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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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23年11月3日发(作者:蕉城)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篇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2011108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

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

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1.0.3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

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4小型砌块——块休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

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

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13 薄层砂浆砌筑法——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

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

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由于加气混凝土与水泥砂浆材料的膨胀与收缩存在着一定差

异,加气混

凝土又是一种多孔质吸水的材料,传统水泥砂浆难以与加气混

凝土粘牢。 ? 加气混凝土专用砂浆,其中又分为适用于“薄

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

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砂浆。使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

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砌块不需浇(喷)水

湿润,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 mm4 mm ? 蒸压

加气混凝土砌块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有下列优点:

①不需要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提前浇(喷)水湿润,不仅

方便施工,而且又减少了砌块上墙含水率,有利于对墙体收缩

裂缝的控制;

②对外墙,由于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仅2 mm

4mm,较采用一般砌筑砂浆8mm12mm大大减小,可减少灰缝

处“热桥”的不利影响,提高节能效果;

③节省砌筑砂浆,并提高砌筑功效。

3 基本规定

3.0.1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

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

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

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条文说明:特别是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墙体受力极为不

利。本次规范修订时将过梁明确为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充规定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 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

线,以不影响结构受力。

3.0.20(修改条文)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

下列规定: ?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

同;

2不超过25O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

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

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3.0.21(修改条文)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

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

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

许偏差值的1.5倍。

2002版: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

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3.0.5

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本

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

1.2 倍。

2002 3.0.9(已取消)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

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

水泥砂浆。

关于搁置预制梁、板时找平、坐浆的规定:

在已砌筑好的砌体上放置预制梁、板时,砌体顶面应找平和

坐浆,是保证梁、板的均匀传力、结构安全的一项重要施工技

术措施。 “干放”预制梁、板的情况,这不仅会导致梁、板

的支点不明确,受力不良和墙(或柱)局部受力,安全性降低

之外,还降低了结构的整体性。

取消的原因,是因为规范编写组认为此要求不是砌体结构工

程的内容。但这项要求还是有的。

4 砌筑砂浆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

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

别不得少于7d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

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

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4.0.3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

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建筑生石灰粉由于其细度有限,在砂

浆搅拌时直接干掺起不到改善砂浆和易性及保水的作用。

4.0.6 (修改)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

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

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砌体

的抗压强度以及抗剪强度、轴心抗拉强度、弯曲抗压强度设计

值均以水泥混合砂浆砌体确定;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砌

体的抗压强度以及抗剪强度、轴

心抗拉强度、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应分别乘以0.9以及0.8

调整系数。 ? 经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对相应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对原规范中的“当砌

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修改为“当砌体用强度等级为M5.0

以上时,各类砌体的强度设计值,与用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

浆砌筑的砌体相同;对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为M2.5及其以下

时,各类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予以降

低。 ? 《新规范》GB50203为与设计规范相协调,也将相应

条文进行了修改。 ? 4.0.7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

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

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

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C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0.7对砌筑砂浆增塑剂,2004年国家已发布、实施了行业

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在技术性能的型式检验

中,包括掺用该外加剂砂浆砌筑的砌体强度指标检验,使用时

应遵照执行。

2002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

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

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筑砂浆增塑剂大多是一种发泡型的外加剂,掺加到水泥砂

浆中之后,通过搅拌在砂粒的周围生成微小而稳定的水膜包裹

的气泡,由于这些气

泡的流动,起到润滑和改善砂浆和易性的作用。正是由于砂浆

中大量微小气泡的存在,会对砂浆强度、砌体强度产生一定的

影响。

砌筑砂浆增塑剂是砌筑砂浆拌制过程中掺入的用以改善砂浆

和易性的非石灰类外加剂。

JG/T164-2004

3.0.1砌筑砂浆增塑剂——

砌筑砂浆拌制过程中掺人的用以改善砂浆和易性的非石灰类

外加剂。 ? 6.5 复验

复验应采用封存样。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

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在场的

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复验应按照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0.10(修改条文)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

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

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在一般气候情况下,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在3h4h使

用完,砂浆强度降低一般不超过20%,虽然对砌体强度有所影

响,但降低幅度在10%以内。修改便于记忆。

4.0.12(修改条文)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

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

级值的1.10倍(比原规范增加10%);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

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比原规范增加10%

注:

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

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

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

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

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

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

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

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篇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

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

砌石工程。

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

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

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

称。

2.0.2 配筋砌体: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

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

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

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 块体: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 小型砌体: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

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

2.0.10 假缝: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

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抺有砂浆,而内总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

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

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和竖向灰

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

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

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

验的活动。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

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

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

按规定留搓、接搓。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

500mm ,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

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

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

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

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

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

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

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

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

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

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如

10m<H≤15m ,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

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果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

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

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

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 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

另行验算确定。

3.0.13 砌体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

在允许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

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应一致。

注:1、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

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

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

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

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

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

宜控

篇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0.1 砌体结构: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

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

称。

2.0.2 配筋砌体: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

的结构。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

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

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 块体: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 小型砌体: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

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

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简称小砌块。

2.0.5 产品龄期: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0.11通缝: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

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

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和竖向灰

缝宽度为2mm4mm。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

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

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

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

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

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

按规定留搓、接搓。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

500mm ,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

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

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

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

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

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

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

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

槽。宽度超过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

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

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3.0.12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如

10m<H≤15m ,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

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果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

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

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

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 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

另行验算确定。

3.0.13 砌体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轴线和标高。

在允许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

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应一致。

注:1、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

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

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

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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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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