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
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 【缔约国】突尼斯
• 【条约领域】医疗卫生
• 【公布日期】1987.10.15
• 【条约类别】议定书
• 【签订地点】突尼斯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
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
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其中包括
翻译、司机、厨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
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
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杜巴省教学医院,西迪布基德医院和吉
比利医院。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
医疗队医疗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工作在让杜巴和西迪布基德的两支医疗队将于一九八七年十月抵
突,工作在吉比利的医疗队抵突日期今后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
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二十二个月一次(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由中
国经巴黎至突尼斯的往返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
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
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医疗费用,全部由突方负担。
第七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总队长、队长(兼职)、教授、主任医师、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二百四
十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二百一十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司机、厨师,每人每月一百一十五突尼斯第纳尔。
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
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
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
令,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便利条
件。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在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
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
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在突尼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
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秦 健 蒙吉·福哈迪
(签字) (签字)
m3041--010921xxj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6:1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98826226785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