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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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文章-少儿睡前故事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爱父母)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

案件回顾:8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

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

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

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

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

人民币。193712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

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

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她们的遭遇在当

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

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

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

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

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

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

,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与二战期间南京大屠杀史实有

关的对日民事诉讼。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

者在日本的诉讼中,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此次在中国国内的诉讼,

破了侵略者对相关法律判断的垄断,使中国法院实现了对中日历史事

件从法理可能到司法实践的转变,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

新局面,为中国受害者维权寻求到了新的路径。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案件回顾:11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

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

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9

月至2004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

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

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

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

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3月间,郝和平与付

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另

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

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入选理由:反对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由于

中国药品市场长久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医疗领域的腐败又成为了社会

关注的重点。郝和平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通过审批器械收取贿

赂,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媒体把郝

和平案称作是2006年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不是没有缘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请决定。9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入选理由: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行政复议与

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就是为杜绝类似孔祥仁事件的再次发

生,同时,也是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环

保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可以说,正是孔祥仁等82位养殖户在法庭上的较真,才争

取到行政复议这一权利,它的取得弥足珍贵。

6、世界五大影视公司联手保护著作权案

案件回顾: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权,(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

司、二十一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迪斯尼公司、

派拉蒙电影公司分16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玉豪情音

像经营部告上法庭。12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6.4万元。

法院认定,五原告系《The40Year-OldVirgin40岁的老处男)

Mr.&(史秘斯夫妇)WarofWorlds(世界大战)

TheIncredibles(超人总动员)Bewitched(家有仙妻)等共

16部电影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

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前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的DVD

光盘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因此,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就前述影片所享有

的著作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入选理由:长期以来,打击音像盗版行业,抢占音像市场,已经

成为了很多国际著名的影视制作公司的一个经营战略。但是大多数的

国外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因此他们

一般都选择行政查处而非提起诉讼作为打击音像盗版行业的主要手

段。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作出了积极的

努力,司法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国外企业的维权途径也逐渐

从行政查处转变为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相结合,并把维权的目光从盗

版音像制品的复制、加工者转向销售者和流通渠道。此系列案正好反

映出了国际影视业在中国音像市场维权策略和方式的变化。

7、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案件回顾:一个年轻女教师的非正常死亡,两个因爱成仇的家庭,

网络和学者的三年呼吁和奔走。710日上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区人民法院对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其生前

男友被告人姜俊武被判处无罪,赔偿黄静父母经济损失近6万元。

2003224日,姜俊武在黄静的宿舍同宿,早晨姜俊武离开后,

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床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

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

活动促发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构

成强奸。

入选理由:黄静裸死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因鉴定受到网络和媒

体高度关注。三年来,当事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

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无数民众参加了

网络等媒体上的讨论,因此称黄静案为“2006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不为过,但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沸腾的民意却对司法工作造成了某

种被动。显然,最终法院并没有简单顺应民意判决,而是在证据不

足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维护人权的原则,坚持了专业主义立场。

8、成都市民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诉案

案件回顾:228日,随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斌审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话音落下,备受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告

上法庭一案以张德军的胜诉而告终。2004814日下午,胡远辉

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

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

上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

腿截肢。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

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

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200512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

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

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成都市中院二审认定:本案中被

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

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

求。20068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全省法院审

判工作的典型案例时称,公民见义勇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

入选理由:因为一次正义之举,却招来了长达18个月的麻烦,这

是任何一个人不愿看到的。虽然社会的热议代替不了法院的判决,

无疑折射出见义勇为认定规则的缺失。而见义勇为撞死疑犯最终被判

无罪,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壮胆。

9、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向网络谩骂宣战案

案件回顾: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

中国博客网上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日志,对其进行了指名道姓

的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

不能删除。陈堂发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求中国博客网站停止名誉侵害并赔偿1万元。82日,法院一审判

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1000元。11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博客作为一个新兴网络工具,发展迅速,颇有大众化

扩张趋势,有人戏称2006年为博客年,但与此同时,博客也纵容

着自由、随意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

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不仅警示着所有博客

网站并不享有超越法律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特权,而且将对博客甚

至整个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产生影响。

10、自助游死者亲属状告同行驴友

案件回顾:11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近期受到普

遍关注的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爆发,死者亲属状告同行12驴友

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

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2.561.5的责任比例,判定被告梁

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

经济损失4.8万元。200677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贴,召集

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受害

人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78日上午,共有包括骆某

在内的12名成员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

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

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山洪

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

入选理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

户外运动中来,这本是一件好事情,但由于缺乏避险手段和团队责任

意识,缺乏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自助游存在轻率化和盲目化倾向,

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是受害者自己买单队友免责这不

能不让人警惕和思考。该案判决界定了旅游过程中团队各个成员的责

任比例,让每个成员都承担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自助

游亟待被规范。

祝女儿生日短句-文艺演出活动方案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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