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罪案例
【篇一:伪造印章罪案例】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太富,男,54岁。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5年12月16日
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
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07年1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2007年1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
公司印章于2008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
11月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由修武县
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新、成宾,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太富
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王立新、
成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4月间,被告人张太富与沁阳
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xx商定,以每发一吨煤给刘xx提
取3元钱为条件,借用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煤炭经营,
但是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刘建武同意并加盖公章。2005年5月至8月
间,被告人张太富在湖南石门、甘肃兰州等地委托不法分子私刻了
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两枚、行政章两枚、财务章
两枚及法人刘xx的个人印章一枚。被告人张太富使用私刻的印章对
外签订合同、抵押贷款。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太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陆xx、陈xx、赵xx、
赵xx等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协议书,伪造
的印章三枚在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太富为实现个人经营煤炭业务之目的,委托不
法分子非法制作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妨害该公司的信誉
和正常活动,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
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太富进行处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张太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沁阳市兴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章一枚、行政章一枚、
刘建武个人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
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邱敬堂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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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例:
【篇二:伪造印章罪案例】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田某、陈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
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枣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不荒),群众,务工人员。2015年7月13
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
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
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群众,个体经商。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1日转逮捕。现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田某、陈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韩文举、被告人陈某到庭参
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枣强县公安局在侦办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旭光集团”)涉嫌合同诈骗案时,发现2013年至2014年期间,
犯罪嫌疑人肖倩(旭光集团董事长,另案处理)指使犯罪嫌疑人赵
艳红(旭光集团副总,主管融资部,另案处理)或者犯罪嫌疑人张
鹏飞(旭光集团融资部主管,另案处理)伪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印章及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的手章。张鹏飞接到肖倩或者
赵艳红的暗示后,将每次拿到的印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及
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田某带
去深州市永安大街东大商厦附近的昌盛刻印部,让陈某为其伪造印
模上的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印章。田某支付钱款后,陈某
在没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及手续的情况下,总共伪
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印章两至三次,印章数量九枚,分
别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人崔洪义手章、衡水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委员
会印章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长赵同松手章、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公章、行长米军英手章、衡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审贷小组印章。田某每次将伪造的印章交予
松、米军英的手章。张鹏飞遂将印有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印
章及崔洪义、赵同松、米军英手章的印模交予被告人田某,由其带
至位于深州市永安大街东大商厦附近由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昌盛刻印
部,在支付费用后,让陈某为其伪造了印模上的印章九枚,分别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崔洪义手章、衡水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审查委员
会印章、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公章、行长赵同松手章、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公章、行长米军英手章、衡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审贷小组印章,陈某为此共获利人民币4140
元。后田某将伪造的印章交由张鹏飞检查无误后保管,并由张鹏飞
告知赵艳红或者肖倩。2014年至2015年期间,肖倩多次使用上述
九枚伪造的印章诈骗外地银行贷款,事发后,肖倩指使张鹏飞销毁
印章,张鹏飞则让田某将上述印章予以销毁。在本案审理期间,陈
某交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140元,并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陈某及犯罪嫌疑人肖倩、赵艳红、张鹏
飞、李志伟、米军英、赵同松、赵淑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崔
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
1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永起 审 判 员 吴世德 代理审判员 王虹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晓
【篇三:伪造印章罪案例】
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省人。
辩护人陈辉,现达熙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
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
在本市简易房间,帮助同案人郑**(另案起诉)伪造印章牟利。同月
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缴获伪造的70多枚印章。认为被告人
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
定,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吴**实行。
被告人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
院判处。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
人是初犯,在本案中是从犯,与同案人郑**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归案
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吴**在本市简易房间,
帮助同案人郑**伪造印章牟利。同月8日,公安人员在该房内
当场缴获伪造的印章70多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成立。被告人吴**伙同他人伪造国
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
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对被告人吴**数罪并罚。
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
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
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
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
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0年
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一时的便利,随意私刻公章,加上现在
社会上大街小巷四处都是刻章的宣传广告,导致此类犯罪的滋生。
本案的当事人也是图一时之利,法律意识淡薄,跟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和印章。
(二)客观要件
二、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
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
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
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竟、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作为本罪犯罪对象
的印章,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
机关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 ,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
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
五、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19:49: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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