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须知
一、资企业刻章须知
(一)刻制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业章、报检
专用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副
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除外。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中国公民必须使用,不能使用护照办理刻章。
2、有效的法人指(中国公民:居民/、澳门人:回乡证/人:台胞证/外籍人士:护
照)
3、外商投资再投资的企业(即: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再投资的企业)属资企业,若
法人为外籍人士的,必须出示护照原件。
4、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二)刻制5.8规格的合同专用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由客户提供账号、地址、等资料;
5、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外商投资再投资的企业(即: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再投资的企业)属资企业,若
法人为外籍人士的,必须出示护照原件,到所属镇区经信局(即旧外经办)加意
见不适用。
2、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三)刻制工会委员会公章、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上级工会机关的批准文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刻章申请表上须由上级工会及企业单位加具意见,签名并盖章;
5、委托书、刻章声明。
(四)刻制党章、共青团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成立批文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五)刻制中英文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信局)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刻章声明。
(六)刻制董事会/监事会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成立董事会的章程/成立监事会的章程;
5、企业法人需在刻章申请表上的主管单位处加意见、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6、委托书、刻章声明。
(七)刻制业主委员会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函》原件+复印件;
2、刻章申请表上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意见,签名并盖公章;
3、《市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原件+复印件;
4、《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要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盖章,原件+复印件;
5、有效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6、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7、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业主委员会公章上不可刻第几届,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
函》批复显示非第一届(第二届起)的,辖区公安分局在发章前必须核查该业
主委员会是否有刻过章,若没有刻章的,刻章声明上必须注明成立业主委员会
至今从未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若有,则必须以旧章更换新章,并提交审批备
案表,辖区公安分局再开具《更换新公章、注销旧公章回执》。
(八)刻制管理人(企业破产被清算)
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件+复印件;
2、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3、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在复印件上盖法院公章)
4、破产企业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无法提供
原件的,可在复印件上盖法院公章)
5、法院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的负责人及全体律师的,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刻章申请表上须由上级党总支/团总之加具意见,签名并盖章(原件);
5、委托书、刻章声明。
7、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8、委托书、刻章声明。
二、外资企业刻章须知
(一)刻制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报检
专用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副
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除外。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中国公民必须使用,不能使用护照办理刻章。
2、有效的法人指(中国公民:居民/、澳门人:回乡证,人:台胞证/往来大陆通
行证,外籍人士:护照)。
3、若法人为境外人士而又无法出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
要到企业所属镇区经信局(即旧外经办),由经信局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
并盖章。
4、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二)刻制5.8规格的合同专用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由客户提供账号、地址、等资料;
5、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若法人为境外人士而又无法出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
要到企业所属镇区经信局(即旧外经办),由经信局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
并盖章。
2、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三)刻制中英文公章/中英文章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用A4纸打印的中英文全称(经办人签
名确认)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若申请人前往刻制公章企业前台申请办理的,必须出具《中华人民国台港澳侨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方可办理刻制中英文
公章/中英文章;
2、.鉴于公章的唯一性,只可办理刻制一枚中文公章或者一枚中英文公章.
3、若法人为境外人士而又无法出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
要到企业所属镇区经信局(即旧外经办),由经信局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
并盖章。
4、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三、外资分公司/外资企业驻代表处刻章须知
(一)刻制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报关专用章、报检
专用章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除外。
外资企业驻代表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分公司显示为负责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
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刻章申请表需由总公司加意见,签名并盖总公司公章;或者由总公司出具同意分公
司/外资企业驻代表处刻章的证明,需盖总公司公章(原件);
5、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中国公民必须使用,不能使用护照办理刻章。
2.有效的法人指(中国公民:居民/、澳门人:回乡证,人: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
证,外籍人士:护照)。
3.外商投资再投资的企业(即: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再投资的企业)属资企业,若法
人为外籍人士的,必须出示护照原件。
4.若法人护照上的与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不一致时,须申请人提供收翻译件(原件+
复印件)。
四、重新刻制印章须知
(一)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遗失重刻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
副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的除外;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日报认刊书,原件+复印件;
5、工商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复印件
6、《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股东是自然人的,要出示所有股东的(/回乡证/台胞
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7、《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股东是单位名称的,要出示该单位(股东)的营业执
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8、遗失证明(客户提供的遗失证明或报案回执)
①由客户提供的遗失证明:要写清楚遗失的印章名称,现重新刻制印章的名称、数
量,并在遗失证明原件上由全体股东签名并盖指模,若该单位股东显示为单位名称
3、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第5、6、7项材料。
(二)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损坏重刻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副
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除外。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5、取新章时要退旧章。
注:1、该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三)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地
址/经营围等)重刻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副
本)原件+复印件,有“一照一码”除外。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工商局《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5、委托书、刻章声明。
6、取新章时要退旧章。
注:1、该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的,则由所显示的单位(股东)的法人在遗失证明原件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②报案回执:在报案回执复印件上由全体股东签名并盖指模,若该单位股东显示为
单位名称的,则由所显示的单位(股东)的法人在遗失证明原件上签名并盖单位公
章。(报案回执需核对原件)
9、所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印章都必须取回原保安公司的蓝监印证书作证。
10、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1、该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需由市工商局出具并盖章。
五、其他
(一)政府单位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文,原件+复印
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并盖章;
5、委托书、刻章声明。
(二)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文,
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并盖章;
5、委托书、刻章声明。
(三)协会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市民政局颁发)(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四)社会福利企业/社会团体
1、《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五)公办学校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5、委托书、刻章声明。
(六)民办学校、培训中心
1、《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七) 公立(非盈利)医疗机构
1、《中华人民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刻章申请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5、委托书、刻章声明。
(八)私立(盈利)医疗机构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九)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1、《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十)经济合作社
1、《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由于市农业局已不再变更《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事项,如有
资料变更的需收以下资料:
1、《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
2、《XX镇办理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有所
属镇区人民镇政府、市农业局盖公章)
3、《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十一)普通合伙企业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有多个的,要收齐所有合伙人的(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刻
章声明》要填齐所有合伙人及,并要有所有合伙人签名并按指模。
(十二)有限合伙企业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执行事务合伙人若是单位名称并有委派代表的,要收齐该合伙单位的营业执照(原
件+复印件),及委派代表的(原件+复印件)。
(十三)华泰财产保险保险专属代理门店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效的法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3、有效的经办人(/回乡证/台胞证/护照)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刻章声明。
注: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不需上级主管单位加意见(见粤工商企字【2015】
203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保险专属代理门店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发布于:2023-11-04 18:4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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