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
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
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
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
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
拨款关系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
部门进行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主动的将绩效管理理念、
管理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效率,杜绝“拍脑袋”支出,造成财政
资金使用浪费。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原则。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要编制绩效目标,
事中要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要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
续影响力。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
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
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
实施,着重抓好重大发展、民生类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
理,不断扩大绩效管理的资金覆盖面,务求取得绩效管理工作实效。具体安排为:
2019年:对所有扶贫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选定单位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及本级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2020年:对全县不低于50%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2021年:对全县县镇两级预算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2022年:对所有财政资金实施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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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
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实施方案等。
(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建设、
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三)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化指标,收集、汇总、审定预算单位研究制定的预算绩
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四)组织、指导、监督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
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
(五)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以及对部门或单位评价项目组织
开展再评价,并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六)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指标、报告等。
(七)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
(八)其它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
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计划等。
(三)汇总、审核本部门及督促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
(七)其它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按照资金使用计
划在申请资金时报送跟踪监控情况。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三)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抓好结果应用,公开
评价信息。
(四)其它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和落实,承担制定绩效
计划、审核单位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审核单位自评报告以及开展绩效再评价。主管部
门要在加强自身绩效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组织协调和审核评价工作,确
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
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
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
原则,由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期内,通过一定财政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
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
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结果应用要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
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同步公开,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融合,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
(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安排中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
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
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中,项目支出包括本级部门
预算项目支出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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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所有部门预
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多年度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一般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从指标构成上可以分
为:
(一)投入指标:主要衡量财政资金和其它社会资本等方面的投入情况。
(二)管理指标:分为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管理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部门和
单位的管理效能。
(三)产出指标:主要衡量通过既定投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
本等情况。
(四)效益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和可
持续的影响力等情况。
(五)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度。
第十三条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
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共性指标及其所占权重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个性指标及内部权
重分布由预算单位研究制定。在设立绩效指标时,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可以提请相关
部门或专家、第三方机构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财政中期规划、地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
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
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部门整体支出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应主要遵循
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目标编制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
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四)相应匹配。目标编制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
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年度计划编制
和提交部门整体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财政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
审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项目或预算资金的,也需相应完善预算绩效目
标,并及时修正财政项目库信息,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结合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流程同时审核和
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过程中,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
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
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物有所值评价等。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
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
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在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中,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
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
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
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暂缓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
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
项目管理效益。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
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预
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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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
拨付进度。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
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
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县政府调减预算项目
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
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
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结果的过程,包括基本支出
评价、项目支出评价以及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
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和支出绩效不高的单位,财政
部门可以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
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提供绩效材料,积极配合
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
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部门整体或项目的预算绩效自评和评价,并
在每年决算完成后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评价得分依据和结果及自评(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
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自评(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
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自评(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
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基本支出或者整体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
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部门概述:重点是部门职能介绍、部门组织机构构成及人员情况等;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管
理和使用情况。
(三)部门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以及根据年度目标设定的工作计
划和年度评价工作等;
(四)部门整体或基本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工作计划所设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
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力等进行自评打分;
(五)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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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项目内容介绍、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
力等;
(四)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五)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
众评判法等。应坚持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可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开展相关绩效管理工
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
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
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
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
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
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建议书面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
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给财政部门。
(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通报
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县政府。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
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
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
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
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或取消
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
则,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
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
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七章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密信息
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与预决算同步公开预算
绩效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
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
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相应进行公开。
第三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二)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等。
第八章 绩效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考核。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单位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
结,对照相应的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说明材料,于年终决算完成后报送财
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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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说明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
得分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和建议等。
预算单位对自我考核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考核。财政部门组织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说明材料、自评
打分依据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相关数据及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综合形成评定分数,确
定考核结果。预算单位上报的基础资料和自评资料为每年度抽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和
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通报。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联合纪检、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奖罚及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要求的,相应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本细则由
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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