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
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1.24
• 【文 号】审法发〔2022〕7号
• 【施行日期】2022.01.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审计署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
关问题的通知
审法发〔2022〕7号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
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
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
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审
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
下统称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
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审计机关
查询的账户和存款,包括单位、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期货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
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以及在金融
易日期、内容、金额和账户余额情况,以及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络信息、
第三方支付信息等记录。
六、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
印、照相,或拷贝电子数据,但不得带走原件。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注明来源并盖章。
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隐匿。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审计
机关收取工本费。
八、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
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九、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在查询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情况和内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
密,不得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由上级审计机关依法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由有关
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审计机关、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
1.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略)
2.协助查询单位、个人存款通知书(略)
审计署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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