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印章的刻制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一枚印章不仅能起到行使
职权的作用,同时也应是一件工艺品,使人得到美的享受,并展现出我
们时代的艺术水平。以下是的广东省印章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
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印章刻制业(含承制原子印章,下同)
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印章刻制店
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
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平安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
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第四条 凡申请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单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
准,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
那么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
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平安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
(地)公安机关进行平安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
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第五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
性质等事项的,应按第四条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三
十日内,向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印章刻制店户歇业,应向原发证、照的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缴销《印章刻制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开业或变
更登记后,要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 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
(一)凭证刻章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
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
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
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
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
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
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
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经营印章刻制的店户及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
第九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持上一级
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县公安机关申领《刻章许可
证》,凭《刻章许可证》到印章刻制店户刻制。
县以上党政机关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应持《刻章许可证》
到指定的店户刻制;跨县刻制的,应到刻制地的县公安机关换发《刻
章许可证》再到指定的店户刻制。
第十条 部队行政机关、党团组织及带有部队名称的企业事业单
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业务专用章,需持广州军区授权的军以上
单位军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
店户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户,不得承制部队印章。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按
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规格刻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
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可参照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印
章规格刻制。有价票证专用章,应采用特殊章形、规格,由使用单
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商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者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户,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
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
款、警告或停业整顿:
(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性质等而不办理变更登记
的;
(二)不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刻章业务的;
(三)拒不承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视,或拒不协助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许可证》或《取印凭证》的;
(五)不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的;
(六)歇业的不向有关部门缴销《刻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店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撤消营业执照和对直接责任人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
(一)犯有前条行为之一,经处分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将承制的印章发外加工的;
(三)不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印章的;
(四)对逾期无人领取的印章,不造册登记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擅自承制部队印章的;
(六)承制无《刻章许可证》的单位印章的;
(七)泄漏国家印章刻制机密的;
(八)利用职业之便进行违法活动,或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
安机关报告,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擅自使用承制的印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对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店户,除没收工具和非法所
得外,可并处勒令停业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财物变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
门。
第十七条 犯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六)、(七)、(八)、(九)项行
为之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刻制店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
管理处分条例》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处以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备案原那么
1、属地备案、属地刻制的原那么。即区、县(市)公安备案前台
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市局备案前台可以受理
全市所有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2、严禁代办公章备案的原那么。即用章单位刻制公章只能由本
单位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备案点办理备案,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印章系统将自动拒绝受理经办人一人同时申
报两个单位或一个月内两次以上申报两个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以下所称《刻章介绍信》,须详细写明
刻制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同一专用章刻制多枚的要以数字区
分)、经办人等信息。
(一)企业印章备案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业执
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是分支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单位
出具的刻章介绍信、上级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已成
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企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刻制法人章,持《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上一级党组织、团组织开
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出具的刻章介
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行政机关、军队和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行政机关持政府批文
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或有效凭证(军队持上级主管部门刻
章介绍信、事业单位持《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
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社团组织持登记管理
机关开具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市民政局
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社会力量办学印章备案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刻章介绍信
(核发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
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工会印章备案持总工会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制做证件用的钢印
及其他专用章,持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一份。
(七)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备案持卫生局核发的许可证原件和复印
件一份(开具的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外地驻临沂机构、境外企业驻临沂办事处印章备案持外地
驻临沂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派出机构出具的
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
(九)外地驻临沂新闻机构印章备案持市新闻出版局备案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刻章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举办大型活动筹委会印章备案持归口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单
位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归口主
管部门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文件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乡级人民政府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报关专用章备案持商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单位刻章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三)审批专用章备案持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单位刻章介绍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四)外地单位印章备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派出单位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法
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1、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刻
公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专用印章及部门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刻章介绍
信、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一份。
3、更名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
公安机关销毁天河区刻章(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
主管部门出具的刻章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
份、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损坏后刻制新公章、专用印章或部门章,可以将旧印章交回
公安机关销毁(由公安机关开具印章销毁证明),持上级主管部门出
具的介绍信或本单位开具的刻章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
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20:04: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90994472062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doc.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doc.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