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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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快乐学习)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

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

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发〔200416)《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

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精神,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

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

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

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

例核定。高校每个院()、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

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

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

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

治鉴别力和洞察力。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

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

;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

()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

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

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主动

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

水平;

()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

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背景;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

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

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

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

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

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

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

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

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

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

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学生

的思想和心理的矛盾,积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

;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

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

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

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

活动;

()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

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

班级建设和管理;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

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

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

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

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

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

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

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

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

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

互评、院()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

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

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

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范围内开展本院()辅导员间互评。

()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

方面情况,对本院()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

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

议,审定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

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

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

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

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

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

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

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

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

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

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

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

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

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

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

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

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

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不含见习

),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

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

考核称职及以上。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

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

4(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

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

4(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

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

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

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

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

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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