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
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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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
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
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
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
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
例核定。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
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
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
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
治鉴别力和洞察力。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
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
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
(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
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
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主动
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
水平;
(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
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
(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
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
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
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
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
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
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
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
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
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
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
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
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
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
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
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
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
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
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
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
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
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
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
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
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
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
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
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
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
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
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
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
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
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
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
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
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
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
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
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
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
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
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
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
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
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
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
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
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
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
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
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
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
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
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
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
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
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
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
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
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
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
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
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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