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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04 19:26:24 阅读: 评论:0

恼羞成怒的意思-张謇纪念馆

印章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如何看待网络暴力)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印章使用

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适用于以下范围:

1、公司及所辖单位印章(含行政、党委、纪委、团委、

工会)钢印;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3、部室印章;

4项目部印章(含在建、已竣工未结算、已结算项目)

第二章 印章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机构(含所辖单位、部室、项

目部),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

称、用途、样式(含字样、规格、材质),以及印章使用的

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呈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

单位刻制,并对可能涉及经济往来的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章单位填写申领表,注明启用日期并留下印

模。

第七条 印章在正式启用前,须向有关单位印发印章启

用通知。

第八条 领用机构的书面申请及领导批示、领用机构的

书面保证书、印章启用通知,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九条 以集团资质承接的项目,经公司领导审批后,

按集团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印章的申刻手续。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条 申请盖章经办人,须如实、工整地用签字笔填

写《印章使用审批表》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要与审批人的职权相适应,

凡超出职权范围的用章,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

1、凡盖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须经主管部门

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2、凡盖项目部印章,须经工程管理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

3、凡盖部门印章,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盖章。

第十二条 以下特殊情况时,可先用章后补办手续:

1、紧急而重大的事项,经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同意的;

2、公司领导外出,经领导授权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印

章管理人员审签后认为可以办理的。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须在《印章使用审批表》备注栏标

明相关事项,事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找具有审批权的相关领导

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核查《印章使用审批

表》所登记事由,是否与所需盖章材料内容与数量相符,并

确认符合用章的手续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印章应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

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印迹要端正、清晰。

在带存根的便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法人证明书上加盖

印章时,要盖两处印章:一处在正文与存根连接的虚线上,

一处在落款处或指定位置。

第十五条 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

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

用。

第十六条 因名称变更或新机构成立,在新印章尚未刻

制,而又急需使用印章时,可以采取代章的形式使用印章。

使用代章的要求与正式印章相同,但代章必须是同级代章或

是上级代下级,下级单位或无关联的单位不能使用代章。使

第四章 印章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及所辖单位行政、党委、工会印章,及

公司合同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部室印章及其业务专用章,由部室领导或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冠以集团或公司名称的分公司、项目工程部印章,

由公司经营部负责统一管理或授权分公司、项目工程部负责

人保管。

公司各部室、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其部室(机构)所管理

的印章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要存放在专门

的保密柜,并随用随取随锁。

第二十二条 印章保管者不得委托他人代盖印章,或交

由他人取走使用。印章原则上只能在综合办公室内使用,不

能随意带出综合办公室。如确实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

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携带印

章外出时,印章保管人员要随身携带,妥善保管,防止印章

丢失或被滥用、盗用。

第五章 印章换发与补发

第二十四条 印章损毁或遗失时,印章责任人除向综合

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写补发印章申请书,并

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由综

合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刻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

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综合

办公室销毁处理。

第六章 印章停用与缴销

第二十四条 由于单位撤销、机构变动、名称变更、工

程项目已验收竣工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印章时,综合办公

室应将已经停用的印章及时收回并加以封存。

第二十五条 机构被撤销,仅善后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公

章时,由综合办公室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人妥善保管使

用。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收回,并印发印章停用或

作废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交由档案室

封存,并登记造册。封存的印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重新启

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性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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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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