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的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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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的法治化研究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浔埔村)

我国司法鉴定的法治化研究

潘溪

【摘 要】司法鉴定的法治建设是鉴定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

要环节.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应当在原有的司法鉴定特色和文化的基础上,结合现代法

治理念,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

立法应当结合我国相关诉讼法律制度修改的契机,在逐步完善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

,建设统一完备的司法鉴定专门法.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期】2014(000)001

【总页数】4(P12-15)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治化;价值目标;立法

【作 者】潘溪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18.9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处于一个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会带来现实中这样或者那样的

问题。解决司法鉴定制度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司法鉴定秩序。

司法鉴定改革为司法鉴定新秩序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司法鉴定新秩序的

建立也面临着价值和制度层面的挑战。司法制度建设确立的法治理想目标,可以作

为考察司法鉴定制度发展方向的路径参考。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

制度,应当以立法为路径,在尊重原有法治传统基础上,将法治作为改革的基本目

标。

1 传承与变革:我国司法鉴定的法治历史和现状

1.1 司法鉴定的法治历史

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体现在身份等级关系上,这是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法律思想中包含着浓厚的神权主义,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古代鉴定制度,必然带有典

型的“神明裁判”特征,归根到底是一种服务于政治主体的刑事工具和手段。早期

的狱讼专家们断断续续开展了关于“相验技术”运用于裁判的尝试,并由此形成了

一批早于西方的法医和鉴定著述,如宋慈的《洗冤集录》、郑克的《折狱龟鉴》等。

这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夹缝中萌生出了最早的鉴定检验技术和运用规范。

我国近代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为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附庸,缺乏独立的司法价值,

受到传统人证思想的影响,同时古代“重刑”的法律思想和刑讯逼供观念,也使得

1996年是司法鉴定研究的创立时期,研究重点集中在司法鉴定技术的应用,

1997-2005年诉讼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

出现和司法部一系列关于司法鉴定的部门规章的颁布促进和形成了司法鉴定体制研

究的发展阶段[2],而2005年以来司法鉴定的研究取得了较快发展,形成了针对

鉴定制度的多种理论研究成果。

综观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现有的鉴定制度正经历着质的转变,

随着这种变革,新鉴定制度的优越性逐步体现,这恰恰是司法鉴定新秩序赖以生存

的土壤。旧的鉴定体系和制度已经被打破,原有的公检法机关鉴定部门在鉴定问题

上各自为政的局面,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自鉴自审”的时代已经过去。社

会上鉴定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资源、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投入,

以及司法原有的鉴定资源的整合。目前改革的举措已经初见成效,新的鉴定理念逐

渐深入人心。统计表明鉴定意见在诉讼和仲裁中的使用率和采信率逐年上升,这些

都为新的鉴定秩序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机遇。

2 公正与效率:我国司法鉴定法治路径的价值目标

2.1 促进公正是司法鉴定立法的最终目的

司法鉴定活动根本目的是为诉讼服务,为正确的裁量和解决纠纷提供科学依据。司

法鉴定首先要追求公正。司法鉴定的公正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内在要求,不仅体现在

两大法系关于鉴定人员的资格制度、鉴定活动的启动方式、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等

程序规定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这并不妨碍鉴定活动作为司法和诉讼的一部分存

在着内在的程序要求。和诉讼规程一样,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法定性是本质属性,

同时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科学实验、测量鉴定的根本依据。司法鉴定中程序正义的核

心是服务裁判的公正,也就是有利于裁判的公正性,这实际上就是服务于实体正义。

在这一个目标的指引下,我们对于司法鉴定的改革方向和具体立法制度的实施,都

动最终要求的体现。但是,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

而忽视现实中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陷入无休止的、不计代价的科学争辩的泥潭,这

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解决纠纷,也不符合司法鉴定法律和诉讼性质的要求。

其次,鉴定效率有助于鉴定公正价值的实现。司法鉴定的效率价值“不仅对鉴定公

正和结果公正的实现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而且有利于国家司法资源的节省”[4],

只有在一定时间内的及时的有效的鉴定活动,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个

公正的鉴定意见形成所耗费的社会资源越少,越有助于该鉴定活动应用于实际问题

的解决,这也是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运用于司法鉴定工作,从而解决越来越多的诉

讼问题的原因之一。

再次,要在制度中确立二者的平衡,即在公正优先的前提下应当兼顾效率价值。使

其次,涉及司法的法规和鉴定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多层次的。司法鉴定立法应该形成

有机体系,包含层次一般有法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等,

广义的鉴定立法还包含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最后,司法鉴定立法应该使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面有法可依。立法内容应当广泛地

涉及到鉴定的准入、鉴定的管理、鉴定的法律责任、鉴定的流程、鉴定的法律地位、

鉴定的时限等多种因素。

3.2 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立法科学的含义应该基于司法鉴定法规而高于司法鉴定立法完备本身:

法的重要课题。

再次,鉴定立法应当有助于鉴定活动的科学管理。做到“行业的归行业”、“政府

的归政府”、“地方的归地方”,不同地区资源发展不平衡,立法活动也不应当

“一刀切”。做到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各司其职,地方立法应侧重于司法鉴定的管

理,即管理鉴定人、鉴定机构等方面的管理。地方立法与全国性的立法可以交织进

行,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的国家立法。

4 理想与现实:我国司法鉴定的法治路径

4.1 最终建立和运行统一司法鉴定法律体系

司法鉴定的中国立法形式一直是学者们探究的对象,主要的观点集中在是否统一的

专门立法方面。目前较多的学者认为通过法律的流程,形成并颁布实施一部《中华

立法的观点并不冲突,而是对统一司法鉴定立法的认可和补充,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和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立法终极趋势是统一的专门立法。首先,服务裁判是司法鉴

定的基本特征。不管是在三大诉讼的流程中还是在仲裁甚至司法替代性解决方案

ADR)中,这并不表示每一个诉讼种类中的司法鉴定活动有何本质的不同。因

而不必要也不应该在每一套程序法中都分别规定司法鉴定的流程,也更不应当在不

同的流程中认为地制造司法鉴定的差异。其次,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并不妨碍鉴定

活动的多元化发展。和其他任何一部专门法律一样,司法鉴定法本身不能只依靠一

部成文法解决所有问题,鉴定活动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部门监管、法律责任可

能或者必然需要其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甚至行业规定来综合调整,这并不妨

碍司法鉴定法本身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最后,司法鉴定法应该调整的规范是司法鉴

事鉴定制度而言,虽然不再规定鉴定意见采信有了直接的关联,主要的问题已经解

决了一半,“但并不意味着余下的问题会因为前两者问题的解决而解决。[12]”建

立建成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是当下促进我国司法鉴定法治进程的必由之路。

有学者在分析《决定》出台的背景时认为:“学术界对司法鉴定问题的分歧与争论,

特别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之间或者本身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导致了司法

鉴定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一些紧张的关系,催促规范鉴定的统一立法尽快出台。

[2]”目前来看,这些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和替代,但是诸如三大类以外

的鉴定项目问题、鉴定人出庭难问题、重复鉴定问题等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仍需

要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鉴定制度的完善是鉴定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了完备和科学的司法鉴定法

律体系,才能够使得鉴定体制得以良好运行,并最终促进司法鉴定秩序和价值的实

现,最终实现司法鉴定活动在科学和公正的法律制度规范下运行,统一的司法鉴定

法律得到良好遵循和保障这一法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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