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事件”的伦理学解读
“范跑跑事件”是指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期间,范作为正在为教室里的
高一学生上课的老师,在地震发生后,没有组织学生疏散逃生,而是丢下学生独
自一人先行逃到学校的足球场,获得自身安全。虽然事后所在班级学生并无伤亡,
但其独自逃生的行为是否道德仍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之后范本人公开发表对自己
在地震中逃生行为的辩护,并无自责和反省之意,引发了公众更多的批评和批判。
人们称此事件为“范跑跑事件”。【1】
回顾范在事件发生后写下的地震发生前后自己行为的心理历程,我们可以更
加理解其行为的伦理出发点。当学生问他“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
啊?”他回答道:“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
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瞬间的本能抉择却可能反映了内
在的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后来他对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
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
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
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
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
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这是他的自我开脱,但他表示没有丝毫的道
德负疚感。
这样对自己的行为“义正言辞”的辩护,范招致社会大众更多的谴责甚至唾
骂,但是否范的行为全无合理之处,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伦理分析。
首先,生命是自有价值。生命本身便具有至高无上的、不依赖于其他价值而
存在的价值性。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一切价值都应该让位于生命价值。范显
然是生命自有价值的忠实信仰者,在危急情况下,他选择优先保护自己的生命,
是对自己生命自有价值的有力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何其宝贵,那么对自己的生命
进行最大的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人生而为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从伦理利己主义的伦理角度来说,每一行为主体都应该去做自己认为
能够最大地增加自己幸福的事情。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
的利益,或者人们有义务去从事任何可以有利于自己的事。换句话说,除非事情
最终对你有利,否则你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去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伦理利己主
义是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伦理利己主义并不认为人们在事实上都是利己的,
而是认为人们应该这么做,利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按照这样的伦理标
准,范的独自逃生行为是他应该做的并且也是道德的,是对行为主体(即他本人)
利益和幸福的最大保护和提升。
第三,行为功利主义也为范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辩护。行为功利主义认为道
德的最终准则是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幸福,且增加幸福的程度与行为正确增加的
程度成比例。对于范来说,自己优先逃生,不仅可以得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
还可以使得家人包括孩子、妻子和父母得以生活地更幸福,当然这是与他选择在
地震中优先救学生而损失自己的生命健康的行为作比较来说。他这样的行为确实
是尽可能地去增加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
第四,我们必须说明的是,如果一味要求范救出学生而完全忽视自己的生命
安危是有种站在道德制高点的意味。毕竟,范自身不仅是作为老师也是作为一个
独立个体而存在的。正如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指出,每个理性主体都是作
为目的自身而不仅仅作为实现某种意志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把把一个人仅仅
作为手段、工具而使用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必须要首先承认人作为目的自身的价
值。范在这场地震救灾中不能被仅仅当做救护在场学生的老师这样的手段而因此
忽视他自身生命的存在价值。某种程度上,我们应该允许并鼓励他在地震中对自
我生命的保护。
最后,从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出发,也可看到范行为的合理性。罗斯的初始义
务论认为,在未经任何考虑之前,凭借直觉对自己要遵守的义务进行判断和选择
的义务就是自己的初始义务。在地震中,范有着对自己生命以及家人的幸福负责
的初始义务,尽管有着对对学生生命安全负责的实际义务,但他选择了遵守初始
义务。根据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凭借直觉的、对自己明显有效的选择就是初始义
务,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因此,范未加思考而进行的选择是符合初始义务论
准则的,因而是无可指责的。
正是由于以上的这些伦理理论支持,我们对范的行为首先不应是一边倒的指
责和谩骂,我们应该承认其在地震的逃生是有合理性和可理解的,他按照本能选
择保护自己的生命及对家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他的学生最终也并无伤亡,没有
造成不堪的后果,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该认可甚至为这样的行为辩护甚至褒
奖,特别是他在事件发生后发表的一系列高调言论,为自己的行为披上“自由、
民主、公正”的外衣,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容忍度。接受其选择的合理性并不等于
认可并赞同这样的行为和道德取舍。特别是他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其职业
的特殊性决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他在震中完全
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全然忽视自己的职业道德义务,置学生于不顾,只
考虑自身,是非常自私化的思想倾向和行为。我们虽然不能一味宣扬“毫不利己,
专门利他”的道德制高点的牺牲精神,但是人类具有的区别于生物本能的崇高情
感,比如,善的意志、对他人的同理心和爱、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考量和贡献等等,
都是使人类得以更好地延续、文明得以进步、人性得以完善的必要条件,决定自
身生命意义的也绝不是小我的苟且,而是人类整体的共同进步。
正如康德所禀信的那样,善的意志是出于人类自身的理由,是人类的自有价
值。所谓善的意志便是去做好的、道德的事情的欲望。一个人具备了善的意志而
去做某件事情,无论结果好坏与否,都具有了无条件的的价值,都是至善的。评
价人心高尚与否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善的意志。我同样认为,是否具备这样的善良
的品质,是衡量个人品德高低的标准。有这样的善良的愿望,才能对生命存有慈
悲和呵护, 才能把他人的生命同样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才能去遵守共同的、
普遍的道德法则。行为的结果固然重要,但是结果的形成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
不可抗力会导致结果并未如人所愿,我们唯一能做的便是保有善的意志并且尽力
地达到善的结果。如果仅仅因为结果达成的概率很小,而放弃内心的善。范在地
震中,根本缺乏的便是内心的善。他在事后声称在地震中试图救学生是不可取的,
如果非常危险,他与学生因此丧命没有意义;如果情况不危险,那么学生就不需
要他来营救。这是他的观点。他这样用结果预测来推断自己的行为取舍,显然是
本末倒置,他不去营救怎知自己的行动会不会多救几条生命。他以可能的理性结
果为幌子,来掩饰自己善的意志的丧失和逃脱对学生的责任。这显然是违背康德
的善的意志学说的。
另外,范在地震中奉行的行为准则根本不具有普遍性。如果社会中的每个人
特别教师、警察等职业的从事者,在危险情况下,都奉行这样的自我保存最重要
的原则,恐怕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一种描述指出,当行为主
体遵循的规则是其他任何人都愿意去遵守的时候;并且行为主体也愿意每个人都
按自己所遵行的原则行事时候,这样具有普遍化、可逆化的准则才是具有道德律
令的法则,才是符合道德标准的。试想,如果同样的情况发生在范女儿身上,范
愿意她女儿的老师也是像他这样不顾学生直接自己逃生去吗?恐怕他未必会同
意老师的行为。那么范在地震中的行为准则不具有普遍的道德法则,也就不具有
道德意义上的普适性,在道德上是不为大众所普遍认同的。
实际上,在地震发生的当时情境中,范此时主要的社会角色是教师。作为教
师,法律上确有明文规定,教师有维护学生课堂安全的义务,特别是未成年学生。
而范所在班级是高一学生,年龄应该在16-17岁,属于未成年人。那么此时,虽
然范具有对自己生命负责,对自己的家庭包括孩子、配偶、父母等负责的初始义
务,但是作为教师的实际义务是他在此道德情景中必须要首先履行的。罗斯的义
务论在解决相冲突的初始义务和实际义务时说明,应该选择压倒性更强、更具有
紧迫性的义务。实际义务就是要把所有情况都考虑在内,具体情境具体分析。在
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范对学生的实际义务应该是要压倒对自己对家庭的初始义务
的,应该是在优先保护学生的同时尽可能地保护自己,这才是作为教师在这样情
境下的正确的、道德的行为选择。既然选择教师这个行业就应该对职业的义务以
及可能的风险有一定的考量,那么在教师岗位上,教师的义务就是实际的、主要
的,也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公众对范强烈谴责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是以教师的身份选择这样的逃生行为,那么在道德上的指责至少不会这么
强烈。
从更长远的社会整体利益来说,在发生灾害的情况下,如果每个人都只考虑
自己及自己家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对人类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都是不利的。由
于人自我保存本能的自利倾向和社会资源的有限,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自觉地
达成了某种道德共识。道德法则是人创造的,道德的实质便是理性人之间达成的
共识。道德是为我们的利益而服务的,是为了避免人类之间互相的伤害,是基于
人类整体利益的共识。道德即使不是基于人性本善的假设,那至少也是基于理性
人的假设。人们都认为只有所有人遵守共同的道德法则,才是对社会利益最终也
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社会中人人都像范一样,都以自我利益为主要准则,
而不遵守道德共识,那么整个社会利益必然是小于人人遵守的利益的。霍布斯的
自利契约论表明,为了克服和节制人的自利倾向,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符合每个人的长远和最终利益,人类必须达成协议。这样的协议的实施不仅依靠
国家政权的制度保证,更依靠的是制度之外的社会大众的道德共识及遵守的自觉
程度。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这样的共识原则,那么必然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
是,如果社会中只有少部分人遵守规则即按从整体利益出发按照道德要求行事,
那么有道德的行动者只是牺牲了自己,便宜了那些无限制追求自己个人利益的
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可能也会选择放弃道德行动。只有社会上的大多
数人都能遵守同样的道德法则并采取同样的道德行动,同时大家愿意相信大多数
人都拥有这样的行为准则并都会采取同样的道德行动,才能使更多的人愿意按道
德行事。从“范跑跑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中存在这样的不愿按道德规则
行事的人,如果这样的人成为社会的大多数,那么对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和秩
序都是极大的损害。
同时,道德共识也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罗尔斯的”无知之纱”
告诉我们,寻求一种公平的办法来决定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在无知的条件下,即
每个人都忘记自己现有的社会身份和地位、阶层,自己可能是这个社会中任何一
个人或群体,那么我们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必须是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立场,包括
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是站在公正立场上才会作出最有利于社会每个人的选择。
范在地震的情境中,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和立场,那么作出的行为必然是不公正的。
如果可以站在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是不是该作出符合道德规范
的、公正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对范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无论是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义务,
还是作为公正社会的道德要求,他都是不合格的。事后的高调言论更是混淆了大
众的价值判断,助长了社会的不公正风气。同时,这也折射出当下社会中道德滑
坡的现象,值得我们整个社会的检讨和反思,避免这样类似的悲剧。对于这样的
言行,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并注重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同时,社会理应为道德行
为的发生提供良好的环境,一个人究竟有无理由地采取道德行动及相信其他人也
会采取同样的道德行动取决于社会风气和互信。因此培养良好的的社会风尚,形
成人人互信的道德环境对个人道德观念和道德行动的促进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
们提高国民素养,从小抓起,使得国民对道德形成合理的信念:道德是代表整体
利益的,并且社会上越多人的讲道德,那么越符合讲道德者的利益,从而促进社
会整体利益,也终将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
参考文章:【1】范美忠天涯博客《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2:32: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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