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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明委[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央精神
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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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道德模范是中央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
高荣誉称号。为确保这一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
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中
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
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评选产生的历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将
获得者。
第二条 中央文明办是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
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
工作。
第三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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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
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
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由省级以上文明办审批。
第六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
响的;
(二)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
为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
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第五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
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
和证书。
(一)发生第六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
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
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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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文明办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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