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中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一封哭诉信

更新时间:2023-11-01 15:45:34 阅读: 评论:0

一年级成语-笼罩的意思是什么

给中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一封哭诉信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点石成金)

一、霞山交警部门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吃人不留骨!

我叫韩培飞,2004826日开摩托车到霞山东新纺织品市场进货。东新纺织

品市场在公路左边,市场前约120米路段有两个交叉路口

(按行车先后称作“第一路口”和

“第二路口”“第一路口”“第二路口”

我原想从人行道过车路,到路中间,想到从进纺

织品市场更直接,当时路上前后左右都没有车走,便开车转入快车道借道行驶。直

行了100多米,被刘景中驾驶超载百分之两百的重型自卸车,从190多米远后面借道

快车道违章超速追上撞倒,穿越斑马线拖了20多米,

(查刘景中笔录能证明)“第二路口”

致全身重伤、肝肺破损、胸骨断、右手全截肢、左手残的严重事故。

交警现场取证:自卸车刹车痕长为24.8

(注:违章超速的证据。参考资料,该路段正常

行车刹车痕长应小于9米。

;两个撞击痕迹分别在“自卸车车头前面近中间处”和“摩托

车后部中点偏右处”;摩托车被撞击后才出现“不超过5度的左偏度”

(看下文证明)

..........

明显是一宗自卸车多重违章,追撞前车后部,应负全责的交通事故。

办案单位就有规文:

20条“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后部的,全责。

霞山交警部门却只认定刘景中驾车超载、路口行车不注意安全,隐瞒其违章超速

行为;把我驾车直行捏成违章变道,平分责任。

事发时,现场摩托车究竟是“直行”还是“变更车道”?请看下面铁证与分析:

(一)、交警现场拍照:

(拍照约11页)

,从第7页下图,能清楚看到“摩托车上的撞击痕迹在其后载物架后边偏右处

图下也注明“二轮摩托车后碰撞痕迹

(见附件)

..........

(二)《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注:经查实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

3点,约200个字和7组数据,见附件。

从第2点:“自卸车的左前轮刹车痕始点至路边距离为745cm”和第3点:“自卸

车车头右入95-96cm的撞击痕迹”

(即近车头中间)(注:行家告知自卸车左右轮距约为2

2米)(即快车道中间)

由此可以推算出“摩托车是在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被撞击”

从“摩托车被撞处至路边距离约为630cm”与第2点:“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至

路边距离为680cm,能算出“两者至路边距离差约为50cm;再从“自卸车左前

轮刹车痕长为2480Cm”和“摩托车倒地刮痕长为1610cm,能算出“‘自卸车刹

车痕始点’到‘摩托车倒地刮痕始点’的距离为870cm。由此可以看出“摩托车被

撞击后,偏左、加速冲前一段距离才倒地。

自卸车把行驶的摩托车撞成“S=1X2cm”的凹痕,且加速冲前,除

2

(见第3点)

了质量,其速度必须比摩托车快很多才行。

我当时开车时速30公里,刘景中称开车时速40公里

(注:已属违章超速,市内公路限

时速40公里,出事点前10多米、后100多米都是交叉路口,都划有人行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四十七条,该路段行车时速应当小于40公里。

,自卸车就应当在刹车痕出现前撞到摩

警官吃人不留骨! 法官讲钱不讲理! 最高法院也造假 司法黑暗申诉难

托车,摩托车则至少偏左冲前870cm距离后才倒地,据此能测定“摩托车冲前左偏

度约为3

(注:如是刹车痕出现2.7米后才碰撞,摩托车则偏左冲前6米才倒地,据此能测定“

1

托车冲前左偏度约为5

;而自卸车时速应远大于40公里,更能证明其违章超速。

再从第3点:“摩托车右侧着地,头南尾北,前后轮至路边距离差为10cm

(注:

摩托车前后轮距为120cm

据此能测定“着地的摩托车约左偏5,与“自卸车刹车痕

.........

出现2.7米后才碰撞的现场”吻合。

所谓“变更车道”,即是“驾车从一车道向左或向右偏斜驶入另一车道的过程”

变更车道时:偏斜行驶的摩托车被后面直来车撞击,其撞击痕迹一定在“摩

1

托车后载物架,与变更车道方向相对应的,左右两边或两后角处”本已偏斜行

2

驶的二轮摩托车,被撞击后半部,其“偏斜角度会更加加大”,绝不可能留下仅左偏

3-5度,冲前倒地的现场。

(这两点,应是常识、公理和公认的“物理现象”

所谓“直行”,即是“驾车在一车道内向前正常行驶”

直行时:直行的摩托车被后面直来车撞击,其撞击痕迹一定在“摩托车后载

1

物架后边”直行的二轮摩托车被撞击其后载物架后边中点偏右处,

(应是常识、公理)2

就能导致摩托车出现左偏3-5度,冲前倒地的现象。

(是“物理现象”,在台面用笔头直击笔

盒后部中点偏右处就能大致证明)

很明显:无论是“摩托车上的撞击痕迹”还是“摩托车被撞击后出现的左偏度”都是摩托

....

车直行时被撞的证据;警方认定“韩培飞驾车变更车道,不让相关车道内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

.........

是捏造的。

警方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把“穿越路口斑马线留下

2480cm长刹车痕的自卸车”认定为“正常行驶”对“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

痕迹”不敢写明,对“我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不能认定

(注:这几点从《认定书》即

能证明)

就作好《认定书》,硬要我负一半责任,为肇事方减半赔偿而从中谋利;还协迫非当

.............

事人签名强行“通过”事故认定,在车无责任保险,又无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下,趁我伤重无能

力维权,为肇事方放行、转移肇事车,制造“执行难”而再从中谋利。因而害得我连一半赔偿

.............

也难追讨,至今多年在痛苦中煎熬!警方如此办案,能说不是“吃人不留骨”吗?

二、广东省三级法院乌鸦一般黑,讲钱不讲理!

我多次申请警方调解都被拒绝,起诉到法院。原来法院更黑暗!法官们在我以亲身经历和

从盖有大红公章的《认定书》里指出警方徇私舞弊的铁证面前,仍以警方“查实”作借口为肇

.............

事方辩护,驳回我的合理诉求和再审申请,在鲜红的国徽下,摆明讲钱不讲理。

.......

下面让“红色国徽下的罪证”来证明:

罪证1、警方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认定书》,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

举证:我的伤残鉴定日期是20041213

(见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

《认定书》的制作日期却是200491

(见《认定书》

由此充分证明:霞山交警部门完全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

(即至少应在041213日至18日内制作《认定书》

在这铁的事实与鲜明的法规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程序合法”,不是摆明不讲理吗?

(见附件:广东省高院裁定书第2页,湛江市中院裁定书第5页。注:这些都是盖有“红色国徽”印章作证的;下同。

罪证2、警方在《认定书》上蓄意隐瞒交通事故证据,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

2

2

举证:《认定书》1页倒数第3行写道:“摩托车后载物架处S=1X2cmH=69-71cm

........

的撞击痕迹;

很明显,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警方连摩托车后载物架“何”处有撞击痕迹,这个最主要的

...........

证据都不写明,凭何证据来证明“韩培飞驾车违章变更车道”?

试想:现实有“摩托车违章变更车道,被撞痕迹却在摩托车后载物架‘后边偏

右’处,而摩托车仅左偏3-5度冲前倒地”的可能和道理吗?据此,警方在《认定

书》上对摩托车的撞击痕迹能不隐瞒吗?哪来证据充分?

铁证前,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证据充分”,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吗?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3警方对我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也无法认定,法院公然裁定该认定“事实清楚”

举证:《认定书》第2页第2行写道:“韩培飞驾车变更车道不让相关车道内的车辆先行,

.........

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很明显,作为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警方对韩培飞驾车向“何”方向变更车道,这个最重要

...............

的事实,都无法如实认定,怎能事实清楚?

试想:直行车如何认定向何方向变更车道?曾追问多名办案法官:“有何证据

证明我驾车违章变更车道?向‘何’方向变更车道?”却始终无一人能回答。

铁证面前,法院公然判定或裁定该认定“事实清楚”,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吗?

(见一审判决

书第6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高院裁定书第2页。

罪证4警方单凭肇事司机一面之词就作好《认定书》,违规放行肇事车,法院竟然判定该

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

举证:警方于出事当日对肇事司机刘景中作了笔录,不对受害司机韩培飞查问,便匆忙于9

1日作好了《认定书》

(查警方《案卷》能证实)

在《认定书》上又蓄意隐瞒证据,连变道方向也不能认定,连“当事人签名”也不让韩培

飞本人;还违反省文件:“预收赔偿保证金,才能放行肇事车”的规定等,凡此种种,能说警方

所作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吗?

铁证面前,法院仍判定或裁定该认定“客观真实”“实体处理正确”,不是摆明讲钱不讲理

吗?

(见二审判决书第13页、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5警方摆明捏造韩培飞违反交通法规,法院依然裁定该认定“适用法律适当”

举证:警方认定韩培飞的行为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

........

事实上:1)现场证据证明“事发时摩托车不是在变更车道”

(与该条文前款不同)

2)现场“自卸车穿越路口斑马线留下24.8米长的刹车痕,不可能认定是正常

行驶”

(与该条文后款不同)

警方认定的法规条文与现场事实绝缘不同,摆明是捏造。怎能适用法律适当?

铁证前,法院仍裁定该认定“适用法律适当”,不是摆明不讲理吗?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罪证6对损害赔偿判决贪赃枉法:

举证: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判由受害者分担

(见一、二审判决书)

2)我根本未有装上假肢,也未通过相关机构鉴定,法官却凭空揣测、违法越

3

职,拒不判给我定残后的护理费

(见一、二审判决书)

3)对执行赔偿敷衍塞责,我有三个不同地区的赔偿义务人,法院约于07

124日,只送出一份执行通知书,而且才过了7天,就给我来电告知“因赔偿义

务人‘下落不明’和年终上报减压,故终止执行”

然而,071219向中院申请再审。下落不明’的刘景中,又竟能收到法院传

票到法院抗辩,要求法院,且得到法院支持,尽捏理由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见中院裁定书第5页)

天啊!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社会?我与这些法官素不相识,应无仇怨。法官们如非贪赃

枉法,为何要在铁证面前,红色国徽下,对一个不顾他人死活的肇事司机百般维护,对我这个

无辜受害者却蛮不讲理、有法不依?

三、最高人民法院也造假,人民申诉能不难?

我怀着腐败不能淹没整个中国的信念,2009623日远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接访房间,一男法官与我接谈,我说明来意并摊开申诉状,向法官一一指出警方不公正处理交

通事故和法院裁决不公的事实。翻了二、三页,法官似不耐烦地说:“你既写好了,我抽空翻阅

即可,让些时间给其他来访者。”还吩咐我回家等,一个月不联系不要再来。

917日,我第二次续访,接谈的仍是前男法官。我问其处理结果,法官翻查了好一会告

知仍未处理,并答我问说:“回家多等两、三个月。

(明显儿戏、造假)

2010425日,我再次续访,到新大楼候访厅等了两天,被叫进206房间。房间只

有一名女法官。一男来访者先我一步同进房间,他说要单独谈,推我出房并掩上门。我等久了

不耐烦推门想入,见那人手拿一搭百元大钞给法官交什么款?我再

(房间如有录像监控,定能查证。

退出来。那人走后我和法官谈。一会儿,那人因当天难补齐资料折回,与法官约好下月20

见。我见法官多次说听不懂我的话,也约下月20日,找个人当翻译来再谈。法官同意。我索

要约谈纸,她说:“不用,到时你来即可。520日再次到京,却被该法官拒之门外

(明显儿

戏、造假)

,唯有等待到期续访。

527日上午,我办齐手续到候访厅等,此次却出奇快,不到一小时,被叫进大约是207

房间。房间是一名老女法官,还有几名来访者。该老法官对我个案似乎知情,轮到我,等我说

出姓名,即打开电脑,不让我多诉案由便打断我的话说:“你还敢来?你是去年623日初访

的,是个男的和你谈,917日你第二次来,也是这个男的和你谈,两次都和你谈得很清楚

了;上个月26日你又来,是个女的和你谈,也谈得很清楚了;你今天又来……”

“啊!当时那女的总说听不懂我的话,您怎知谈得很清楚?”我抢着说。

老法官说:“我能听懂你的话;你说《认定书》签名不是你,你妻子签名不是一样吗?怎能

说你妻子不是当事人?怎能说你妻子不知情?你不应该再来了,你当时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吧?你的程序走完了……。

“怎能说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我多次申请调解,是警方徇私,不肯帮我调解才是事实。

我一边分辩,一边忙从状纸本中找证据递入窗里向她证明。

老法官看也不看就把状本和证据推出来跌落地,厌烦地说:“不用看,说什么也无用,你就

是走完程序了,那男的不是叫你回家等吗?你就回家等吧!”那种气焰嚣张、睁眼撒尿

(注:远

在北京的老法官怎知我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有何证据?为何不让我证明?对警方违反认定程序不提,却当面捏造我没

走程序,这不是摆明睁眼撒尿在造假吗?)

、不容他人分辩的样子,好象她反是一个被激怒的申诉者。

4

我不宜发怒。当然发怒也无用:刚进接访大厅时,见一男门警,一手急忙关厅门,一手高

举电鞭,控制着一个手无寸铁、情绪激动的女申诉者;到接访房间途中,听到后面似有吱吱的

电击声,接着是这女人凄厉的哭喊声,直到我艰难地从地上捡齐状纸本走出接访厅,哭喊声仍

不绝于耳

(有多名申诉者见证)

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哭声,能否为申诉者带来帮助,或能否给社会带来和谐?但我

深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同流合污造假,或以裙带关系护贪,人民想申诉成功就比月难

最高法院官员宣称“申诉成功率不到百分之十”,应是人民申诉难的最好见证吧!

民间冤案知多少?看我个案,无论是警官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还是法官贪赃

枉法,驳回我的再审申请,都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大红公章加国徽作证,却因官场黑暗,我多次

..................

写信给最高法院院长和4次赴最高法院申诉都毫无结果。试想:官方所称这百分之几成功者,

又能有几人凭正道获得?

我再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人大、检察院等信访办信访。无奈所有接访人员又拒不看案情

就把我推回最高法院在这天天倡导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里,人民有冤何处申啊?

全国每天赴京申诉的人民数以千计,象我这样有理无钱致申诉无果的绝非少数。

(也称上访)

漫长无果的申诉路,令多少个本已不幸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我赴京一次至少要花三、四千元啊!

更需一提的是:交通部门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和社会上时有肇事司机再倒车

碾死或杀死受害者的事发生不无关系

[事后,纺织品市场一女店主告诉我:“幸得当时有一在现场兜客的摩托

车司机喝止,否则,汽车司机停车后,见你还活着,仍想再开车碾过去。(可查证)。这事是听说且未再实施(用“再”

是因先前已拖了我20多米。,在此提起,只想说明:有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存在的地方,就会有一些不良司机肇事时

为了免责或减责,要受害者死无对证而惨杀无辜。]

以上是我经受当今社会司法黑暗,有冤难申的悲惨事实

希望领导们能认真看看我这封信,听听底层人民的哭诉,还我公道,同时立法,把“反腐倡

廉”落到实处,彻底改革“司法不公 申诉难”现状

愿庄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不再被贪腐玷污!愿公平、正义能真正惠及民间!

在此,我还想敬告经办本案的单位官员:你们如果认为我哭诉属实,今后就应当收敛点,莫

再为贪几个臭钱,或玩忽职守,上下串通,明目张胆办冤假错案,害民害国甚至害己;相反,

你们如果认为我是在捏造事实,污蔑你们、抺黑社会,就控告我吧!全国人民在看着呢!

最后,我更衷心希望得到社会有识人士、正义民众热心支持,为我说句公道话!谢谢!

此致!

革命的敬礼!

韩铤飞写 邮编:524037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四横路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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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一封哭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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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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