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
核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为准确评
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
核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州党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四条在现任领导岗位任职不足半年(部门内岗位调整除外)或离岗
培训、挂职等半年以上的,不参加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由县
委组织部根据原单位或培训、挂职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考
核。
考核对象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正在接受纪检、监
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的,暂不参加考核,待调查结束后根据相关处
理结果办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
党风廉政建设四个方面情况。对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
廉五个方面情况。
第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
来进行,由年度工作目标量化和干部群众民主测评满意程度两个方面
组成。
干部的年度考核量化指标,分解到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㈡干部群众满意程度测评
组织干部群众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情况
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考核工作于每年6月30日
前完成,年终考核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
组织实施。上半年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即:根据
年初确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及年度目标量化指标,在
各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
测评。下半年考核
工作程序如下:
㈠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工作方案、组建考核组、进行考核预告等
工作。
㈡述职。考核对象采取会议或书面述职的形式进行。
㈢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召开会议对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
评议。参加人员范围是: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站所、直属单位、
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部分担任过单位乡科级以上
领导职务的退休老,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
表或工作服务对象代表。
㈣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考核组采取个别走访谈话方式了解考核对象
有关情况,并征求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㈤量化打分。考核组在民主测评、评议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指标对考
核对象进行量化打分。
㈥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评议、个别谈话
和量化打分情况对考核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确定考
核等次,写出考核情况汇报材料。
1、领导班子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工作简要情况;领导班子
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情况;考
核组评议意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干部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点和特长、
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评价意
见。
㈦考核情况汇报。考核结束,各考核工作组向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汇
等次。
第九条评定标准。
㈠
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班子
⑴工作实绩突出;
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调,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得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好,班子中没有违纪问题。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良好”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
票数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 经考核达下列标准的,评定为良好班子
⑴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⑵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发挥得较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较好,班子中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良好”的得票率达70、“一般”的票数在
1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8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一般班子
⑴工作实绩一般;
⑵整体功能发挥得一般;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一般;
⑷工作中有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
在民主测评中“良好”和“一般”的得票率超过60、“差”的票数在
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7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为较差班子
⑴工作实绩差;
⑵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整体功能发挥得不好;
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得不好;
⑷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
民主测评中得“差”的得票率超过50以上,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
下。
㈡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标准
⒈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高;
⑵组织领导能力强;
⑶工作实绩突出;
⑷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
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得“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90以上(其中优秀票
不低于40),量化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
⒉经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⑶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⑷工作作风较扎实,联系群众;
⑸清正廉洁。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优秀”得票率达70、“不称职”票在10
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70分至89分之间。
⒊经考核符合下列情况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⑵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⑶工作实绩一般;
⑷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⑸廉洁自律方面还有差距。
在民主测评中“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得票率超过60、“不称职”
票在20以下,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至69之间。
⒋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⑴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⑵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
⑶与班子成员闹不团结;
⑷存在不廉洁问题;
⑸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60,量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
降、培训、奖励惩处的依据。
第十一条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应优先从考核中被评
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二条对评定为一般班子的,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
改。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进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
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对评定为差班子的,进行全面整顿和组织调整,领导班子成
员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
话,限期改正。视其具体情况,也可调整其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由纪委、监察局组织工作组
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议,
明确整改任务,研究整改措施,并向县委组织部、县纪委报告。县委
组织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由县委组织部整理归档。
第六章考核机关
第十九条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
行,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3—5名干部组
成,考核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㈡为人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
㈢熟悉干部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㈣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
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
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
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核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㈡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㈢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㈣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㈤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㈥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㈦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㈧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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