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时代:保险欺诈的表现与危害
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
烈,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的“二号杀手锏”,严重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们生命财产安
全,引起保险界和社会人士的普遍关注。>>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
业界对保险欺诈做了一般性归纳并总结了几种典型类型,具体如下: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谎称事故。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财。
4、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损人。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叫嗦、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提供伪证。
在具体实务中,保险欺诈表现形式多式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一些种类:
一、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
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
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
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
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
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相关部门合谋,
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
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投保人,这存在
严重的道德危险。
(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而去投保。
(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某地曾有一妇
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
死人变活人骗赔。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
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二、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
(1)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实践
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常用另一相象物予以顶替,如将一投保汽车的车牌摘下挂在未投保的
出险汽车上,冒名顶替;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医院因患者付不起医药费而与患者串通,写已保险的他人姓
名;在财产保险中,甲房屋着火未保险,报案时说是已保险的乙房。
(2)制造事故,假险骗赔。即人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一欺骗诈行为
的原因很多,如为了摆脱企业困境或因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以外原因而减值,为了得到补偿而人为制
造事故。在人身保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谎称意外事故。如果欺诈人未能骗得保险金,
依据《保险法》第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欺诈人已骗取一定
数额的保险金,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应受到刑事制裁。如2000年7月22日发生的武昌至广州597
次列车爆炸案,共炸伤16人,一人重伤,后经侦查,系一李姓男子,由于婚姻出现问题,本人轻生,后
又萌生骗取保险金念头,遂购买了爆炸品,乘597次列车引爆装置,除自伤外还伤害他人,被一审判处无
期徒刑。
(3)虚报原因,扩大责任,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风险种类
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不同险种的需要,保险合同都会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在实践中,一些不法
分子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
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这实际上就将保险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三、索赔时欺诈。主要表现在单证材料的伪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
险等。
(1)夸大损失,低险高赔。出险损失本来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其程度,如虚列损失项目,夸
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到方式虚报损失。又如将损失由小改大,事故时间由前改后,8
号肇事,10号投保,索赔时间改为18号,肇事机车本来是开回来的,硬开一张拖车施救费发票数千元要
求索赔。夸大损失另一种做法是消极地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
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伪造事故,谎报险情。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将本未有出险事故无中生
有,谎称发生险情,如:明明是将车辆转让,却谎称被盗,要求赔偿。
保险欺诈的具体体现
首先,保险欺诈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同时
严重影响保险人的信誉,保险骗赔发生后,若保险公司无法识破,必能使社会对其失去信赖程度,认为该
保险公司无能,投保其公司无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险资金,保险公司一旦失去声誉,流失客户,必然导致
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故日本、英、美等国保险人特别警惕和害怕骗赔成功,专门成立反假查骗的侦察
部门。
其次,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
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保险公司考虑到其长期经营中的欺诈风险,保险费会作一定上调幅度,如
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来一般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上调10%左右,以弥补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这样对被
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
第三,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由于巨额
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爆炸、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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