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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3-11-01 15:31:05 阅读: 评论:0

浪费资源-元宝的叠法

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11月份有什么节日)

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

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7

【案件字号】(2022)14民终256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宁传正

【审理法官】宁传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分公司

【当事人】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

丘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孔令元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

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孟令东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王金德河南浩君律

师事务所

1 / 12

【代理律师/律所】郭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孟令东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

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杰孟令东王金德

【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

丘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孔令元在勒马乡从事垃圾清扫及转运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宋都公司对司

机按要求统一招聘,孔令元既是保洁员同时也是宋都公司垃圾收集车的司机,其主要从事垃

圾收集及清运工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孔令元在勒马乡从事垃圾清扫及转运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宋

都公司对司机按要求统一招聘,孔令元既是保洁员同时也是宋都公司垃圾收集车的司机,其

主要从事垃圾收集及清运工作。孔令元是在装载垃圾过程中受伤,宋都公司应当对孔令元的

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宋都公司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本案事故发生

在保险期间,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孔令元受伤后住院治疗,商丘商都法

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孔令元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

书。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结论客观,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

住和生活,故一审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孔令元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

当。孔令元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009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56天×50元/天)

营养费1120(56天×20元/天);护理费4323(17533.3元/年÷365天/年×90)

误工费19598.86(17533.3元/年÷365天/年×408);残疾赔偿金133541.28

(37094.8元/年×18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19379.5

元。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宋都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孔令元应承担40%的责任,宋

都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19379.5-6000)×60%+6000=134027.7元。结合案涉保险合同

中的约定,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赔偿孔令元:医疗费50096.36×60%×90%-100=26952.03

元,残疾赔偿金133541.28×60%=80124.77元,共计107076.8元,下余26950.9元应由宋都

公司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部分上诉请

求成立,对于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孔令元和宋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

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140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上诉人孔令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7076.8元; 三、上诉人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

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孔令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26950.9元; 四、驳回上诉人孔令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73

元,由上诉人孔令元负担115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22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5300元。 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12 05: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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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14民终256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

丘市睢阳区工业大道与古顺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

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令元因与上诉人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宋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

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1403

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5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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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孔令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宋都公司、人保财险

商丘分公司赔偿孔令元各项费用55702.66(其中增加伤残赔偿金7418.96元、增加护

理费7777.5元、增加误工费21964.3元、增加被扶养人生活费18541.9),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孔令元对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不

持异议,但认为部分赔偿标准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伤残赔偿金年限计算18年错误。孔

令元于1960225日出生,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28,孔令元尚不满61,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对孔令元的伤残赔偿金应当计算19年。2.一审法院依据河南省农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

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

,护理费用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河南省调查总队2020

年服务业的日工资标准为134.45,对孔令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应以此计算。3.一审

法院依据河南省农村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错误。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孔令元

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人身损害法律规定及河南省调查总队公布的河南省2021

137.76()的农林牧渔收入标准,针对本案事实,孔令元应以此标准计算误工费用。

4.孔令元的妻子张广秀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日常均由孔令元扶养,靠孔令元生

活。《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客观上孔令元的妻子也一直由

孔令元扶养。因本案发生导致孔令元应当扶养却不能扶养其妻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规定,应当得到赔偿。综上,

审法院适用赔偿标准部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宋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宋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

果错误,严重侵犯了宋都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孔令元不是宋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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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招聘的司机(所在乡镇政府招聘),与宋都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错误。孔令元系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人民政府招聘并负责管理和考核的保洁员,并

非从事农村垃圾收集车的司机,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人民政府也未推荐孔令元作为宋都

公司的司机使用,孔令元不是宋都公司的司机,宋都公司自成立以来对包括孔令元在内的

各乡镇保洁员以垃圾收集司机既不存在约定的培训、审查义务,也从未对各乡镇保洁员进

行过培训和审查。根据《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201845文会议纪要》要求:“关于垃

圾收集与运输划分问题,乡镇负责把垃圾及时收集到收集箱,垃圾处理公司(宋都公司为国

,公益性)要及时把收集好的垃圾运走”。宋都公司根据该纪要要求统一招聘的是大型

垃圾转运车、洗扫车、巡查车(皮卡)司机(不含乡镇的垃圾收集车司机),工作职责仅是

把各乡镇收集好的垃圾运往睢阳区郭村电厂,并不负责收集各乡镇所辖区包括村委会在内

的垃圾桶里的垃圾。本案中,孔令元是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装载垃圾过程

,因操作不当受伤。孔令元是村保洁员,又是村垃圾收集车(该车为乡镇所购买)司机,

孔令元的工作内容是把所在村垃圾桶的垃圾收集到所在乡镇垃圾中转站的大型垃圾压缩

收集箱内,与宋都公司招聘的垃圾转运车司机的工作内容是相互衔接,但并不存在交叉

关系,更不是混为一体的。一审中判决根据孔令元提供的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一纸失实

证明,以及宋都公司受区政府安排为全区保洁员及垃圾收集司机统一购买团体意外险的事

,认定孔令元为宋都公司的垃圾收集车司机依据明显不足。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宋都公司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宋都公司的上诉请

求。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请求二审

法院同意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对孔令元的伤残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

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残;3.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

和理由:一、孔令元的伤情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残为九级伤残不妥,人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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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商丘分公司不予认可。本案应当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残,请求二审法院同意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对孔令元

的伤残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

行重新评残。二、一审判决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孔令元的伤残赔偿金包括护理费、

误工费不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1.2.“残

疾保险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4)(

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

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孔令元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当

给付孔令元的保险金为40000(200000x20%=40000),对多出的部分,人保财险商丘分公

司不应赔偿。三、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孔令元的医疗费包括医疗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不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承担孔

令元的医疗费应当为50096.36×60%×90%-免赔额为100=26952.03,一审法院判决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承担含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在内的医疗费共计

29068.84元不妥,对多出的2116.81元医疗费,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不应当承担。综上,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孔令元答辩称:一审认定宋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孔令元

是宋都公司雇佣的负责垃圾装载转运的工作人员,且在装载垃圾过程中受伤,宋都公司

应当承担责任。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保险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宋都公司答辩称:对于孔令元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的计算由法院依法判决,孔令

元的妻子应由其子女承担扶养义务。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主张孔令元的残疾赔偿金按照

伤残比例进行给付没有依据,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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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答辩称: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鉴定作出的时间进行计算,一

审计算18年正确。对于护理费应当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孔令元是在农村居住,一审

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和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对于孔令元损失的计算标准

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孔令元的上诉。宋都公司缴纳保费,双方的保险合同成

立,对于孔令元与宋都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

原告诉称 孔令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宋都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赔偿

孔令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

等共计288019.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做好农村垃圾治理,孔令元经勒马乡政府招

聘,为宋都公司作为农村垃圾收集车的司机,在勒马乡从事垃圾清扫及转运工作。2021

28日,孔令元在××乡××村××村装载垃圾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溜车

将孔令元挤到墙上,导致孔令元肋骨12根骨折、骨盆骨折。孔令元受伤后被送至勒马卫

生院,因伤势严重转入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56天,花去医疗费50096.84

元。孔令元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需护理三个月,支付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

宋都公司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为孔令元购买有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死亡、伤

200000元,医疗费用补偿50000元,给付比例为90%,免赔100元,受益人为孔令

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孔令元将宋都公司、人保财

险商丘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损失。造成残疾的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孔令元虽然是勒马乡

政府招聘、管理,根据文件规定,宋都公司对司机按要求统一招聘,对各乡镇推荐的保

8 / 12

洁员作为司机使用的,该公司对司机也有培训、审查等义务,且孔令元既是保洁员同时

也是宋都公司垃圾收集车的司机,其主要从事垃圾收集及清运工作,因此对孔令元的损

失宋都公司应予赔偿。因宋都公司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为孔令元投保有意外伤害险,

对在保险限额内的宋都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应由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按约定承担。庭审

中,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要求对孔令元伤残重新鉴定,因本案鉴定该公司已经参与,且

没有提供该鉴定不合法达到证据,该公司也没有按要求预交鉴定费,其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孔令元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宋都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孔令元应承担40%的责

任。对孔令元的损失,按规定的赔偿标准,营养费应按2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计算。结合上述有效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计算标准,确定孔令元的

损失中的医疗费用5009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56天×50元/天),营养费

1120(56天×20元/天),共计54016.36元,扣除孔令元自行承担的21606.54元,下

32409.82元的90%减去100元后的29068.84元由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在医疗费用限额

内承担。对孔令元的其他损失,伤残赔偿金133541.28(37094.8元/年×18

×20%);护理费4323(17533.3元/年÷365天/年×90);误工费19598.86

(17533.3元/年÷365天/年×408);由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在伤残保险金限额内承

94477.89(157463.14元×60%)。对孔令元的精神损失费6000元,由宋都公司赔

偿;鉴定费1900元,由宋都公司承担1000元。孔令元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医疗费限

额内赔偿原告孔令元29068.84元,在伤残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孔令元误工费、护理费

等各项损失94477.89元;二、被告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孔令

9 / 12

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鉴定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孔令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

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被告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

1690元,原告孔令元负担1120元。

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孔令元在勒马乡从事垃圾清扫及转运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

定,宋都公司对司机按要求统一招聘,孔令元既是保洁员同时也是宋都公司垃圾收集车

的司机,其主要从事垃圾收集及清运工作。孔令元是在装载垃圾过程中受伤,宋都公司

应当对孔令元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宋都公司在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

害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孔令元受伤

后住院治疗,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孔令元的伤情进行鉴

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结论客观,一审法

院予以采信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综合孔令元的年龄及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

一审按照18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孔令元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其未提交

证据证明误工的实际数额,且其在农村居住和生活,故一审按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计算孔令元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亦无不当。孔令元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0096.3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56天×50元/天);营养费1120(56天×20元/天)

护理费4323(17533.3元/年÷365天/年×90);误工费19598.86(17533.3

/年÷365天/年×408);残疾赔偿金133541.28(37094.8元/年×18年×20%);

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19379.5元。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宋都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孔令元应承担40%的责任,宋都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219379.5-6000)×60%+6000=134027.7元。结合案涉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人保财险

商丘分公司应赔偿孔令元:医疗费50096.36×60%×90%-100=26952.03元,残疾赔偿金

10 / 12

133541.28×60%=80124.77元,共计107076.8元,下余26950.9元应由宋都公司承担。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人保财险商丘分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

成立,对于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孔令元和宋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1403民初2843号民事

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赔偿上诉人孔令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07076.8元;

三、上诉人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

诉人孔令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26950.9元;

四、驳回上诉人孔令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73元,由上诉人孔令元负担1150元,由上诉人商丘

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2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5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宁传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梦月

辛鲁冰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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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元、商丘市宋都清洁服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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