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更新时间:2023-11-01 15:05:45 阅读: 评论:0

分居协议-转正心得体会

2021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卡八音)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

学会

欧阳光明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2014

11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

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

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

远大于原标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

请谅解,详询95519。新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

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

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

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

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

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

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

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

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

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

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1.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

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

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3

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

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1

2

4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赖状态

注: 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

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

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

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

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

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

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

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

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

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

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

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

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

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3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 4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 5

一侧眼球缺失 7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

损。

双眼盲目5 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 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 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 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 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

一眼盲目5 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 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 9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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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

注:①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3 0.05 0.02(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

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

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

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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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双侧眼睑外翻 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一侧眼睑外翻 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

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双侧耳廓缺失 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

一侧耳廓缺失 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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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

5

6

7

7

8

9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一侧鼻翼缺损 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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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10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

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

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8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10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5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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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

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

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

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4

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5

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9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4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7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8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5.5肝结构损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 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 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

缺损大于20cm

缺损大于20cm

2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 4

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 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

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缺损大于10cm

大于10cm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

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且伴发涎瘘 6

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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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5

5

6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

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

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

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

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

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

能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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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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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

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

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

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

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

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

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6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

部分丧失

10

注: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

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

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

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

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

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

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1

1

2

3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

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4

注: 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

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

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

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

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

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

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

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

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7

8

9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

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 8

注: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

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

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

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

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

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

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

肤面积的60%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5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2

3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肤面积的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

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

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

且小于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

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

2

6

6

7

7

8

8

8

9

10

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

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

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

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

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

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

颌骨下缘。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

积的50%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

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

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

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

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

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

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

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

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

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

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升旗仪式流程-教学评价方式

2021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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