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
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公布日期】1979.10.12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79.10.12
•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
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现
转发各地。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由于他们的极左路线的流毒至今还
未肃清,所以目前在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这一工作的好环,是关系到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
政治局面,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
个重要因素 。希望各地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国家民委党组这一报告的意见,
组织
适当力量,认真检查一下本地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实
际,拟定措施,抓紧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了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
工作问题。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
古、朝鲜、苗、瑶、畲、土家等民族的约一千万人杂居、散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
村。
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工作,并根据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
点,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方针政策, 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 使杂居、散居少数民
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经济文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一定的改善,
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断加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
到明显的改变,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得不到尊重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地区甚至不
断发生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严重事件。这种状况表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还
未肃清,在他们的影响下滋长起来的大汉族主义思想需要进一步克服。上述问题,
必须引起各有关党委充分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我国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各条战线,长期以来他们对
丰富和发展祖国的文化艺术和手工艺品生产等都作出过重要贡献,今后更应重视和
发挥他们的所长,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由于他们同边疆、聚居的少数民族的联
系向来密切,做好他们的工作,对维护和发展边疆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
结,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由于他们
很多人居住在城市和市郊,对旅游的国际人士了解我国少数民族和党的民族政策,
就近起重要作用。那种认为杂居、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很少,而忽视、轻视的思想显
然是错误的。
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种专业技术人材,把那些政治思想好,有一
定工作能力,同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少数民族干部,大胆提拨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
些没有或很少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拨给从农村人口中选拨培养干部的指
标,使这些民族的干部很快成长起来。
要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团员。不允许把吃不吃猪肉作为衡量进步与落
后的标准和是否有宗教信仰的标准,更不以此作为能否入党、入团和选拨干部的条
件。
在招工、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各种工作人员时,要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得以
任何借口歧视的排斥少数民族,并且要予以适当照顾。
抓紧落实党的政策。 对于林彪、 “四人帮”制造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尽快
彻底平支;对历次政治运动中遗留的问题,也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尽快地加以妥善解决。
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都要积极帮助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发
展经济文化,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要从杂居、散居少数民族
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党各项经济政策,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在
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 ,加速发展各项生产 。
在生产方针上一定要因地制宜 ,注意他们的特点,发挥他们的特长 ,不要一般
化。要鼓励社员在保证集体生产条件下,从事家庭副业,要积极扶持和发展少数民
族的林、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的生产,要坚决制止强迫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
族师范毕业的学生要分配到少数民族地区, 农村教师要尽量在当地少数民族回乡
知识青年中选拨。高等院校招生时,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力求每年一定数量的少
数民族学生进入大专院校。办好城市和农村的民族文化馆、站和电影队,活跃文化
生活。积极办好少数民族社队的医疗卫生事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扶持
合作医疗,加强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妇女病的防治工作。
为了解决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加速发展经济、文化事业,国家和
各省、市、自治区在安排有关预算支出时,要重视少数民族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照
顾,仿照国家支援穷队和发展社队企业的措施,对困难的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和街道
举办的企事业,在财力、物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社队适当放宽减免
征购的标准;适当延长少数民族社队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的期限;适当提高中
等以上学校(包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比例;逐步增加公办学校,
减少民办的比例,以减轻这些社队的非生产性支出。
三、认真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团结的大事。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
少数民族的节日,当该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
有的民族节日的油、面等供应,可继续实行。
回族等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
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没有清真食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
家吃饭的禁猪民族的职工,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
为了方便群众,在城市和回族等禁猪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
医院、列车等,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
回族群众实行土葬习惯的应当受到尊重,决不能强迫火葬。有些地区采取土葬
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作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按民政部和国家民委的通知
认真推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出一定地段作为这些民族的公墓。回族等民族较
多的城市,要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处。
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为照顾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形成的
生活习惯,如回族的吃牛、羊肉,朝鲜族的吃大米(商业部都有规定),蒙古族的
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分管,定期研究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现在,有一些省、市、没有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者虽然设立了机构,但还正
在配备干部;应该恢复和设立民族工作机构的地、县、市,大多数都还没有恢复和
设立。我们意见,凡是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和地区,都要
尽快恢复与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事务较少、不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省、设
区的市和地区,也要恢复与设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事务较多的县、市,也要
恢复与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指定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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