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寇国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2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俊秀
【审理法官】潘俊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寇国华;金逸伟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寇国华金逸伟
【当事人-个人】寇国华金逸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余爱国上海公
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余爱国上海公鼎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剑飞王婷余爱国
1 / 7
【代理律所】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寇国华;金逸伟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上海枫林司
法鉴定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平安保险公司虽然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重新鉴
定,但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系按照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及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鉴
定意见。寇国华出院时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未排除因伤致颅神经损伤及脑外
伤后遗症的可能,鉴定机构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和行为障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分级》的标准评定寇国华XX,构成九级伤残,具有相应依据。此外,虽然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对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寇国华的各项费用判定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
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4 12:52:10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对被上诉人寇国华的
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基础上确定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寇国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数额。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寇国华在金山医院住院期间的CT摄片显示其蛛网膜下
腔少量出血,次日的摄片显示出血基本吸收,可见其颅脑未见实质损伤。第二次住院查体精
神可,出院时查体神清,伤后恢复好,因此,寇国华伤情不符合九级伤残的评残标准;另,
寇国华双侧耻骨骨折的伤情据其出院门诊记录及出院诊断记载未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伤后恢
复好,故寇国华的该部分伤情也不符合十级伤残的评残标准。综上,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请
求二审法院对寇国华上述伤情重新鉴定后,依法确定相应赔偿数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寇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 7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25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
地上海市常熟路某某。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逸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寇国华及原审被告金逸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
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对被上诉人寇
国华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基础上确定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寇国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
害抚慰金的数额。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5日寇国华在金山医院住院期间的CT摄片显
示其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次日的摄片显示出血基本吸收,可见其颅脑未见实质损伤。
第二次住院查体精神可,出院时查体神清,伤后恢复好,因此,寇国华伤情不符合九级
伤残的评残标准;另,寇国华双侧耻骨骨折的伤情据其出院门诊记录及出院诊断记载未
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伤后恢复好,故寇国华的该部分伤情也不符合十级伤残的评残标
准。综上,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对寇国华上述伤情重新鉴定后,依法确定
4 / 7
相应赔偿数额。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寇国华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不同意上诉人平安保险公
司的上诉请求。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系接受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程序合法,
该鉴定机构有相应资质,鉴定过程参照病史资料,结合寇国华伤情,并对其进行了检
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现平安保险公司并无推翻该
鉴定的合法依据,以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系上诉人的主观臆测,目的
在于迟延赔付,故不应准许。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金逸伟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寇国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逸伟、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
人民币297,658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
险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金逸伟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寇国华损失284,960.90元;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逸伟
16,38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2,882元,由寇国华负担95元,金逸伟负担2,787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一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
系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所作,平安保险公司虽然对鉴定意见不
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系按照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及相应的伤
残评定标准出具的鉴定意见。寇国华出院时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未排除
因伤致颅神经损伤及脑外伤后遗症的可能,鉴定机构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和行为
障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评定寇国华XX,构成九级伤残,具有相应依
据。此外,虽然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寇国华出院时未出现骨盆畸形愈合,但其后于2019年
11月的骨盆复查片中明确提示骨盆畸形愈合,现鉴定机构经法医临床检查、阅片后,给
合其病史资料,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评定寇国华十级伤残,显有依
据。现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存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
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其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对
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寇国华的各项费用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
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 潘俊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昺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
6 / 7
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
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6:1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8826464785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寇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寇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