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辩论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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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东山再起造句

马克思辩论赛
2023年11月5日发(作者:刘志坤)

1.这不是一个各自独立的论题,是一个包含与被包含的论题。法律是对人们行为

最低准则的规定。如果道德缺失,还有法律来保底,至少人们还是畏惧法律的,

法律利用其强制力来维持人们遵守最低的行为准则。道德对人的要求高于法律对

人的要求生产致人损害食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说明人们不但突破了道

德的底线,而且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为何他们敢于突破法律的底线,正是因为法

律的缺失。法律的缺失并不仅仅是指无法可依,还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

法不究。换言之,法律的缺失不仅仅是指立法的缺失,还包括执法力度的缺失,

法律监管的缺失,法律惩治的缺失。

2.我们知道,标准制定出来就是给人们遵守的,但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一,

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我们道德滑坡不去遵守,而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让我

们遵守,这明显就是制度缺失的问题呀,菜农并无心而为之,但是有人却还说是

他们道德滑坡,这不是冤枉吗?

追求利益是商人的天性,制度存在漏洞才是让他们有机可乘的根本原因所在。

完善了各种制度,即使有道德滑坡的商人,那他们也无机可乘。况且一朝被发现,

惩罚制度也会严加打击。如果不然,劣币驱逐良币经济规律将依旧大行其道。

实告诉我们即使商家道德再好,他也得使用地沟油,以降低生产成本,因为在劣

币驱逐良币经济规律下,执着于良好道德的生产者必将会被市场所淘汰,最后的

结果就是人人都被迫生产劣质产品,以致劣质产品充斥市场。这是一种制度缺陷

所必然导致的的经济现象,并非是生产者道德滑坡的问题呀。

诚然,有一些食品安全问题,确实与道德滑坡有关,但这只是问题产生

的众多原因之一。 既不是恶化的原因,更不是解决的关键,况且,人无完人,

道德问题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为什么忽然就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主

要原因了呢?同时也不会有完美的制度,但只要被完善的制度能够最大限度防止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那它就应该得到完善。系统的问题需要系统的方法解决,

而健全制度才能让我们走得更远!

所以现今我国出现如此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还是制度上的缺陷。

3.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

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产品

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

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它出台早,要求

标准低,以及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

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合理的操作。例如,作为食品安全

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正式出台的,它作为我国现阶段调整食品

安全卫生的主要法律之一,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

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例如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起草立法,就没

有涉及到兽药残留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

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

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

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

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

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

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

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

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

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

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91日颁

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

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

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

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

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

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

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

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

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

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

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

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

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刑

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

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

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

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

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

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

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行多头管理,管理

职能不明确。由于部分执法单位的职能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理顺,食品监管越位、

错位和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且职能交叉,各职能部门

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有的甚至相互掣肘。第二,执法机构建设还不适应严

峻的管理形势。主要表现为队伍建设进展不快,队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等

2.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检测机构不健全。从2001

开始,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四个试点城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和生猪“瘦肉精”

污染定点监测工作开始实施,进而逐步扩展到全国37个城市全年5次的蔬菜农

残、16个城市畜产品污染和5个城市水产品中药物污染定点监测。但从总体上

来看,各个地方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完善。第二,对已有的检测机构建

设重视不够。关键是检测技术检验设备和资金不足,致使食品检测事业一直处于

步履艰难的状态。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资源方面存在投入不足问题。

一方面表现为监督管理人力不足和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用于监督管理的设备与

检验的设备严重不足与落后。

4.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

2、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

3、危险性评估技术未广泛采用

4、新产品安全性评估欠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

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

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

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

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

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

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

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

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

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

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

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

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

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

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

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

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

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

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

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5. 【中山大学】制度缺失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瘦肉精事件中,

农民不添加瘦肉精,猪肉就不会变瘦;运输者不运添加了瘦肉精的猪肉, 成本

就会升高; 消费者认为添加瘦肉精的猪肉很好吃,这样使得没添加瘦肉精的猪

肉,反而失去了市场, 最终导致市场被破坏。“劣币驱逐良币” 这正是制度缺

失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制度好了,使坏人改变恶行;制度不好,使好人做坏事。

不良风气-描写月亮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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