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解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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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造句-心理语言学

中国解剖史
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健力宝青年队)

中国的人体解剖发源很早。远在商周或其以前,中国的医学家已积累了一定的人体解剖知识,《灵

枢》是使用“解剖”一词的最早文献。《黄帝内经》中记载了许多关于人体各个脏器和体表部位

的数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里曾提到一个名叫俞跗的手术高明的外科医生,他进行剖腹的

程序是先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接着溺髓脑、揲荒、爪幕,这说明在秦汉以前,中国的人体

解剖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但随着中医学体系的成熟,解剖实证渐渐被忽视了,加之“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儒家忠孝思想的影响以及“医乃仁术”,不能刳剥人体,以供实验的传

统医德的束缚,解剖人体便被视为大逆不道,历来的封建政府也都制定各种法律条文,对人体解

剖行为进行限制。

人体解剖法的确立

我国古代的解剖知识是形成中医脏象学说的主要基础之一。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实际

的解剖行为被限制,古代的医学家们便从医学临床实践出发,创造了“度量切循”的体表测量方

法,进行人体表面解剖学的研究,并不断进行由表及里的深入观察,继续推动中医学的发展,使

之成为独特的医学。但对五脏六腑等身体内部的解剖研究却几乎陷入停止,因为从秦代开始,

律就规定,“凡是毁损对方的耳、鼻、唇、指等要处以‘耐刑’。耐刑是剃去双鬓和胡须,保留

头发。但如果割去别人的胡须和头发,就要判重刑。可见,当时毁容既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又作

为一种刑罚。《南史·顾?之传》中记有沛郡相梁唐赐之妻遵其临终嘱咐,刳剖其腹以验病因,

结果其妻与子均受到法律制裁。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它集前朝历代封

建法典之大成,又是后来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典的蓝本。唐宋法典都规定:“残害

死尸(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常人减计杀罪一等,尊长则不减”。这项规定既包括死后分尸绝迹,

也包括根据医学需要解剖尸体,都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唐律疏议》专门有“残害尸体”一栏

的详细规定:“如果杀死人,再支解,或焚烧尸体,不但处死刑最高刑--斩刑,妻子还要流二千

里,”“如果不杀人仅残害死尸(焚烧或支解),或弃尸于水中,处减斗杀罪一等”,“如果割

去尸体的头发,或不同程度地损伤尸首,要处减斗杀罪二等”“在路上碰见死尸,不掩埋,或在

墓地薰狐狸而烧着棺椁着,各徒二年;把尸体烧了,徒三年。”这些法令的颁布更直接地加固了

人们视毁损尸体为不仁、不孝、不法的思想。不准解剖尸体,这一法律成规,一直维持到清朝末

年。

虽有封建法典严令禁止解剖尸体,但解剖尸体的行为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从没中断过。

《汉书·王莽传》曾记载:“翟义党王孙庆捕得,莽使太医尚方与巧屠共刳剥之,量度五脏,以

竹筵寻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东汉华佗更是古代外科手术的鼻祖。虽然唐宋医事律今有

“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之罪”,但统治阶级为了惩示民众,依然解剖犯人尸体。“宋代

曾解剖死刑犯人两次,尸体达30--50人之多。其解剖是由医官和画家合作,在犯人临刑时进行,

并将解剖所见,绘制五脏图”。明代则有《赤水玄珠》引何一阳传云:“余先年精力强盛,时以

医从师征南,历剖贼腹,考验脏腑。”但大多数的医家却没有条件从事解剖工作,因而到了清代,

著名医家王清任大声疾呼:“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子夜行?

"他还亲自观察尸体,绘制了《亲见改正脏腑图》,为我国解剖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在整个封建社会里,人们只能乘兵荒、刑戳、疫病流行时机进行一点解剖,还往往受到传统习

俗的制约,就连王清任也“对女囚尸体却因非男子而不忍近前”,所以解剖学的发展真是步履艰

难。

随着中西文化交流的发展,西方传教士开始来华,借医传教。邓玉函著的《泰西人身说

概》是最早传入中国的人体解剖学专著。“他还于1621年在澳门解剖一日本传教神父尸体,此

为外人在远东最早病理解剖之一体”,但这些在中国没有引起医家的注意。鸦片战争以后,西方

医学大量涌入,清政府迫于形势不得不在一些医学院校开设解剖学课程,然而在“钦定学校章

程”中仍规定解剖课的实习“只许模型观察,不许尸体解剖”。但西方各国通过办医院、设医校、

出医刊等方式大力发展自己的势力,到辛亥革命前,我国的十所医学院校中,外国人办的就有八

所,他们沿习欧美建制,不受中国法律约束。1867年,博济医院进行了首例尸体解剖,由黄宽

执刀剖验。此后,博济医学校又陆续对几例无亲友的死亡病人的尸体作过解剖,这是近代中国最

早的解剖记载。这些医学院校的建立,终于使解剖教学活动系统化、正规化,各校都急需解剖材

料来适宜医学的发展,中国的人体解剖法这时已远远滞后于医学发展的需要,要求实行人体解剖

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体解剖法发展到了不得不更改的地步了。

人体解剖法的变更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腐朽落后的清王朝,新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于民国元年颁

布的“刑事诉讼律”第120条规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行检验”,第121条规

定:“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并实验其余必要部分”,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准许解剖尸

体。它冲破了封建法典的长期束缚,为法医解剖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中国的解剖学发展创造了

条件。但它也指出:“解剖究属非常处分,非遇不得已情形,不宜草率从事也。”

同时,民国成立后相继设立了一些医学院校,其体制多抄袭欧美各医学院校。新建的医

学校中,教学上的尸体解剖问题日益突出。江苏公立医学专门学校首先倡议,谓各国医学,多注

重解剖且以解剖之多寡,解剖标本设备之完否定为学校优劣之标准,因以订定采集尸体办法,

呈请行政长官核准。1912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成立后,校长汤尔和又二次向政府提出应开展解

剖实习。在汤尔和的直接推动和医学界的积极努力下,北洋政府于191311月公布一份关于准

许尸体解剖的文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医生对于病死体,得剖视其患部,研究病原。但须得该死体亲属之同意,并呈明

该管地方官,始得执行。

第二条 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得指派医生执行解

剖。

第三条 凡刑死体及监狱中病死体,无亲属故旧收其遗骸者,该管官厅得将尸体付医士进

行解剖,以供医学实验之用。但解剖后,须将原体缝合,并掩埋之。

第四条 凡志在供学术研究,而以遗言付解剖之死体,得由其亲属呈明该管官厅,得其许

可后,送交医士解剖之。但解剖后,须将原体缝合,还其亲属。

在此之前,中国医师虽也有过人体解剖,但从没公开过,“第一次公开执行尸体解剖式

19131113日在苏州医学专门学校举行的”,从此,中国的解剖史掀开了新的一页。

但由于解剖条例过于简单,“各医校对于解剖规则疑义,纷纷呈请解释,并指出医校实

习解剖,与法厅之仅导致害情形不同,须逐部细行检查并须提制标本,永久保存,以供研究”。

内务部鉴于此,遂于19144月颁布了《解剖规则施行细则》。第一条规定:“凡国立公立及教

育部认可各医校暨地方病院,经行政官厅认为组织完全,确著成效者,其医士皆得在该院该校内

执行解剖”,明确限定了可执行解剖的医学院校范围,比解剖规则更严格、完备。第二条指出医

生解剖尸体应按原则办理,但在炎暑时,得一面共同呈报该管官厅,一面执行解剖。比前项规定

有所变通,注意到了四时气候变化有可能对尸体造成影响,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第三条规定

了向司法机关领取尸体的手续。第四条规定:“应行解剖之尸体,如非死于病院,须将医士诊断

书,呈送官厅验明,始得送付医士解剖之”,从而弥补了前次规定的缺漏。第五条规定“凡经解

剖之尸体,得该亲族之同意,始得酌留标本”,“医术上认为必要时,得酌留该尸之数部或一部,

以作标本”,使得尸体解剖的目的和任务得以部分或全部完成。以下各条主要规定了对解剖过的

尸体的处理办法。

随着法令的颁布,尸体解剖在各地零星地开展起来。但大多数医学校中,尸体解剖作为

教学活动,根本无法经常展开,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因为它们得到的尸体很少,有时甚至连这

些少得可怜的尸体解剖,往往也受到非法干预而不能顺利完成,从而使解剖法令流于空文。但是,

这两个解剖法令的颁布,表明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医学实践活动,开始得到官方的承认和保护,

履维艰的解剖学在中国也开始迈上法制化的轨道。其颁布的本身便是对封建伦理观念的一次大挑

战,对于改变人们的传统的旧观念,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无疑具有深远

的历史意义。万事开头难,因此这个法令也有不少缺憾,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也得到不断修订臻

于完善。

人体解剖法的发展

北洋政府虽然颁布了上述法令,但辛亥革命后十余年间,实际上仍由件作沿用清代验尸

旧法。帝国主义则借口中国司法不良,为维护其治外法权制造依据。在要求废除治外法权的运动

中,医学界和法医界人士纷纷提出改良司法,发展法医学,把废除旧法验尸作为一项重要措施。

因此,1928年,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新的“刑事诉讼律”,规定医师可以兼行尸体解剖。民国

17515日又颁布了《国民政府新订解剖规则》 13条,大部分内容与第一个解剖规定相一

致,稍有进步的地方是第三条规定“为研究病源和以遗嘱付解剖之尸体,得其亲属之同意并呈该

地方行政官署后,地方官须于12小时内处理之”。第二个不同点是第十条规定解剖后要埋葬之

尸体如系传染病尸体,其附近地方设有火葬场者得付之火化,火化后进行埋葬并加以标识。这个

解剖规则对前朝的法规没有作大的改动,因此公布不久,要求重新修订的呼声即起。几经商定,

1933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就颁布了《修正解剖尸体规则》,使第二个解剖规则更周密、更合理,其

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主要还是规定可行解剖的医学院校范围。

第二条 明确提出解剖分普通解剖及病理剖验二种,而且规定前者限于医学院校之,后者

凡前条所规定之医学院校及医院均可行之。

第三条 规定可以付诸解剖的尸体范围。

第四条 尸体付解剖前,除由官署交付者外,均须填具呈报书,呈报该管地方官署。

第五条 凡尸体须于呈报该管地方官署后,经过六小时方可执行解剖。如该地方官署认为

必要时,在据报后六小时内得以书面命其停止解剖。

第六一十条 主要规定尸体解剖的具体手续和善后事宜。

这些法令的公布,对法医学和中国医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的西医

前辈们不懈努力的结果。但是,在整个近代,供解剖的尸体,以刑尸、监狱病死无人认领之尸、

医院病死无人认领之尸为对象。医校尸体之难求依然如故”为了改变这一局面,1932年全国

医师代表大会上成立了病理解剖志愿会,入会者自愿死后捐献遗体以供解剖。但整个近代只有余

子维、金守钦、叶古红、戈公振几人立遗嘱并献出遗体,从刑场、监狱也很难得到尸体,从而使

尸解规则基本上成了空文。造成这种曲高和寡的原因,主要是实施过程中阻力太大,“虽有政府

明令准许医校及医院解剖尸体,而地方官及当事者,每以避世俗攻击,迄未能实力奉行,”这主

要是由法令本身的弊端——地方长官和亲属有决定权,而且是绝对的决定权所造成的。同时人们

观念的更新总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可见,这一阶段中国的人体解剖状况与医学发展的矛盾仍很突

出,可是,由于战乱频繁,内忧外患不断向南京政府袭来,国民党政府根本无暇顾及文化事业的

发展,人体解剖法的再次修订历史地留给了后来者。

人体解剖法的完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1950年颁布了《暂行尸体解剖规

则》,19521957年曾对之进行修定,但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历程,使刚刚兴起的法制事

业也遭受了挫折。经过历史的拨乱反正,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

了“解剖尸体规则”,作为现行的尸体解剖法规,对过去的尸解规则进行了修正和有益的补充。

它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尸体解剖分为普通解剖、法医解剖和病理解剖。前者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

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研时施行;后者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研和医疗预防机

构。可作普解的尸体为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以及无人认领的尸体两种;病解的尸

体范围则要大一些,一为死因不清楚者,二为有科学研究价值者,三为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

解剖者,四为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但上述一二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

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对于法医解剖,只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

院校附设的法医科()有权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为涉及刑事案、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

杀嫌疑者和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这些规定比以前的尸解规则

更合理、更严密。第九条规定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科学意

义,提倡移风易俗。照顾了各民族各地区的特点,符合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的医学原则。第十条规

定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40

元为限)。其它各条都是关于解剖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个法令的颁布,成为我国法

医学事业的里程碑,进一步推动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使新中国的卫生法律体系进一步系统化正规

化。虽然有些规定随着当今时代的变化显得不合时宜,有些规定可能引起部门之间的纠纷,同时

也暴露出立法、司法和行政之间权力界限难定的一些弊端,但它毕竟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事业步入正规化的重要一步,在中国医学史和中国法制史上都有

着不可忽视的地位。《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又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

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随行解剖查验从而使中国的人体解剖法更趋完备。

纵观人体解剖法在中国的实施和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中国解剖学进展缓慢,

甚至出现了停滞状态,这与历代的封建法典禁止人体解剖是分不开的。到了近代,随着人体解剖

法的修订和逐渐发展,中国的医学解剖学也取得了进步。但由于这时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会,所以解剖学没有大的进展。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解剖学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解剖

研究的方法由光学镜、电镜而到生物物理方法、组织化学方法、同位素示踪、细胞组织的活体研

究以及体外培养等方法。尸体解剖不再仅是为刑事案件侦破提供医学依据,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

以及医学教育水平,还要为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提供必要的材料,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行

为,调适医学技术和医学伦理之间的矛盾,成为医学法学面临的又一主要问题。随着整个社会经

济的发达,文化科学技术的提高及人类社会文明的昌盛,器官移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就必然涉及到人体解剖的具体操作细节及相关的其它医学问题,人体解剖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待

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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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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