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诉讼的基础, 证据制度
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 从中国有诉讼开始, 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 生并随
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 汉魏晋
南北朝, 定型与成熟于唐宋, 殆于进化于元明清, 最终解体于清末. 与其他国家一样, 我
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 粗疏且不成体系,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
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中
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这也是中国古代冤案频发的一
个重要原因。在此,简单谈谈中国古代书证和物证制度。
一、书证和物证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一, 萌芽阶段:西周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点和“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鉴于夏和商灭
亡的教训,在刑法方面,周统治者又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以德为住,慎重刑罚。
此种慎重刑罚的思想,必然要求司法审判者对案件审判的慎重,注重案件真相的查明,自然
就在证据方面有了更多的要求。此时,物证已经诉讼活动中得意应用。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
有关财产的买卖行为出现了。为规范此类民事行为,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于民
间习俗,西周中、后期逐渐形成名目不同的民事契约,主要分为买卖契约和债务契约。契约
的出现以及在诉讼中的大量应用,说明了当时司法审判者对证据有了新的要求。对证据的规
范化,是物证技术产生的前提,物证技术也在司法审判工作的发展中出现了一个模糊的轮廓。
二, 形成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秦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成文法的公布:子铲铸刑书,商鞅变法,李悝著
《法经》;新兴地主阶级立法都使得该时期的法进入了封建制法。此阶段出现的儒法之争,
最终法家占据了主导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使得社会的科学技术有了发展。在这样一个如
此重视法治的时期,对证据自然也提出了更多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秦朝在注重口供的同时,还出现了限制刑讯逼供原则。限制刑讯逼供原则的出现,
使得口供的获取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审判者自然把证据的中心适当地转向物证的提取,物证
技术也因此得到发展。大量史料记载表明,早在先秦时期以法医学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
在审判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三, 发展阶段:汉——唐
1、 汉朝
汉朝统治者屏弃了秦朝的法家思想,自汉朝武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了独霸中国思想舞台的
局面。儒家思想主张也越来越深地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与司
法制度,其中以“春秋决狱”、“录囚”制度等最为突出,对后世的影响也最为深远。而对物
证技术的发展有极大影响的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即根据
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其是否有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
于法者诛”。武帝时,倡:“论心定罪”,司法黑暗。由此可见“论心定罪”以儒家的伦理规
则中的“好”、“坏”来确定罪的有无、刑罚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把主观归罪推向极
端,势必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同时过多地注重口供及主观的好坏,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也是一
个沉重的打击。当然,其间也并非毫无发展,东汉时期,我国第一部传记体断代史《汉书·薛
宣传》有记“疻”“痏”(欧伤为疻,欧人成创为痏)等名词,“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与痏
人之罪均”。东汉著作家应邵在《汉书集解》注:“以手杖欧击人,剥其皮肤,肿起清黑而无
创瘢者,律谓‘疻痏’。”从这一检验律中,可见当时简单的法医检验初步方法已经成为物证
技术的主要形式。
2、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繁,统治者为在对峙与兼并中求生存和发展,总结前人兴
亡教训,在政治上多所改易。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使法律
制度有很大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物证技术的发展。此间,还形成了死刑复核制度,加强了
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等等,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诉讼活动更加规范化,也促进了物
证技术的发展。到三国时期,封建的司法制度日渐完备,司法物证检验对象也在不断扩大。
3、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大有提高,经济发达,各种民事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审判活
动中物证技术的反复运用,司法工作人员也在不断探求更新、更准确的物证技术。同时科学
技术也有了突飞猛进,人们的认知水平也得以提高,对案件越来越讲究公正,要求证据的可
靠性与真实性。我国古代物证技术在这个时期内得以完善,为宋朝出现的鼎盛阶段打下基础。
在《唐律》及其《疏议》中,吸收了秦汉以来物证技术的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从法律上进
一步完善了物证技术。其突出表现,为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
作了明确规定。除了人命及伤害案件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广泛
的运用。唐朝时,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除传统的法医检验外,检验对象已经扩至
毒物、手掌纹等。人们已经掌握并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了毒物检验法,如卵白验毒法、银叉验
毒法等。1959年新疆米兰古城出土的画有指纹横折间距的唐代贞观年(公元627年)制成
的遗言文书等。这些例子都表明此时人们已经开始广泛应用手掌纹来辨别真伪了。此阶段是
中国物证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种鉴定技术相继在此阶段的到应用,并在先秦时期的基础
上各种技术更进一步地发展了。
四, 鼎盛阶段:宋
我国物证技术在宋朝达到了鼎盛,特别是南宋时期,是中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
阶段。一方面,基于对前朝的各个案件的总结,吸收了原有的物证技术,同时又在此基础上
加以创新,使原有的物证技术更进一步。另一方面,由于宋朝社会本身的特点,更适合在司
法审判活动中运用物证技术,物证技术在此间达到鼎盛的阶段。当时社会关系已经相当复杂,
各个领域的纠纷已经很频繁,故当时的人们对证据也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对之要求自然也随
之增加。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
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
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
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
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
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宋慈的《洗冤集录》、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海盐县令
王与引著的二元〈无冤录〉等相继问世。(39)
《折狱龟鉴》通过比较分析各种案例,系统地总结了宋朝刑事案例中物证理论。郑克提
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
挑战。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情迹论”的思想,其中有许多是关于问案的方法
的。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
互相参考。他的“情迹论”是我国古代刑事侦查、司法裁判,已经法医学发展的主要理论基
础,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曾经起了重大的作用。继郑克之后,南宋时期又出现了中
国第一位大法医学家——宋慈,他的著作《洗冤集录》,通称《洗冤录》,不仅是我国古代第
一部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它自南宋以来,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
蓝本,曾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
实践中获取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册,基本上包括了
现代法医学在尸体外表检验方面的大部分内容。受历史条件和自然科学总体发展水平的限
制,当时尚不具备尸体解剖、病理分析、毒物化学性质测定等现代法医检验所含的内容。故
从总体上可认为《洗冤集录》教为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尸体外表检验、分析了检验所得与死
因的关系。(43)
五, 衰弱阶段:元——清末
元朝统治者在法律体系上基本沿用了宋朝的制度,但由于带进了少数民族的相对野蛮的法律
习惯,对原本比较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受到严重打击,在法律观念上也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
这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在宋朝的基础之上,元朝在物证技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元朝在法医学方面的主要成就,
就是王与编撰的《无冤录》。此书继承了《洗冤集录》的成果,进一步发展了法医学理论,
并纠正了《洗冤集录》中的一些错误。此外,元大德年间还颁布了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检尸
式》,具体规定了对悬缢、水中、火烧、杀伤等各类尸体的现场检验程序和方法,可见在这
一时期,检验制度已基本上规范化、法制化了。(47)明清时期,物证技术上主要继承了宋
元的成就,在其基础上也有所发展。在法律制度上,有关检验的程序、内容也更加完备、具
体,这在《大明律例》和《大清律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六、结语
综观中国古代物证技术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自然科学技术的落后,人类对社会的认识不足。物证技术作为一门科学技术,要结合物
理 、化学、生物、心理学等各学科的知识,在对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和鉴定中加以运
用,方能更可靠地提供证据、线索,更真实地再现案件经过。但古代自然科学的落后,物证
技术自然不可能发达,往往先在个案中尝试性地加以运用。由于中国古代医学发达,在司法
审判中结合医学知识产生了古代法医学,形成了以法医鉴定为主要的物证技术。
二、各个朝代的法制思想对物证技术的发展起了主导作用,自汉朝时,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
台,“礼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影响着其法制思想,“春秋决狱”、
“论心定罪”使的司法审判强调人的主观善恶 ,也使得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工作一直注重口
供 ,往往轻视物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物证技术的落后,不能得到足够的证据,
只好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刑讯的方式得到证据。反过来,这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过分重视口供,自然就不能使人们对物证引起足够的重视,也使的物证技术的发展缓慢,甚
至停滞、倒退。
三、各个朝代对口供的态度对物证技术的发展起了直接作用。由于自然科学的落后,审判者
更注重言词证据,加以心理学的常识,产生了“五听”原则,注重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从汉
以来一直重口供轻物证,直到宋朝郑克才提出“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至此,物证技术在
宋朝也得以突飞猛进的发展,达到历史最高峰。但明清时期,审判者又忽视物证,更加注重
口供,加以诸如腐败、贪污等因素的影响,物证技术最终没落。
四、审判人员、检验人员责任的刑事法律化也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早在西周就有“五过”
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该制度在各朝
代得以沿用。秦朝时期,又出现了对检验人员责任的规定,并在唐朝出现了以刑法制裁那些
违反检验制度的检验人员。以后历代都在唐朝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古代的物证技术在历史上有着辉煌的成就,至今某些技术、理念对当代的物证技术仍然
具有指导意义,沿用至今。古代物证技术依然存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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