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管理,
维护公司的利益,防范各类印章风险,总公司根据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印章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形成《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xx版)》(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指公司因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而刻制和使用的相关印章,是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公章;
(二)部门印章;
(三)对外业务专用章;
(四)内部使用业务印戳;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
第三条 公章指章面文字仅包含公司全称且代表公司法律效力的印章,规范列表详见附
件1。
第四条 部门印章指章面文字仅包含公司部门全称且代表该部门法律效力的印章,具体
种类和清单见附件1。
第五条 对外业务专用章指章面文字包含公司全称并标明特定业务用途,用印材料需报
送、留存于监管部门、公司客户等外部单位的印章,具体种类、刻制标准、用途、保管和使
用部门等参见附件2。
第六条 内部使用业务印戳指章面文字不包含公司名称,仅用于公司内部日常管理、各
业务环节之间交接流转,或为代替手写、方便日常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印戳,例如作废章、原
件已核章、档号章等。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指用于银行结算等相关业务的银行预留印鉴章,(详
见附件3)。
第八条 印章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如下:
(一)印章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刻制、保管、使用、销毁、报备、检查、监督、风险评
估、制度建设等。
(二)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印章管理,尤其要做好印
章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及时清理作废印章。
(三)各级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各级机构的印章刻制工作,明确印章保管责任人,监督印
章销毁,开展印章清查,定期更新和维护印章信息报表,下级行政部门还需做好向总公司综
合管理部报备工作。
(四)总公司专业部门负责对分公司对口专业部门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
期对印章的设置、用途和使用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五)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总公司专业部门的意见,对印章管理办法进行汇总和补充
修订,同时监督各机构、各部门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刻制
第九条 所有印章(含内部使用业务印戳)应由各级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刻制事宜,刻制
范围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总公司相关规定要求,不得超范围刻制。
第十条 各类印章均应在刻制前以签报形式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请按照规范流程
审批通过后进行刻制,需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和备案的,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公章、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履行刻制
和备案手续。其他印章刻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对外业务专用章可根据实际需要刻制多枚,并以三位流水编号,如001、
002等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 刻制印章时根据刻章点印模限制和美观要求,可对文字字号、尺寸等作细微
调整。印模规范性以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意见为准,“印模示例”仅作参考。
第十四条 内部使用业务印戳刻制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形状为方形;
(二)章面文字不得使用公司名称(全称或简称)、标志和五角星。
第十五条 公司负责人印鉴章刻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按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凡因业务开展的特殊需要或因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而需刻制本办法以外印章的,
均应以签报形式向总公司对口专业部门和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请,按照规范流程审批通过后由
行政部门刻制并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严格管理。
第三章 保管
第十七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按附件1-3所列的相关部门保管,并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附
件4)。具体保管要求如下:
(一)印章刻制后,各级行政部门应督促印章保管部门先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再领取
物理印章。
(二)印章管理责任人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由其指定两名正式员工为印章保
管人,即第一保管人和第二保管人。
(三)印章管理责任书一式三至四份,分别留存于行政部门、印章管理责任人、第一保
管人及人力资源部门(第一保管人员工档案)。
(四)正常情况下印章一律由第一保管人保管,第一保管人外出时,才移交第二保管人
保管和使用,移交时填写《印章保管、交接登记表》(附件5)。
(五)印章管理责任人或印章保管人如有变动,要重新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并立即向
行政部门报备。
(六)印章保管人调离本岗位,必须在办理完印章交接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
手续。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八条 所有印章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如超范围使
用,将追究印章管理责任人和保管人责任。如遇范围不明确的用印材料,应及时与总公司对
口专业部门沟通或以签报形式申请。
第十九条 公章、部门印章、对外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在用印签报按
规定流程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他印章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和总公司对口专业部门的相关
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章规范列表中已对需要做用印登记的重要印章予以明确,此类印章
的使用均应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用印登记,详细记录用印资料明细、用印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审批情况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考,用印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8。
第五章 销毁
第二十一条 机构或部门发生变更、合并或撤销时,所涉及的所有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如印章磨损严重,需要重新刻制,应及时销毁原有印章,以新刻印章代替
原有印章。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及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印章管理办法之外的历史遗留印章或已
取消的印章,一律予以销毁。如有未销毁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程序销毁;未
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收齐后,联合行政部门共同监销
印章,并在《销毁印章清单》(附件6)上登记确认。
第六章 报备
第二十五条 实行印章信息定期报备制度。总公司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要及时向综合管
理部报备印章管理情况,机构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机构行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口专
业部门报告印章管理情况,机构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印章信息报表。
第二十六条 印章报送要求汇总如下:
项目 报送内容 报送 报备主体和对象
方式
印章管理责任人或印章
保管人在变动后立即报变更详情及重新签订的印章管理责任书 邮件
备
印章信息报表:
1.印章清单(附件7)
按总公司要求定期报送机构行政部门→总公司综合管
印章信息报表 理部
2.新刻、销毁印章情况
3.印章管理责任人和保管人变更情况及新签
的印章管理责任书
4.其他特殊事项说明
邮件
印章保管和使用部门→本机构
行政部门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将对机构印章管理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相应
处罚。检查内容包括核对印章刻制是否规范、印章交接是否清楚、印章使用是否规范、印章
销毁是否及时等。
第二十八条 遗失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如下:
(一)印章如发生遗失,印章保管人应立即向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行政部门责成
印章保管部门查找印章丢失的原因,并按当地公安机关要求登报声明作废,机构行政部门还
应向总公司对口专业部门及综合管理部报备,由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刻制,公司将视情节严重
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遗失的印章如有编号,其补刻印章的编号应重新编排,不得与遗失的印章编号相
同,同时遗失的印章编号作废,不得再用,并在《印章保管、交接登记表》上做好详细记录。
(三)暂时不用或下发多余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统一封存,超过半年以上的封存
印章应交回行政部门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相关情况,将依据员工违法违规处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涉及犯罪的将参照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若导致公司经
济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制订、修改、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印章管理应同时符合总公司相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冲
突的,以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规范(xx版)》
(xx发〔xx〕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章和部门印章规范列表(以总公司为例)
2.“xxxx”抬头对外业务专用章规范列表(以总公司为例)
3.公司负责人印鉴章规范列表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1:4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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