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
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
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
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
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
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
人民币。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
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
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她们的遭遇在当
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
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
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
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
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
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
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与二战期间南京大屠杀史实有
关的对日民事诉讼。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
者在日本的诉讼中,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此次在中国国内的诉讼,冲
破了侵略者对相关法律判断的垄断,使中国法院实现了对中日历史事
件从法理可能到司法实践的转变,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
新局面,为中国受害者维权寻求到了新的路径。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
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
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
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
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
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
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
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
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另
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
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入选理由:反对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由于
中国药品市场长久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医疗领域的腐败又成为了社会
关注的重点。郝和平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通过审批器械收取贿
赂,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媒体把郝
和平案称作是2006年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不是没有缘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请决定。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入选理由: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行政复议与
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
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
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可以说,正是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在法庭上的较真,才争
取到行政复议这一权利,它的取得弥足珍贵。
6、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权,(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
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
派拉蒙电影公司分16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
像经营部告上法庭。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6.4万元。
法院认定,五原告系《The40Year-OldVirgin》(40岁的老处男)、
《Mr.&》(史秘斯夫妇)、《WarofWorlds》(世界大战)、
《The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Bewitched》(家有仙妻)等共
16部电影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
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前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的DVD
光盘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因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就前述影片所享有
的著作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长期以来,打击音像盗版行业,抢占音像市场,已经
成为了很多国际著名的影视制作公司的一个经营战略。但是大多数的
国外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因此他们
一般都选择行政查处而非提起诉讼作为打击音像盗版行业的主要手
段。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作出了积极的
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国外企业的维权途径也逐渐
从行政查处转变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并把维权的目光从盗
版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者转向销售者和流通渠道。此系列案正好反
映出了国际影视业在中国音像市场维权策略和方式的变化。
7、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案件回顾:一个年轻女教师的非正常死亡,两个因爱成仇的家庭,
网络和学者的三年呼吁和奔走。7月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区人民法院对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
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黄静父母经济损失近6万元。
2003年2月24日,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同宿,早晨姜俊武离开后,
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床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
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
活动促发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构
成强奸。
入选理由:黄静裸死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因鉴定受到网络和媒
体高度关注。三年来,当事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
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无数民众参加了
网络等媒体上的讨论,因此称黄静案为“2006中国网络第一大案”并
不为过,但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沸腾的民意却对司法工作造成了某
种被动。显然,最终法院并没有简单顺应“民意”判决,而是在证据不
足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维护人权的原则,坚持了专业主义立场。
8、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
案件回顾:2月28日,随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斌审判
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音落下,备受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
上法庭一案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远辉
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
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
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
腿截肢。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
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
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
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
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本案中被
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
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
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
求。2006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全省法院审
判工作的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
任”。
入选理由:因为一次正义之举,却招来了长达18个月的麻烦,这
是任何一个人不愿看到的。虽然社会的热议代替不了法院的判决,但
无疑折射出见义勇为认定规则的缺失。而见义勇为撞死疑犯最终被判
无罪,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壮胆。
9、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
案件回顾: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
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对其进行了指名道姓
的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
不能删除。陈堂发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
求中国博客网站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1万元。8月2日,法院一审判
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1000元。1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博客作为一个新兴网络工具,发展迅速,颇有大众化
扩张趋势,有人戏称2006年为“博客年”,但与此同时,博客也纵容
着自由、随意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
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不仅警示着所有博客
网站并不享有超越法律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权,而且将对博客甚
至整个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产生影响。
10、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案
案件回顾: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受到普
遍关注的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名“驴友”
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
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2.5:6:1.5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梁
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
经济损失4.8万元。2006年7月7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
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受害
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月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
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
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
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山洪
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
入选理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
户外运动中来,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由于缺乏避险手段和团队责任
意识,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轻率化和盲目化倾向,一
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买单”、队友“免责”,这不
能不让人警惕和思考。该案判决界定了旅游过程中团队各个成员的责
任比例,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自助
游亟待被规范。
本文发布于:2023-11-01 15: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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