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王建国、王
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川03民终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品强谢邑钦黄观海
【审理法官】陈品强谢邑钦黄观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王建国;王涛;人民保险成都公司支
付了此次鉴定费1000元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王建国王涛人民保险成都公司支付
了此次鉴定费1000元
【当事人-个人】王建国王涛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人民保险成都公司支付了此次
鉴定费1000元
【代理律师/律所】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杨可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杨可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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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潘红帅杨可
【代理律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被告】王建国;王涛;人民保险成都公司支付了此次鉴定费1000元
【本院观点】人保成都公司主张本案鉴定过程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未提供相应的证
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鉴定意见重新鉴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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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5 01:50:3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王建国、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03民终13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0)川03民终131号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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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
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某某。
负责人:谢川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帅,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国,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自贡市贡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可,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涛,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
区。
上诉请求及理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公司)上诉请
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并
改判人保成都公司不承担王建国伤残赔偿金。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采用在鉴定机构违
反程序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判决人保成都公司承担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鉴定人员在对被鉴定人首次查体过程中,仅凭肉眼观察而未使用刻度尺进行测
量;在查体过程中,将本应由鉴定人员进行的查体工作也交由人保成都公司的工作人员
完成;鉴定人员在未完成鉴定前,与被鉴定人的代理人有交往过密行为。前述行为,违
反了《司法程序鉴定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规定,属程序严重违法。
争议焦点
1.伤残等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一审案件事实
2019年3月24日,王涛驾驶川C268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荣县方向沿305省
道往马吃水方向行驶,13时20分许,行驶至305省道94公里0米(普众二手车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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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由王建国驾驶车牌号为川CAQ7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
撞,致王建国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第
5103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
国无责任。王建国于事故发生当日即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6
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锁骨骨折;2.左侧肋骨骨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患肢
禁持重活动;2.保持伤口清洁,避免感染,换药1次/2天,术后14天视伤口愈合情况拆
线;3.每月复查X片,根据复查结果决定何时持重活动;4.加强肢端伸屈锻炼,如有不
适及时就诊;5.每月门诊复查。王建国住院病历资料显示原告住院共13天,其中Ⅰ级护
理1天,Ⅱ级护理12天;王建国产生门诊医疗费265.9元,由王涛垫付;入院及住院医
疗费18722.49元,由王涛垫付8722.49元,人保成都公司垫付10000元。王建国的摩托
车受损,产生维修费1475元,由王涛垫付。2019年7月18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了川联立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482号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王建国之伤评
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建国的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约9000元;3.被鉴定人王建国
的误工期评定为约150日,护理期评定为约80日,营养期评定为约110日。王涛支付了
此次鉴定费2600元。在诉讼过程中,人保成都公司申请对王建国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
定。2019年11月12日,自贡正兴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自正兴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
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建国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人民保险成都
公司支付了此次鉴定费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人保成都公司申请自贡正兴司法鉴定所
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支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
自愿达成协议,对王建国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按18%的比例扣除自费药。王
建国认可王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7167.39元,且愿意在该案中予以
品迭。
另查明,王建国系城镇居民,其受伤前在自贡市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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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因交通事故未到该公司上班,扣发工资
6286.02元。川C268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王涛名下,在被告人民保险成都公司投
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在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二审查明事实
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
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人保成都公司主张本案鉴定过程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但未提供
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人保成都公司提出鉴定程序违
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
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品强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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