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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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若干个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条约而建立
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它不同于非政府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有: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国际组织是依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的。
3、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4、国际组织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
1、按照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可以分为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2、按照国际组织的职能,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和专门性的国际组织;
3、按照国际组织是否向他国开放,可以分为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和封闭性的国际组织;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
1、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5、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来自主权国家在创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中的
授予。因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不能与国家的法律人格相提并论,它只是派生的、有限的,
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概念
二、国际组织参与者的类型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是指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及某
些非主权实体的地区实体。
根据国际组织参与者本身的地位及承受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在会员资格上可分为五种类型,
即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国际实践中有时也有一些例外,有些国际组织的成员不是国
家,而是政府的某个部门。例如,国际销售结算银行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组成的。
(一)国际组织成员的种类
1.完全成员是在国际组织中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的成员。
2.部分成员是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机构工作的成员。此类成员非为某一国
际组织的完全成员,但在其参加的机构中享有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3.联系成员是在国际组织中只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一般来说,联系
成员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参加讨论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主要机构中任职。
4.观察员是指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的
成员。在实践中,有些国家与某个国际组织有密切的联系,但不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该组
织通常给予该国观察员的地位。观察员一般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
三、国际组织议事规则的类型
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主要有:(掌握)
1、一致同意原则;
2、多数表决制(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
3、加权表决制(根据一定标准,对成员国予以不同数量或等级的投票权。加权的标准有人
口、出资额、贡献与责任等);
4、协商一致(广泛协商,不需要投票)。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一、联合国大会的职能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派代表组成。每个会员国在大会的
代表不得超过5人。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一般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
到12月25日前结束。
每届大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21人,并设立6个主要委员会和2个程序委员会。
主要委员会是:政治与安全委员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特
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
程序委员会是:总务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
大会具有广泛地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
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外,可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这些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1、审议为维持和平与安全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并可提出建议;
2、讨论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向它提出的有关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可提出建议;
3、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并建议和平解决的措施;
4、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实现全人类的人权和
基本自由;
5、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
6、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报告;
7、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等等。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实行一国一票制。
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能
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的机关,由54
个理事国组成。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提出为促进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建议;
2、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3、与各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它们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协调其活动。同有关非政府组织
进行磋商;
4、经大会许可,为会员国或专门机构提供服务等。
三、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职能
托管理事会是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由三类会员国组成:
1、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
2、未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3、由大会选举必要数额的其他非管理国的会员国。理事会有权视察托管领土,接受并审查
请愿书,审查管理当局的年度报告等。
四、联合国秘书处的职能
秘书处是负责处理联合国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机关,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
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
负责行政管理、执行其他主要机关委托的任务;
对国际争端进行斡旋和调解;
管理维持和平行动;
调查并研究世界经济趋势、自然资源和人权等专门问题;
实施技术援助计划;监督联合国各机构的决定的执行情况;
代表联合国发言并同有关国家或国际专门机构进行交涉;
草拟预算、保管联合国基金、控制经费开支;
组织国际会议,口译、笔译各种发言和文件等。
五、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
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
他有关方面的某一特定领域内负责的国际组织才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般性国际组
织和政治性、军事性的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3.具有普遍性。专门机构在经济、社会等某一领域内负有责任,这种组织均拥有众多
的成员,是普遍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不能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4.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联合国专门机构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定,规定与联合国建
立联系的条件,并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因而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5、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六、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
安理会在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由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
美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
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其重要职权包括:
1、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
端或情势,可以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任何会员国、一定条件下的非会员
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得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
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为防止情势恶化,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可以建议或决
定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例如经济制裁、停止交通或断绝外交关系等,并促请会
员国协同执行;如上述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
平与安全。
3、安理会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为执
行国际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联
合国秘书长等。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
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
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
国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的规定,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事项,
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
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的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
权,一般被认为不构成否决。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概念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或政策而建立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宪章》第八章确认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同联合国的关系。宪章强调,区域性国
际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区域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不得违反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是处
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
1、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联合国会员国,在把地方性争端递交到联合国之前,应通过地区组织
争取和平解决;
2、协助安理会依职权而采取的强制行动,但此行动必须要安理会授权;
3、区域性国际组织所进行或正在考虑进行的活动,不论何时,均应向安理会作出充分报告。
宪章将区域组织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但是,区域组织本身并不是联
合国的组成部分,它们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地位。
二、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一般性的区域国际组织是指负责一般性事务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一般性区
域国际组织主要有:
(一)美洲国家组织。
(二)非洲统一组织。(2002年7月9日非洲联盟正式取代非洲统一组织)
(三)阿拉伯国家联盟。
(四)东南亚国家联盟。
(五)欧洲联盟。
三、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
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是指专门负责某一领域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专门性区
域国际组织有:
1、经济性区域国际组织,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区、
亚太经合组织等等。
2、金融性区域国际组织,例如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等等;
3、军事性区域国际组织,例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
第五节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概念
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是指非经政府性协议而创建的、由各国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组成的从事
国际活动的组织。
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其总部一般设立在某个特定的国家,分部分布
在其他多个国家。
非政府国际组织目前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许多领域都可以看到非政府国
际组织的影子。世界著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有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等。
书本上的定义:(掌握)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各国民间的团体、联盟和个人,为了促进再政治、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特点:
跨国性
非政治性和非政府性
非营利性
自愿性
法律约束:
若在其他国家进行活动,应当尊重有关国家法律,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同联合国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可以就
与非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意见。目
前,已经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将近700个。这些非政府国际组织
按照其重要性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一般咨商地位。
2、特别咨商地位。
3、列入名册。
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仅对世界政治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国际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问题开始出现在国际法研究的领域当中。虽然非
政府间国际组织从本质上说只是根据一个国家国内法而登记成立的组织,但是由于其一般涉
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因此,就像在人权领域中的个人一样,有学者主张非政府间国
际组织应当像个人一样,成为国际法中的主体;
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对国际立法和国家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实践证明,非政府间国
际组织的主张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吸收到国际立法当中。主权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律时也不
得不考虑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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