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常见失误、风险与法律救济(六)
——印章的法律意义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金融机构在签订各类合同的时候,尽管
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加盖印章,但盖印合同毕竟是多见的。实务中,是
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令人遗憾
的是,对于各种直接关系合同成立及效力的印章问题,我国法学界始
终缺乏必要的热情,长期将其置于被忽略的境地,成为法学研究领域
的一个空白。本文拟对印章问题作一概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印章的作用
在民法范畴,印章有以下作用:
①
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
意思表示又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
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上必须有签名或盖有印章。其一,表明该意
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其二,表明该意思内容有产生私法上效果
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在一书面载体上使用印章,不仅表明
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
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
制,所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
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
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
①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中国民商法律网,引自/article/?id=24302,
2009年8月19日访问。
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
个自然人的行为;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
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
人行为。
4、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由于印章具有以上作用,印章所有人
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
果。
具体到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这项民事行为当中,印章的存在在
于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成立、生效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若没有签字、盖章,将可能导致合同
不能成立或无效。笔者在进行某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审查时,发现抵押
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没有加盖出卖方的印章,这将直接影
响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的效力。有效的贷款合同上必须有合同当事人的
签字、盖章。笔者提请金融机构注意一个细节,若合同文本没有装订
成册,必须对合同整本以骑缝盖章的方式对每页进行确认。
二、印章的刻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
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
章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刻制印章后,须报审核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
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第二
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
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
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
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
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
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从上述法规、规章对印章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刻制印章,应到
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后,须报审核登记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法人专用章、法人
分支机构章、法人职能部门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且未经
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三、印章的种类及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方
成立,但具体盖什么章并没有规定。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在
法人签章处加盖法人职能部门章、在抵押合同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实
例,合同当事人对此却没有敏感性,从而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产生不
良的影响。实际上,印章的种类不同,其效力也不同。
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且代表
法人的印章。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无一不拥有一枚法人印章。在没有其他
违法因素介入的情况下,法人印章的出现代表着法人的出现。从此角
度讲,法人印章实际上全方位地代表着法人。
2、法人专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某些事项专用的印
章。这类印章与法人印章不完全相同,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印章本身
所含有的字样不一,更主要地表现在效力范围有极大的差异。严格讲,
法人专用章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
位地代表法人。比如说合同专用章,只能在签订合同的范围内代表法
人,超出了签订合同的范围,则不能代表法人;同样道理,财务专用
章也只能在财务的收支结算方面代表法人,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代表法
人。
3、法人分支机构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分支机构名
称的印章。这类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只能代表法人的分支机构。即
使在法人因合同中出现其分支机构的印章而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
人也只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而不应承担法人印章使用不当的
责任。
4、法人职能部门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并刻明职能部门名
称的印章。应当指出的是,法人职能部门与法人分支机构并非同一概
念。前者作为行使法人某些职能的部门,实际上属于法人本身的有机
组成部分,它无法独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法人
的分支机构则不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分支机构原则上应依法登记,
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独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民事活动。正因为二者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法人职能部门印
章也不能等同于法人分支机构印章。
5、私人印章,即刻有某一自然人姓名的印章。私人印章尽管也
代表着一个社会主体,但由于每一自然人的社会角色不断变化,因此,
私人印章所包含的法律内容,需从其界入的场合加以评判。比如说某
一自然人是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该人的印章如果出现在该法
人所订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着该法人;反之,如果该人的私人印章
出现在其他与法人无关的场合,则该私人印章只能代表该自然人自
己。
②
综上所述,一般认为法人印章是代表着企业单位,其使用范围最
广,效力最高,在合同书上加盖法人印章合同成立。合同专用章是专
业用章,一般只能在契约合同中使用,因此,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成
立。财务印章是部门公章,其法律效力只能在特定的范围有效,比如
证明欠款金额等财务方面的问题,财务印章也是有效的。在签订合同
中加盖其他部门公章原则上是无效的,因为部门公章只能是职能部门
履行其内部职责时使用,其对外的效力只能代表其部门意志而不能代
表单位法人的意志。既然原则无效,当然存在特例。这个特例的原则
③
就是在具体交易中形成的习惯。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只要意合,合同就成立,合同的形式是次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合
同形式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在实务中,特别是一些特大型企业,机
构庞大,经营范围广杂,其下属的一些部门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历
史形成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以部门公章代替合同
专用章或单位行政公章签订合同已经多年,合同相对人对此已经形成
习惯,因此合同是成立的。但这种合同存在着举证责任风险,一旦发
②
③
尹西明:《合同中的印章问题》,《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总第93期,第36页。
姚刚、郭正明、扈国娟:《浅析合同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河北企业》,2007年第8期,第66页。
生一方否认合同成立时,另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在合同中有加盖部
门公章的习惯,并且有理由相信部门公章的效力。因此,笔者建议,
为避免有可能出现的举证责任风险,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最
好要求借款人加盖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印章与签字、摁手印的效力等级
1、签字与盖章法律效力相同。在西方国家,合同签字较为普遍,
因为签字更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易伪造,而盖章容易伪造且
易发生合同章遗失及不按企业内部要求乱盖等管理问题,双方当事人
更看重合同的签字效力。而在我国,双方当事人一般更看重印章,认
为印章代表企业,更有公信力,而个人签字公信力较差,对个人签字
代表个人还是企业心存疑虑。其实,认为盖章的效力要大于签字的效
力是一种误解。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企业对外开展经营
活动,其签署的相关合同是代表企业的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时
合同即告成立毋庸置疑,签字与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笔者举一
例说明:
1998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A市B支行(下称工行B支行)
与C饭店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
1998年10月30日至1999年4月30日。同时工行B支行与A市D
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
D公司就以上款项向工行B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合同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时,B支行和D公司均在合同中加盖了本单位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而没有签字。合同签订后,工行B支行依约向
C饭店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C饭店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D公司
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工行B支行在催收无结果的情况下于2000
年3月20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C饭店偿还200万元本
金及利息,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支行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的私章法律性
质是什么?私章是不是签字?没签字盖私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
生效?原告工行B支行认为:双方盖的私章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签字的
范围,私章代表了签字,法律后果等同于签字的效力,《最高额保证
合同》已生效。被告D公司认为:双方盖的私章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
签字的范围,法律后果不等同于签字的效力,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没
签字盖私章无效,《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分歧,核心在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盖
的私章是否具有签字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
责任。”换言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的意
志,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本案中D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
过程中自愿为C饭店的贷款提供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代表了
公司的意志,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盖私章体现了法定代表
人本身的真实意思,也是D公司真实意思的形式体现,符合保证合同
成立的形式要件,与签字这一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尽管保证合同约定
需要签字才生效,但私章是签字的简化,是签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D公司与工行B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应
为有效合同。法院最后判令被告C饭店归还原告工行B支行本息,D
《盖私章就是签字吗?》《金融时报》,引自/040308/101,1317,557015,,
2009年8月20日访问。
④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摁手印与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等同。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
加盖印章,也可以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合同书上摁手印与签字、盖章
的法律效力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
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
律效力,合同书上摁手印与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等同。”
五、印章的使用
在实务中,关于印章的使用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但加盖印章的人却是无权加盖
者,主要是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等违法行
为。因为在贷款合同实务中,绝大多数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自己签订合
同而主要是委托代理人进行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行为有效。”该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有效的保护金融机构
免受上述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法人职员或代理人擅自加盖法
人印章,以法人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不知道也
不应当知道,但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有效,法人企
业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尽管如此,为避免上述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风
险,金融机构必须仔细审查借款人的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上是否加盖
借款人公章,从而保证委托代理人拥有完全的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未经注册。实践中大量法人由于业务繁忙
或为了使用方便或其他原因刻制了多枚没有经过登记的法人印章。这
样一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就分为了两类:注册印章和未经注册
的印章。前者为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并且在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留下印文样本)后开始使用的印章,后者为自由刻制又未
在任何有权机关留下印文样本的印章。那么,非注册印章是否一定无
效?注册印章的证明力是否一定大于未经注册的印章的证明力?
笔者认为,非注册印章并不必然导致印章无效。印章注册制度的
存在,不是要赋予注册印章更大的使用效力,而在于赋予注册印章更
大的证明力。印章使用的效力仅仅与特定主体在使用印章时的意思有
关,而与被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无关。印章的证明力,是指印章
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使用印章的主体是谁。印章使用的效力,是指
某一主体在书面上使用印章后要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区别印章有效
⑤
无效的根据,不在于印章是否经过注册,而在于该印章是否为所有人
刻制。一个印章虽未经注册,但印章所有人是以自己意思并以自己名
义刻制的,该印章就是有效的;如果一个印章是假冒他人名义刻制的,
即使利用假证明文件通过了注册,该印章仍是无效印章。
因此,金融机构在审查印章是否真实有效的时候,可以先去借款
人的登记管理机关查阅档案,对预留的印鉴进行核实。如果登记管理
机关没有合同中印文样本的印章,再去借款人处进行印章核实。如果
印章核实为有效,那么合同就成立。不过,如前所述,注册印章的证
明力要大于未注册印章,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举证责任风险,金融
机构最好要求借款人加盖注册印章。
陈甦《印章的法律意义》:,中国民商法律网,引自/article/?id=24302,
2009年8月19日访问。
⑤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法律对印章问题的规定并不多见,企业对印
章的管理与使用也比较混乱,而印章在合同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
笔者提请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对
借款人的印章加以审查,同时规范本单位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最大程
度地降低合同风险。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1:5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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