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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规则

更新时间:2023-10-31 11:47:21 阅读: 评论:0

初照人-生意好的祝福语

利息计算规则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300字作文)

第三章 存款利率及计结息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存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调整政策,确定具体的利率

执行政策。

第十九条 本行存款采取的计息方法:

(一)积数计息法。是指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

方法。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二)逐笔计息法。是指按预先确定的计息方法逐笔计算利息,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三)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二十条 存款按客户性质分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规定及计结息规则:

(一)活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按

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

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

不分段计息。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

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

计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

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转存后未满原定存期部分为逾期支取,逾期部分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期和固定

金额。凡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到期时按开户日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期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按开户日利率计息,存期

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支取,不计复利。存本取息存款

提前支取时,须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将已分期支取的利息

一次性从本息中扣回;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教育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1、教育储蓄存款按期限分为一年、三年、六年三个档次,在遵循储蓄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利

率优惠,各档次利率为:一年期按开户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三年期按

开户日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

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时,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相应档次优惠利率

计息;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

利率计息。

2、教育储蓄存款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如出现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

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部分,支取时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教育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存款人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

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结息规则:

1、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存入日不事先约定期限,客户可自行选择在任何时候支取,按支取

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打折计息。相应期限

整存整取利率打折后小于支取日活期利率的,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

半年)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

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

折计息。

(七)个人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1、个人通知存款无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

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存款人须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

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

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 5 万元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 5 万元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

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5 万元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

根据存款人意愿转存为其他存款。

(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规定:

1、储蓄存款在 1999 10 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 1999 11 1 日(含)至 2007 8 14 日(含)期间孳生的利息

所得,按照 20%的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 2007 8 15 日后(含)至 2008 10 8 日(含)孳生的利息所

得,按照 5%的税率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4、储蓄存款在 2008 10 9 日(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单位存款利率规定及计结息规则:

(一)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

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适用的计息方法为积数计息法。

(二)单位定期存款计结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

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

一次。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

部分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单位定

期存款到期不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三)保证金存款计结息规则。保证金存款依据存款期限划分,分为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

金。活期保证金存款遵循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规则,按季结息,结计的利息并入保证金账户;

定期保证金存款遵循单位定期存款的计息规则,利随本清,结计的利息划转存款人结

算账户。

(四)协定存款计结息规则。协定存款按照协定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遇利率调整分段

计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

(五)协议存款计结息规则。协议存款计结息规则参照单位定期存款执行。

(六)单位通知存款计结息规则:

1、单位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2、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

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七)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规则。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

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

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6 30 日。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存款,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结息,计息方法适用单位存款。

(八)养老保险基金存款计结息规则。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资金存款,

5 年(含)以下的存款,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结息,计息方法适用单位存

款;5 年以上的存款可以办理协议存款,最低起存期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单笔最

低起存金额为 5 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付息方式由存款单位与本行协商确定。

(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计结息规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当年筹集的部分,

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

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6 30 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的沉淀资金,按

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十)财政性存款计结息规则:

1、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预算外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

计息。

2、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预算内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不计付利息。

3、财政预算单位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按相应存款期限及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外币存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本行可

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自主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采用按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档次利率(LIBOR)或香港同业

拆借市场港币同期限档次利率(HIBOR)加点浮动的方式,由本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三)大小额外币存款的界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币存款的计息和结息

方法参照人民币存款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第四章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本行和借款人在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调整政策确定,并在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行贷款采取的计息方法为逐笔计息法,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年利率/360

计息期以实际天数计算,实际天数 1 年为 365 (闰年 366 )1 个月为当月公历实际

天数。

第二十六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一)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1短期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浮动幅度和基准利率不

变。

2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

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1、中长期贷款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发放日相应档次的基准贷款利率加浮

动幅度确定。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浮动幅度不变,基准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利率调整而

相应调整。

2、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3、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以下规则调整利率:

12004 10 29 日以前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实行满一年一调整,即在贷款发放日的

对年对月对日,按照最新的同档次、同期限利率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并根据原合同约定的

上浮幅度,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2004 10 29 日(含)以后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实行按季调整,即在每季结息的

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与原合同约定的上浮幅度重新计算新的执行利率。

(三)按揭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1、按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仍按原合同利

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期间遇法定利率调整,参照中长期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执行。

2、按揭贷款的结息方式和结息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2005 3 17 日以前发放的中长期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一年一调整,即在每年 1

1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与原合同约定的上浮幅度重新计算新的执行利率。

42005 3 17 日(含)以后发放的中长期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按季调整,即在每季

结息的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与原合同约定的上浮幅度重新计算新的执行

利率。

(四)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个人综合授信

贷款实际执行的利率以授信期间为准,授信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以授信日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加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授信期间内固定不变;授信期间在一年至两年的,以授信日

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实行按季调整,

即在每季结息的次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加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重新确定。

(五)展期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展期利率执行原期限加展期期限的期限档次利率,从展期之日起,

贷款利率按照新的基准利率加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

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按照贷款展期协议生效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利率加展期协议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

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新的基准利率加展期协议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

(六)挪用及逾期贷款利率管理及计结息规则:

12003 12 31 日以前发放的贷款逾期后按照月息 6.3‰计收逾期贷款罚息;2003

12 31 日(含)以后发放的贷款逾期后按合同利率的 1.5 倍计收逾期贷款罚息。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按合同利率的 2 倍计收罚息。

3、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

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4、按揭贷款逾期出现整体逾期时,2003 12 31 日以前发放的贷款逾期后按照月息

6.30‰计收逾期贷款罚息;2003 12 31日(含)以后发放的贷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

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贷款罚息。出现部分逾期时,以第一期逾期罚息为准,此后再有逾期均

执行该利率不再调整,其正常贷款部分仍然参照中长期贷款利率调整规则执行。

5、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

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各类保证项下垫款(包括保函赔付款、保兑垫支款以及信用证项下的

各种垫支款等),从垫款之日起,按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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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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