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发生冲突的案例
“姜方平故意伤害案”:基于斗殴意图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防
卫
互殴,亦称为互相斗殴。斗殴是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根据
《唐律疏议》的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因此,斗殴是一种侵犯他
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唐律》对互相斗殴也作了专
门的规定,其《斗讼篇》指出:“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
律。”由此可见,互相斗殴的双方都构成犯罪,各自承担刑事责任。在
我国刑法中,对于斗殴行为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当然,聚众斗殴可以分
为单方斗殴与双方斗殴。其中,双方斗殴属于互殴。如果是单个人的斗
殴,只有在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况下,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单个人之
间的互殴,则视后果,分别定罪。应该说,在对互殴的法律规制上,我
个难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则势必会扩大或者限缩互殴的范围,
从而影响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
互殴的核心是互相斗殴。尽管斗殴是互相的,但还是存在着谁先动
手与谁后动手的区分。先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属于侵
害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后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侵害行为的防御性,
属于反击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为什么
在互殴的情况下,不能把后动手的一方的反击行为认定为防卫呢?实际
上,在所有的正当防卫案件中,都存在先动手与后动手的情况,一般都
是把先动手的一方认定为不法侵害,把后动手的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这一认定思路为什么在互殴中失效了呢?从主观上看,把先动手
的一方的故意认定为是不法侵害的意图,这是没有疑问的。而后动手的
一方的主观上为什么不是防卫的意图而也是斗殴的意图呢?对此,必须
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互殴
与防卫的关系。
“姜方平故意伤害案”是一个涉及互殴与防卫区分的参考性案例,
⑵案情如下:
本案辩护人认为,姜方平是在郑水良先用铁棍打其时,为避免自己
遭受进一步伤害才用菜刀砍伤郑水良的,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但法
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姜方平在得知与其父有过纠纷的郑水良对其父
实施挑衅后,即四处寻找郑水良并准备菜刀蓄意报复,其事先就有斗殴
的故意,之后亦积极实施了伤害行为,故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本案中可以提炼出以下裁判规则:“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
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⑶对此,裁判理由作了如下论证:“理论上,
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一般都将防卫挑拨、互相斗殴等
情形排除在正当防卫行为之外。所谓互相斗殴,是指双方都有非法侵害
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由于互相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有加
害对方的故意,都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存在侵害者与防卫者之分。同时,
由于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无论谁先谁后动手,都不能认
定为防卫行为。”⑷
从以上裁判理由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审判思路,即互殴的认
定并不是根据即时产生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事先已经具有的报复心理。
因此,法院认定姜方平事先就具有斗殴故意。正是这种事先的斗殴故意,
使得在本案中谁先动手谁后动手都不重要。所以,以上裁判要旨确切的
表达应该是:“基于事先产生的斗殴意图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
为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只有事先产生斗殴意图才能排除防卫意图。
如果是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即时产生了反击意图,就不能将之认定为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5:4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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