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寇会娥医疗损
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4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38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静高玮侯新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寇会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当事人】寇会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当事人-个人】寇会娥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金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金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霄峰李金泽
【代理律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寇会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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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寇会娥
因病至西京医院处就医后产生纠纷,对于西京医院是否应承担寇会娥因治疗荨麻疹、带状疱
疹所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因经鉴定寇会娥于服药5月后被明确诊断为荨麻疹、带状疱疹,
无法判定口服草乌素片与上述症状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寇会娥因治疗荨麻
疹、带状疱疹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寇会娥上诉虽称其被确诊为荨麻疹、带状疱
疹系因服用草乌甲素过量引起的不良反应,但其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寇会娥
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符合案件事实及法
律规定,寇会娥上诉称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认定过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鉴定费的分
担,原审法院对此处理亦无不妥,寇会娥上诉称鉴定费应由西京医院全部承担,本院不予支
持。综上,上诉人寇会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寇会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3:52: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9日,寇会娥到西京医院处就医,诊断
为“右膝关节炎”,医生给予“草乌甲素片4盒,用法4片2/日、迈之灵片3盒,用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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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日”等药物治疗,当日花费医疗费用697. 66元。2018年12月3日,寇会娥以“服药
后恶心、呕吐1天”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为:药物中毒,于12月7日、
12月9日、12月10日在铜川矿务局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等1248. 23元。后
寇会娥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4日等多次
前往西京医院处及唐都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荨麻疹”,和“1、慢性荨麻疹;2、带状疱
疹”。共花费医疗费2736. 8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寇会娥申请,一审法院通过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西京医院的诊疗行
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寇会娥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2、伤
残等级;3、后续治疗费;4、误工期限;5、护理期限;6、营养期限。后寇会娥撤销对“伤
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空
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给患者寇会娥开具草乌素使用方法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存
在错误,与患者当时出现的药物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完全责任。2、被鉴定人寇会娥
于服药5月后被明确诊断为荨麻疹、带状疱疹,故无法判定口服草乌素片与上述症状存在因
果关系。3、被鉴定人寇会娥误工期限建议为30日。4、被鉴定人寇会娥护理期建议为15
日。5、被鉴定人寇会娥营养期建议为30日。此次鉴定共支出8880元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寇会娥因病至西京医院处治疗,双方医患关系明确。鉴定
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西京医院认可,寇会娥虽对第2条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
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依据鉴定意见,西京医院给寇会娥开具草乌
素使用方法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存在错误,与患者当时出现的药物中毒存在因果关系,
应负完全责任,故西京医院应当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后
期寇会娥为治疗荨麻疹、带状疱疹等所发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关于赔偿明细部分:1、关于
医疗费,寇会娥2018年11月29日在西京医院处治疗及为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共支付医疗
费1945. 89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2、关于误工费,寇会娥本人无固定工作,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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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酌定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期为30日,共计3000元;3、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酌定按
每天100元计算,护理期限15天,共计1500元;4、关于营养费,一审法院酌定每日30
元,营养期30日,共计900元;5、关于交通费,寇会娥未提交相应票据,一审法院酌定为
500元。上述费用共计7845.
【二审上诉人诉称】寇会娥上诉请求:1、请求西京医院赔偿寇会娥医疗费、误工费、营养
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8880元均由西京医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寇会娥确诊为荨麻疹、带状疱疹系因服用草乌甲素过量引起的不良反应。
因此应当支持寇会娥治疗荨麻疹、带状疱疹而产生的费用。二、一审法院认定寇会娥的误工
费、护理费偏低。一审时寇会娥提供了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应当按照其提
供的证据或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认定误工费、护理费数额。三、寇会娥在护理人员的陪同
下先后自铜川往返西安治病11次,且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就诊18次,所支出的交通费最
少为2560元,一审认定交通费过低。应当支持寇会娥关于交通费的请求。四、应由西京医院
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五、寇会娥的荨麻疹目前并未完全康复,每月治疗检查两次,每次所产
生的交通费治疗费合计519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寇会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
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38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寇会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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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陕
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寇会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以下简称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
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寇会娥上诉请求:1、请求西京医院赔偿寇会娥医疗费、误工
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8880元均由西
京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寇会娥确诊为荨麻疹、带状疱疹系因服用草乌甲素过量
引起的不良反应。因此应当支持寇会娥治疗荨麻疹、带状疱疹而产生的费用。二、一审
法院认定寇会娥的误工费、护理费偏低。一审时寇会娥提供了护理人员因误工减少收入
的相关证据,应当按照其提供的证据或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认定误工费、护理费数
额。三、寇会娥在护理人员的陪同下先后自铜川往返西安治病11次,且在铜川矿务局中
心医院就诊18次,所支出的交通费最少为2560元,一审认定交通费过低。应当支持寇
会娥关于交通费的请求。四、应由西京医院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五、寇会娥的荨麻疹目
前并未完全康复,每月治疗检查两次,每次所产生的交通费治疗费合计519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西京医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
维持。1、关于寇会娥所称的“荨麻疹、带状疱疹与药物中毒没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应
当支持其治疗荨麻疹、带状疱疹的费用”,此说法无任何依据。针对寇会娥提交的村卫
生室处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西京医院均未予认可,该证据无任何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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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寇会娥申请了司法鉴定且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第2项明确说明无法判决口服草甲
素片与荨麻疹、带状疱疹存在因果关系。寇会娥虽对此条存在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
定,一审法院根据诊疗的客观事实及专业的鉴定意见划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正确,寇
会娥后续的治疗费不应由西京医院承担;2、一审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寇会娥提供的关于误工的证据被寇会娥均未予认可,且一审法院查明患者无固定收入,
对于相关费用的认定正确;3、一审认定的鉴定费用正确。
寇会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西京医院赔偿寇会娥医疗费4682.
72元、误工费3573.
45元、护理费26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7966元,合计21222.
17元。2、本案诉讼费50元、鉴定费8880元由西京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9日,寇会娥到西京医院处就
医,诊断为“右膝关节炎”,医生给予“草乌甲素片4盒,用法4片2/日、迈之灵片3
盒,用法2片/日”等药物治疗,当日花费医疗费用697.
66元。2018年12月3日,寇会娥以“服药后恶心、呕吐1天”在铜川矿务局中
心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为:药物中毒,于12月7日、12月9日、12月10日在铜川矿
务局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等1248.
23元。后寇会娥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9日、
2020年1月4日等多次前往西京医院处及唐都医院就诊,诊断为“慢性荨麻疹”,和
“1、慢性荨麻疹;2、带状疱疹”。共花费医疗费2736.
8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寇会娥申请,一审法院通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陕西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西京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诊疗行为与寇会娥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2、伤残等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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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4、误工期限;5、护理期限;6、营养期限。后寇会娥撤销对“伤残等级和
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申请。该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空军军
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给患者寇会娥开具草乌素使用方法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存
在错误,与患者当时出现的药物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负完全责任。2、被鉴定人寇
会娥于服药5月后被明确诊断为荨麻疹、带状疱疹,故无法判定口服草乌素片与上述症
状存在因果关系。3、被鉴定人寇会娥误工期限建议为30日。4、被鉴定人寇会娥护理期
建议为15日。5、被鉴定人寇会娥营养期建议为30日。此次鉴定共支出8880元鉴定
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寇会娥因病至西京医院处治疗,双方医患关系
明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西京医院认可,寇会娥虽对第2条有异议,但未申请
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依据鉴定意见,西京医
院给寇会娥开具草乌素使用方法超出说明书规定的剂量,存在错误,与患者当时出现的
药物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故西京医院应当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
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后期寇会娥为治疗荨麻疹、带状疱疹等所发生的费用不承担
责任。关于赔偿明细部分:1、关于医疗费,寇会娥2018年11月29日在西京医院处治
疗及为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共支付医疗费1945.
89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可;2、关于误工费,寇会娥本人无固定工作,一审法院
酌定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期为30日,共计3000元;3、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酌定
按每天100元计算,护理期限15天,共计1500元;4、关于营养费,一审法院酌定每日
30元,营养期30日,共计900元;5、关于交通费,寇会娥未提交相应票据,一审法院
酌定为500元。上述费用共计7845.
89元,由西京医院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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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
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寇会娥医疗费、误工
费、营养费等共计
7845.
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
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鉴定费8880元,由
原告寇会娥承担4440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承担4440
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中,寇会娥因病至西京医院处就医后产生纠纷,对于西京医院是否应承担寇会娥因治疗
荨麻疹、带状疱疹所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因经鉴定寇会娥于服药5月后被明确诊断为
荨麻疹、带状疱疹,无法判定口服草乌素片与上述症状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未予
诉称鉴定费应由西京医院全部承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寇会娥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寇会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侯静
审 判 员 高玮
审 判 员 侯新省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瑞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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