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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及用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确保印章使用
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 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派专人统一办理;
(二) 印章刻制的式样和规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意见;
(三) 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 由需刻章的部门填写《印章刻发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
办公室根据具体式样和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2.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
办公室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3. 董事会印章刻制由公司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4. 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 新印章启用前办公室须先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 印章启用由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
印模、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负责人、保管人,以及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本着“审用分离,分散保管”的原则,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
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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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凡属以公司名义内部发文,对外报出文件、报表,对外开出证明、
函件、授权等需加盖公司公章,对一些特殊合同经批准可加盖公司公章;
(二) 凡属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或者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书面文件,加盖董
事会印章;
(三) 凡属合同、协议类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相关财务印章;
(五) 涉及其他业务或事项的,加盖相应印章。
第八条 用章审批规定
(一) 合同、协议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印章使用人提出申
请,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须加盖公章材料签字确认,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
经理批准后,印章管理员方可盖章;
(二) 需要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批准后盖章,
特殊情况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盖章;
(三) 需要加盖财务类章的,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盖章;
(四) 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须经董事长批准后盖章;
(五) 其他用章事项须视情况由相应的领导批准后盖章;
(六) 如遇其他未列明的紧急用章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印章使用人在盖章后,需在相关保管部门的《用印登记台账》上登
记印章使用日期、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及批准人等。上述印章一般不
得携带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需由用印人提出申请,标明印章名称、
用途、借出时间、预计归还时间,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带出,携印章外出应两人
以上(含)同行。
第十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
正确用印;
(二)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审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审批
资料,审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用印登记台账》上进行
登记,同时要求用印部门经办人在《用印登记台账》上签字。对于超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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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经审批的文件,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 审批人员要正确使用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
(四) 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用印要做到“骑年盖月”;
(五) 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经济用章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正常经营以外(如诉讼文书)的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
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审计部副总不定期组织鉴定,印章
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
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盗用、丢失。若一旦丢失必须及时向
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用经济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不同情况给
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规定的;
(二)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或丢失的;
(三) 经批人超越用印鉴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 用印事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五) 发现签批人员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仍然用印或虽然拒绝
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六) 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和其他违规情况,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拒绝
用印的;
(七)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须办理保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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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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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1:37: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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