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lO月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Oct.2013
第34卷第5期 J0URNAL OF ZH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Vo1.34 No.5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的完善
吕 凯,刘 飞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决定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还存在技术鉴定工作缺乏监督、鉴定主体缺乏中立性、启动
方式缺乏合理性、回避制度缺乏可行性等诸多不足,以致其公正性与合理性常常受到质疑。因此,需要加强鉴定工
作监督力度,健全鉴定回避制度,完善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加强鉴定主体中立性,以完善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体制,维护鉴定的公正性、合理性。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技术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O6—47O2(2O13)O5一Ol29一O5
一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
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的是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 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
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
法医学等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
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者是卫生行政部
门和医患双方
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的活动[1]2 。
根据《条例》第20条和《暂行办法》第9、10条规
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 在我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以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协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是医学会
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是指“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
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
下规则制度:
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
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它是经
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而成
立的独立的社团法人。”[2]《条例》第21条和《暂行办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须遵守法定程序
法》第3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成员以“随机抽取”方式
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
收稿日期:2013—05—16
产生《条例》第24条和《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作者简介:吕凯(1964一),男,天津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环境法、经济法研究。
刘飞(1988一),男,重庆人,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生,从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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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成 诸方面均属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及统筹[3]。医
员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 技术鉴定工作产生了质疑,尤其是很难让患者及其
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
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者函件
咨询”。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根据《条 但由于《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
例》第25、31条和《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专家鉴
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
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
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
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 都是一些本地区的医学专家,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
定组”、“经专家鉴定组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
组成员的一致意见产生鉴定结论”。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条例》
第26条和《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当专家鉴定组 正性,因而难以得到公众尤其是患者方的认可。比
成员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或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或与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可以自行
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罪同行可能会做出缺乏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须遵守法定期限如
《条例》第28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定,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的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
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
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 害关系,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二、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中存
第5期 吕凯等: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的完善 l31
了,并不会对有关专家作任何处罚[4]。这就使得某
些本该回避的专家可以大着胆子实施医疗事故技术 事故纠纷诉至了法院,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了
鉴定工作,显然这样得出来的鉴定意见是难以令人 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和鉴定专家对相关医学
信服的。 知识的认识,也就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在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方式缺乏合理性
依据《条例》第2O条和《暂行办法》第9、10、13
条的规定,要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只能是由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或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鉴
定,不能由当事人一方尤其是患者方单独提出申请。
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一方面,卫生行 1、将医学会从卫生行政部门彻底脱离出来,真
政部门移交鉴定的前提是其经过审查认为“需要”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才会移交医学会予以鉴定。
但实践中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往往存 定的结果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故须将医疗事故鉴
在某种联系,很可能会基于各种考虑,以“审查认为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理由把本该鉴定的医疗事故纠
纷不予提交鉴定,这对于患者方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患者方)认为构 定的住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全独立、合法的资产
成了医疗事故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而另一方当事
人(通常是医疗机构)却予以否认,并拒绝与其协商
共同委托鉴定的话,该技术鉴定工作是无法启动的。 “法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客观上保证鉴定意见的公
此时,主张鉴定方只能又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 正性。当然,为保证该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其必
定,若卫生行政部门基于前述原因不移交鉴定,则主 须要通过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考核,并在工商行
张鉴定方只能将案件诉诸法院,或对卫生行政部门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这样会耗费更多的时
间和精力,显然违背了《条例》所要求的及时、便民原 进行鉴定所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现象,可以采取“异地
则。 ‘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缺乏监督
依据《条例》第2O、21条和《暂行办法》第3条的 鉴定,或者由本地医学会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
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开展的,而
医学会又分为市级、省级和中华医学会三级,且这三 机构所在地进行技术鉴定。当然,为避免出现异地
级医学会并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也就是
说,这三个级别的医学会组织各自进行技术鉴定所 可以规定由双方当事人或本地医学会为这部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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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一份该专家的简历,每当这些专家被抽取出来做 复印(复制)的,不得向申请人重复收费。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便将其个人简历发送至当事
人双方,以便当事人尤其是患者一方能更好地行使 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
回避请求权。当然,为防止对专家个人隐私的过分 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面对这笔不小的费用,患者
暴露,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财产安全,对专家的联系 方是不会轻易地滥用其申请权的,一般都会在有
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
不予公布。
2、就《条例》和《暂行办法》欠缺对鉴定专家该回 常是不会承认自己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有过错的,
避而未回避的责任规定,导致某些专家在技术鉴定 因此也很少会积极主动地申请技术鉴定。综上所
过程中徇私舞弊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罚则的
方式来解决。比如在《条例》或《暂行办法》中规定:
“参与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鉴定专家资格、吊销医
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等处罚。”
(三)完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
根据《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
是无法以单独申请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启动医疗事故 重新向上级医学会申请鉴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
鉴定程序的。但实际上,允许一方当事人(尤其是患 了医疗事故纠纷的及时、快速解决。所以,在《条例》
者一方)单独申请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还是有好
处的。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可以减少因未移交 会所开展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技术鉴定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和诉讼风险;对于患者
来说,可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对于医疗 同时,在《条例》或《暂行办法》中还应规定技术
机构而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途径更多未必
就不是一件好事。当然,有一部分学者担心如果赋 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双方当事人
予一方当事人直接申请启动技术鉴定程序可能会导
致滥用申请启动权的发生。实际上,根据《条例》第
34条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要收取鉴定
费用的。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 国现行诉讼法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技术
费标准,且该标准并不低 以上海市为例,“各级医
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取技术鉴定费的标准为每例 专家的鉴定工作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
3 500元,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经
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由各级医学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所组织开展的各类
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收费标准为:(1)A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允许社会公众对技术鉴定
B4复印纸每张1.00元,A4、B5复印纸每张0.5元; 过程的监督了解,尤其是对于那些社会广泛关注、形
(2)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O 成群体性事件的医疗事故,应当予以全程监控录像,
的标准收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多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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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EB/OL311E2011一O5
一
o2 3 http://www.shdrc.gov.cn/searchresult—detail.
(责任编辑:张建蓉)
jsp?main_artid=12544&keyword=%D2 BD%C1%
The Improvement on the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China
LV Kai.LIU Fei
(Tian Jin University,School Of Liberal Arts And Law,Tian Jin 300072,China)
Abstract:Technolog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s not only the premise of deciding
whether it can constitute medical malpractice,but also the basis for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to
mediate medical malpractice disputes and courts to ascertain cases.However,its impartiality and reason-
ability are often questioned in China due to many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system,such as the lack of SU-
pervision of technical appraisal,the lack of neutrality of appraisal SUbject,the lack of reasonability of ini—
tialization mode,and the lack of feasibility of challenge system.Therefore,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in China and safeguard its impartiality and reason—
ability,the supervision of identification and the neutrality of appraisal subjec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the challenge system and the initialization mode of evaluation program should be perfected.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medical dispute;technological iden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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