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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D sKIL L sI理论与实务
在研究我国现有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时,回顾一下我国医疗纠纷处理
立法的历史沿革,将更有助于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陈志华。。1963年出生。毕业于华西医科_大学.获医学学士、法医
学硕士。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卫生法学
会常务理事。j匕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办理过众多在国内具有重大
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曾主编 副主编多本医学法律著作.发表百余篇
学术及科普文章。 j
电子邮件:chenzhihua@vip.sina.com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
的历史沿革(二)
文/陈志华
(上接2008年第3期)
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 故的依据,其言外之意即医疗事故鉴定
在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 结论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
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
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遇到的第一个
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
唯一依据。但这种欲言又止的行文方式
问题,就是患方是否享有向法院直接起诉 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仍然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医疗事故技术鉴
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 尽管该复函规定当事人仅以民事赔偿为
定是否为医疗纠纷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
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
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法按民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司法解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
事案件立案受理,但是,根据其前后文,
释,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起
院应当受理。如当事人仅以要求医疗单 仍然没有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不经医疗
诉受理、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技术鉴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0年1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
在《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
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应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前述复函第一次明确提出,医疗事
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
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 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 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
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当事人对医疗
58中国卫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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