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霞山交警部门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吃人不留骨!
我叫韩培飞,2004年8月26日开摩托车到霞山东新纺织品市场进货。东新纺织
品市场在公路左边,市场前约120米路段有两个交叉路口
(按行车先后称作“第一路口”和
“第二路口”)。“第一路口”“第二路口”
我原想从人行道过车路,到路中间,想到从进纺
织品市场更直接,当时路上前后左右都没有车走,便开车转入快车道借道行驶。直
行了100多米,被刘景中驾驶超载百分之两百的重型自卸车,从190多米远后面借道
快车道违章超速追上撞倒,穿越斑马线拖了20多米,
(查刘景中笔录能证明)“第二路口”
致全身重伤、肝肺破损、胸骨断、右手全截肢、左手残的严重事故。
交警现场取证:自卸车刹车痕长为24.8米
(注:违章超速的证据。参考资料,该路段正常
行车刹车痕长应小于9米。)
;两个撞击痕迹分别在“自卸车车头前面近中间处”和“摩托
车后部中点偏右处”;摩托车被撞击后才出现“不超过5度的左偏度”。
(看下文证明)
..........
明显是一宗自卸车多重违章,追撞前车后部,应负全责的交通事故。
办案单位就有规文:
第20条“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后部的,全责。”
霞山交警部门却只认定刘景中驾车超载、路口行车不注意安全,隐瞒其违章超速
行为;把我驾车直行捏成违章变道,平分责任。
事发时,现场摩托车究竟是“直行”还是“变更车道”?请看下面铁证与分析:
(一)、交警现场拍照:
(拍照约11页)
,从第7页下图,能清楚看到“摩托车上的撞击痕迹在其后载物架后边偏右处”,
图下也注明“二轮摩托车后碰撞痕迹”。
(见附件)
..........
(二)、《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注:经查实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
3点,约200个字和7组数据,见附件。)
:
从第2点:“自卸车的左前轮刹车痕始点至路边距离为745cm”和第3点:“自卸
车车头右入95-96cm处的撞击痕迹”
(即近车头中间)(注:行家告知自卸车左右轮距约为2、
2米)(即快车道中间)
。由此可以推算出“摩托车是在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处被撞击”。
从“摩托车被撞处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与第2点:“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至
路边距离为680cm”,能算出“两者至路边距离差约为50cm”;再从“自卸车左前
轮刹车痕长为2480Cm”和“摩托车倒地刮痕长为1610cm”,能算出“‘自卸车刹
车痕始点’到‘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的距离为870cm”。由此可以看出“摩托车被
撞击后,偏左、加速冲前一段距离才倒地。”
自卸车把行驶的摩托车撞成“S=1X2cm”的凹痕,且加速冲前,除
2
(见第3点)
了质量,其速度必须比摩托车快很多才行。
我当时开车时速30公里,刘景中称开车时速40公里
(注:已属违章超速,市内公路限
时速40公里,出事点前10多米、后100多米都是交叉路口,都划有人行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四十七条,该路段行车时速应当小于40公里。)
,自卸车就应当在刹车痕出现前撞到摩
警官吃人不留骨! 法官讲钱不讲理! 最高法院也造假 司法黑暗申诉难
!!
托车,摩托车则至少偏左冲前870cm距离后才倒地,据此能测定“摩托车冲前左偏
度约为3度”。摩
(注:如是刹车痕出现2.7米后才碰撞,摩托车则偏左冲前6米才倒地,据此能测定“
1
托车冲前左偏度约为5度。
”;而自卸车时速应远大于40公里,更能证明其违章超速。)
再从第3点:“摩托车右侧着地,头南尾北,前后轮至路边距离差为10cm”
(注:
摩托车前后轮距为120cm),
据此能测定“着地的摩托车约左偏5度”,与“自卸车刹车痕
...........
出现2.7米后才碰撞的现场”吻合。
所谓“变更车道”,即是“驾车从一车道向左或向右偏斜驶入另一车道的过程”:
变更车道时:偏斜行驶的摩托车被后面直来车撞击,其撞击痕迹一定在“摩
(1)
托车后载物架,与变更车道方向相对应的,左右两边或两后角处”;本已偏斜行
(2)
驶的二轮摩托车,被撞击后半部,其“偏斜角度会更加加大”,绝不可能留下仅左偏
3-5度,冲前倒地的现场。
(这两点,应是常识、公理和公认的“物理现象”)。
所谓“直行”,即是“驾车在一车道内向前正常行驶”:
直行时:直行的摩托车被后面直来车撞击,其撞击痕迹一定在“摩托车后载
(1)
物架后边”;直行的二轮摩托车被撞击其后载物架后边中点偏右处,
(应是常识、公理)(2)
就能导致摩托车出现左偏3-5度,冲前倒地的现象。
(是“物理现象”,在台面用笔头直击笔
盒后部中点偏右处就能大致证明)
。
很明显:无论是“摩托车上的撞击痕迹”还是“摩托车被撞击后出现的左偏度”都是摩托
....
车直行时被撞的证据;警方认定“韩培飞驾车变更车道,不让相关车道内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
.........
是捏造的。
警方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把“穿越路口斑马线留下
2480cm长刹车痕的自卸车”认定为“正常行驶”,对“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
痕迹”不敢写明,对“我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不能认定
(注:这几点从《认定书》即
能证明)
,就作好《认定书》,硬要我负一半责任,为肇事方减半赔偿而从中谋利;还协迫非当
.............
事人签名强行“通过”事故认定,在车无责任保险,又无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下,趁我伤重无能
力维权,为肇事方放行、转移肇事车,制造“执行难”而再从中谋利。因而害得我连一半赔偿
.............
也难追讨,至今多年在痛苦中煎熬!警方如此办案,能说不是“吃人不留骨”吗?
二、广东省三级法院乌鸦一般黑,讲钱不讲理!
我多次申请警方调解都被拒绝,起诉到法院。原来法院更黑暗!法官们在我以亲身经历和
从盖有大红公章的《认定书》里指出警方徇私舞弊的铁证面前,仍以警方“查实”作借口为肇
.............
事方辩护,驳回我的合理诉求和再审申请,在鲜红的国徽下,摆明讲钱不讲理。
.......
下面让“红色国徽下的罪证”来证明:
罪证1、警方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认定书》,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
举证:我的伤残鉴定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
(见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
《认定书》的制作日期却是2004年9月1日。
(见《认定书》)
由此充分证明:霞山交警部门完全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
(即至少应在04年12月13日至18日内制作《认定书》)
在这铁的事实与鲜明的法规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不是摆明不讲理吗?
(见附件:广东省高院裁定书第2页,湛江市中院裁定书第5页。注:这些都是盖有“红色国徽”印章作证的;下同。)
罪证2、警方在《认定书》上蓄意隐瞒交通事故证据,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
2
2
,举证:《认定书》第1页倒数第3行写道:“摩托车后载物架处有S=1X2cmH=69-71cm
........
的撞击痕迹;”。
很明显,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警方连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痕迹,这个最主要的
...........
证据都不写明,凭何证据来证明“韩培飞驾车违章变更车道”?
试想:现实有“摩托车违章变更车道,被撞痕迹却在摩托车后载物架‘后边偏
右’处,而摩托车仅左偏3-5度冲前倒地”的可能和道理吗?据此,警方在《认定
书》上对摩托车的撞击痕迹能不隐瞒吗?哪来证据充分?
铁证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吗?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3、警方对我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无法认定,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事实清楚”;
“
举证:《认定书》第2页第2行写道:“韩培飞驾车变更车道不让相关车道内的车辆先行,
.........
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很明显,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警方对韩培飞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这个最重要
...............
的事实,都无法如实认定,怎能事实清楚?
试想:直行车如何认定向何方向变更车道?我曾追问多名办案法官:“有何证据
证明我驾车违章变更车道?向‘何’方向变更车道?”却始终无一人能回答。
铁证面前,法院公然判定或裁定该认定“事实清楚”,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吗?
(见一审判决
书第6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高院裁定书第2页。)
罪证4、警方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就作好《认定书》,违规放行肇事车,法院竟然判定该
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
举证:警方于出事当日对肇事司机刘景中作了笔录,不对受害司机韩培飞查问,便匆忙于9
月1日作好了《认定书》。
(查警方《案卷》能证实)
在《认定书》上又蓄意隐瞒证据,连变道方向也不能认定,连“当事人签名”也不让韩培
飞本人;还违反省文件:“预收赔偿保证金,才能放行肇事车”的规定等,凡此种种,能说警方
所作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吗?
铁证面前,法院仍判定或裁定该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
吗?
(见二审判决书第13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5、警方摆明捏造韩培飞违反交通法规,法院依然裁定该认定“适用法律适当”;
举证:警方认定韩培飞的行为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
........
事实上:(1)现场证据证明“事发时摩托车不是在变更车道”;
(与该条文前款不同)
(2)现场“自卸车穿越路口斑马线留下24.8米长的刹车痕,不可能认定是正常
行驶”。
(与该条文后款不同)
警方认定的法规条文与现场事实绝缘不同,摆明是捏造。怎能适用法律适当?
铁证前,法院仍裁定该认定“适用法律适当”,不是摆明不讲理吗?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6、对损害赔偿判决贪赃枉法:
举证:(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判由受害者分担;
(见一、二审判决书)
(2)我根本未有装上假肢,也未通过相关机构鉴定,法官却凭空揣测、违法越
3
职,拒不判给我定残后的护理费;
(见一、二审判决书)
(3)对执行赔偿敷衍塞责,我有三个不同地区的赔偿义务人,法院约于07年
12月4日,只送出一份执行通知书,而且才过了7天,就给我来电告知“因赔偿义
务人‘下落不明’和年终上报减压,故终止执行”。
然而,07年12月19日我向中院申请再审。‘下落不明’的刘景中,又竟能收到法院传
票到法院抗辩,要求法院,且得到法院支持,尽捏理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天啊!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社会?我与这些法官素不相识,应无仇怨。法官们如非贪赃
枉法,为何要在铁证面前,红色国徽下,对一个不顾他人死活的肇事司机百般维护,对我这个
无辜受害者却蛮不讲理、有法不依?
三、最高人民法院也造假,人民申诉能不难?
我怀着腐败不能淹没整个中国的信念,2009年6月23日远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接访房间,一男法官与我接谈,我说明来意并摊开申诉状,向法官一一指出警方不公正处理交
通事故和法院裁决不公的事实。翻了二、三页,法官似不耐烦地说:“你既写好了,我抽空翻阅
即可,让些时间给其他来访者。”还吩咐我回家等,一个月不联系不要再来。
9月17日,我第二次续访,接谈的仍是前男法官。我问其处理结果,法官翻查了好一会告
知仍未处理,并答我问说:“回家多等两、三个月。”。
(明显儿戏、造假)
2010年4月25日,我再次续访,到新大楼候访厅等了两天,被叫进206房间。房间只
有一名女法官。一男来访者先我一步同进房间,他说要单独谈,推我出房并掩上门。我等久了
不耐烦推门想入,见那人手拿一搭百元大钞给法官交什么款?我再
(房间如有录像监控,定能查证。)
退出来。那人走后我和法官谈。一会儿,那人因当天难补齐资料折回,与法官约好下月20日
见。我见法官多次说听不懂我的话,也约下月20日,找个人当翻译来再谈。法官同意。我索
要约谈纸,她说:“不用,到时你来即可。”5月20日再次到京,却被该法官拒之门外
(明显儿
戏、造假)
,唯有等待到期续访。
5月27日上午,我办齐手续到候访厅等,此次却出奇快,不到一小时,被叫进大约是207
房间。房间是一名老女法官,还有几名来访者。该老法官对我个案似乎知情,轮到我,等我说
出姓名,即打开电脑,不让我多诉案由便打断我的话说:“你还敢来?你是去年6月23日初访
的,是个男的和你谈,9月17日你第二次来,也是这个男的和你谈,两次都和你谈得很清楚
了;上个月26日你又来,是个女的和你谈,也谈得很清楚了;你今天又来……”。
“啊!当时那女的总说听不懂我的话,您怎知谈得很清楚?”我抢着说。
老法官说:“我能听懂你的话;你说《认定书》签名不是你,你妻子签名不是一样吗?怎能
说你妻子不是当事人?怎能说你妻子不知情?你不应该再来了,你当时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吧?你的程序走完了……。”
“怎能说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我多次申请调解,是警方徇私,不肯帮我调解才是事实。”
我一边分辩,一边忙从状纸本中找证据递入窗里向她证明。
老法官看也不看就把状本和证据推出来跌落地,厌烦地说:“不用看,说什么也无用,你就
是走完程序了,那男的不是叫你回家等吗?你就回家等吧!”那种气焰嚣张、睁眼撒尿
(注:远
在北京的老法官怎知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有何证据?为何不让我证明?对警方违反认定程序不提,却当面捏造我没
走程序,这不是摆明睁眼撒尿在造假吗?)
、不容他人分辩的样子,好象她反是一个被激怒的申诉者。
4
我不宜发怒。当然发怒也无用:刚进接访大厅时,见一男门警,一手急忙关厅门,一手高
举电鞭,控制着一个手无寸铁、情绪激动的女申诉者;到接访房间途中,听到后面似有吱吱的
电击声,接着是这女人凄厉的哭喊声,直到我艰难地从地上捡齐状纸本走出接访厅,哭喊声仍
不绝于耳。
(有多名申诉者见证)
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內的哭声,能否为申诉者带来帮助,或能否给社会带来和谐?但我
深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同流合污造假,或以裙带关系护贪,人民想申诉成功就比豋月难
!
最高法院官员宣称“申诉成功率不到百分之十”,应是人民申诉难的最好见证吧!
民间冤案知多少?看我个案,无论是警官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还是法官贪赃
枉法,驳回我的再审申请,都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大红公章加国徽作证,却因官场黑暗,我多次
..................
写信给最高法院院长和4次赴最高法院申诉都毫无结果。试想:官方所称这百分之几成功者,
又能有几人凭正道获得?
我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检察院等信访办信访。无奈所有接访人员又拒不看案情
就把我推回最高法院。在这天天倡导“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里,人民有冤何处申啊?
全国每天赴京申诉的人民数以千计,象我这样有理无钱致申诉无果的绝非少数。
(也称上访)
漫长无果的申诉路,令多少个本已不幸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我赴京一次至少要花三、四千元啊!)
更需一提的是:交通部门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和社会上时有肇事司机再倒车
碾死或杀死受害者的事发生不无关系
[事后,纺织品市场一女店主告诉我:“幸得当时有一在现场兜客的摩托
车司机喝止,否则,汽车司机停车后,见你还活着,仍想再开车碾过去。”(可查证)。这事是听说且未再实施(用“再”,
是因先前已拖了我20多米。),在此提起,只想说明:有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的地方,就会有一些不良司机肇事时
为了免责或减责,要受害者死无对证而惨杀无辜。]
。
以上是我经受当今社会司法黑暗,有冤难申的悲惨事实!
希望领导们能认真看看我这封信,听听底层人民的哭诉,还我公道,同时立法,把“反腐倡
廉”落到实处,彻底改革“司法不公 申诉难”现状
!
愿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不再被贪腐玷污!愿公平、正义能真正惠及民间!
在此,我还想敬告经办本案的单位官员:你们如果认为我哭诉属实,今后就应当收敛点,莫
再为贪几个臭钱,或玩忽职守,上下串通,明目张胆办冤假错案,害民害国甚至害己;相反,
你们如果认为我是在捏造事实,污蔑你们、抺黑社会,就控告我吧!全国人民在看着呢!
最后,我更衷心希望得到社会有识人士、正义民众热心支持,为我说句公道话!谢谢!
此致!
革命的敬礼!
韩铤飞写 邮编:524037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四横路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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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5:4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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