
向送,在东溪河乡三龙村附近与羊木卫生院救护车相遇,后经羊
木卫生院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李勇死亡。
四、事故报告及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交一航局项目部和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
理站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向上
级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朝天区安监局相关人员及时赶
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2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组织调查处理市本级管理权限内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的批复》(广府函〔2009〕239号)的规定,市安监
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目前,事
故调查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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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成立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实
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
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经过综合分析,认定导致“11.02”车辆
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副总监理师李勇安全意识
不强,事发时未严格遵守检查人员进出隧道管理规定,在隧道已
断电、无通风、无照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
顾劝阻,执意进入隧道检查工作,属违规冒险作业;李勇进入隧
道时未穿戴反光背心。
2、驾驶员王胜飞违章操作,在隧道无照明的情况下,未下
车确认车辆周边安全情况及人员是否已经完全撤离车辆运行区
域情况下,便启动汽车进行调头,致使李勇被车辆碾压致死。
3、肇事车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前照灯私自改装,无后
尾灯,车辆的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
(GB7258-2012)的要求。
(二)间接原因
1、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在监理过程中未建立单位
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和落实
监理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隧道等较大危险生产经
营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
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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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及考核制度;未如实向李勇书面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11.0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调查组建议对“11.02”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员作出如下处理:
1、李勇,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副总监理师。安全
意识不强,违规冒险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王胜飞,肇事车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未认真
执行项目部关于自卸汽车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的有关内
容。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直接责任。建议
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3、马凤友,项目部运渣车车队负责人。未遵守项目部关于
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保证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满
足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
生负重要直接责任。建议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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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毕继军,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负责人。未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
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和落实监理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建立隧道内等较大危险生产经营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
度;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隐患
排查整改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其行为违
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二、
五款以及《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1.0.5的规
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根据《四川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
规定,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发生暴露出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和中交
一航局项目部在安全生产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教训十
分深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
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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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沁原监理公司兰渝铁路监理站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建立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如实向员工书面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
防范措施。
(二)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对监理
站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切实解决监理站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项目经理部三
分部要提升安全条件,按照要求完善各项安全措施,提高本质安
全水平;要加强协作队伍和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严防机械设备
带病作业。
附件:1、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车辆
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车辆
伤害事故事故证据材料清单
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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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组内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签字
职务
组 长 柳培和 市安监局 局 长
副 组 长 苏琪均 市安监局 副局长
王德文 市政府安办 主 任
成 王正春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支队长
员
白力舟 市安监局综合科 科 长
副主任 胡玉波 市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察室
副部长 梁和平 市总工会经济部
主任科员 唐祥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局 长 刘玉国 朝天区安监局
副支队长 张 伟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监察员 杨秀明 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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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渝铁路LYS-6标段 “11.02”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种类 证据名称 单位 数量
1 书证 询问笔录 份 9
2 书证 公司及相关人员资质证明 份 5
3 书证 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 份 1
4 书证 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份 1
5 书证 事故现场照片 份 4
6 书证 现场勘验笔录 份 1
7 书证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份 3
8 份 31 其他资料 文件、培训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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