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
务的指导意见
银行关于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各
分行、直属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满足个人按揭购房
的多元化需求,提升我行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综合竞争力,坚
持市场拓展与风险管理并举,抓住机遇扩大市场份额,现提出
我行下阶段积极推进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请
各行参照执行。
一、业务发展总体意见
1、房产定位
各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应以支持购买中、高档
“住宅房”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及主导方向,适当兼顾价格确切、
地域适当、商业环境成熟、易于交易转让及处置的“商业用房”。
上述房产应具有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有效证
件,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出让人对其应具有完全处置权
利。
2、客户定位
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主要面向两大类人群:即
“知识型”中青年自住购房客户与“稳健型”房产投资人士。前者
事业发展潜力大,前景广阔;后者工资薪金收入丰厚稳定,以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适度房地产投资。
3、业务受理模式
从二手房交易模式上分析,总体上可分为“借助中介机构
(特指房地产经纪企业,下同)交易”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
两大类;我行提供按揭服务时也相应配以“渠道批发”与“网点
零售”两大业务模式,而前者将日益成为银行取得二手房按揭
业务的主要模式。
4、制度规范
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应按照《XXX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
法》、《XXX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以及其他
相关制度执行。考虑到二手房贷款业务具有鲜明地域性的特点,
各行在经办具体业务时,应将我行现有业务规定与经办行实务
操作有机结合。各行应制订出适应本区域市场特点的具体业务
操作规程,报总行备案;若该规程对我行现有业务规定造成实
质性突破或造成风险扩张,实施前应得到总行批准。
5、总行、分行与支行(经办行)的业务隶属关系
切实推进二手房存款业务,必须得到全行上下的了解与支
持。总行层面将出台业务推进指导意见,对“总行级”业务合作
伙伴、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分行层面应制订区域性业务操纵规
程,将总行政策本地化,指导本区域内支行的具体业务拓展;
支行(经办行)则应强调执行,并做好信息反馈。
二、业务推进具体指导意见
1、中介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
各行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时建立起合理、严格、规范的
“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其中: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天分。分行应优先
选择全国性的、连锁经营的中介机构;中央性中介机构,应具
有一定知名度、天分和诺言良好、具有一定规模、资金实力及
市场占有率。中介机构的市场定位应与我行二手房存款业务的
方针市场相吻合。
(2)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含二
级),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B)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
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C)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
百分之七十以上;
(D)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价业务继续三年以上;
(E)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
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F)以房地产价格评价为主营业务。
另外,只有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以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从事评估业务。上述规定参见“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9
日建房(1997)12号发布)”。
对于中介机构“抛高”房价、假按揭、提供虚假证明、套用
银行贷款资金,或评估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据明显偏离抵押物
内在价值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合作,实施保全
措施,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及时上报总行。总行通告全行后,
将适时汇总上述信息报送有关监管、征信机构,对其实施全面
“封杀”。
业务经办行在与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合作前,应将合作协议
等相关资料报分行核准;“总行级”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在
个人银行总部。
2、抵押物价值的认定
在认定房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确定适当的贷款额度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准绳上取该房产的评价价、交
易价、市场价中的孰低者作为测算按揭存款成数的基数。个中,
“评价价”是指以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天分的房地产专业评价机构
出具的评价敷陈所认定的物业价值;
(2)按照我行事情职员职业判断,房产交易价格基本符
合市场公平价格或系二年内新购的普通商品住宅,可免于评价
机构评价,以购房合同价格作为确定存款额度的依据,但此时
存款成数不应跨越合同价的60%;
(3)房屋装修价值不应计入房产价值。房屋装修价值计
入房产交易价格的,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将房屋装修价值剔除;
(4)商业用房、别墅或高档住房按揭业务,应由国家二
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抵押登记的真实性
分行应高度关注并切实防止伪造抵押登记手续欺诈贷款的
情况。二手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放由客户或中介公
司自行办理。各行应设专人(我行正式员工)亲自办理,该员
工不应是信贷员或贷款审查人员,并与此笔贷款的“审批通过
与否”不存在利害关系。
对于业务经办行拟委托房产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
方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应通过分行贷款审核委员会综合
评审,并将相关意见报总行备案。
4、贷款资金的划付
二手房贷款原则上应于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
证明后方可发放。发放的贷款资金应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合同
约定(借款人授权指定)的房产出让人个人账户;尽量避免划
入中介机构账户,以防范中介机构挪用资金风险。
二手房交易单方直接进行房产买卖交易,并要求银行代为
还款通知书、网银、电话银行、ATM终端等渠道实施产品宣
传。
发起各行将以下客户群体列为重点营销对象:
(1)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医生、建筑师等);
(2)公务员(各级政府部门的中高层工作人员、教师
等);
(3)垄断/高薪行业员工(XXX、XXX、XXX、汽车、
医药等);
(4)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业务激励机制(方案待定)
各行应建立积极的业务激励机制与绩效考核机制,加大业
务拓展力度。由分行推荐、总行汇总评选出5-10家全国连锁
的二手房中介机构,将成为“总行级”战略合作伙伴,与之建立
全国性、全面的银企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方式对外公示单方
战略合作团体形象。
(1)咨询费
由与我行签约合作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定期为我行提供房
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并为我行员工提供行业政策法规、专业知
识培训等业务咨询服务。涉及咨询费用应根据当年业务合作情
况,双方按年结算。对于“总行级”二手房中介机构,总行将拨
出专项资金支付相关费用。
(2)保险手续费分享
由中介机构推荐、经由我行认可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为我行
二手房贷款提供保险服务。涉及保险手续费可与中介协商比例
分享。
(3)POS收单手续费减免
各行应尝试为房产中介机构配置POS设备用于全部或部
分房款的收款事情。即为购房者躲避了因照顾大量现金带来的
风险,又方便了中介机构销售、财务职员的售楼款的清点与及
时回笼,提高了交易管理的效率;配以“及时语”功用,可在相
当程度上拉动我行存款(包括对私、对公)业务。
此项服务涉及的手续费可与中介机构协议商定;出于综合
收益考虑,建议各行对该费用进行适当减免。
(4)员工奖励
由我行员工推荐并最终与我行合作的二手房中介机构,经
一定时间、一定业务量的检验,合作情况良好的,将给予该员
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总行将下达“二手房贷款专项指标”,业务统计时予以单列;
同时设立“二手房专项营销资金”用于奖励完成指标(综合“增
量绝对指标”与“指标完成率相对指标”)的前三位优秀分行。
要求分行细化出台相应绩效考核机制,短期内打开局面,确保
指标完成。
需要强调,与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支
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并不得与贷款金额挂
钩。
(5)充当房产直接交易的信用中介
对于房产买卖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直接达成的二手房交易,
我行同样可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金融服务。在借款人(买
入方)在将“购房首付款”交存我行保证金账户、提出按揭贷款
申请后,进入我行正常审贷程序;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向
房产出让人(买出方)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我行将随即
根据协议受托办理产权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待抵押登记办妥,
将发放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的首期款一并划入房产出让人
(买出方)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3、我行现有个人贷款产品功能的配套宣传
各行应向借款人与业务合作方积极宣传、推荐我行相关个
金产品,突出我行系统升级后产品的优化功能。建议宣传重点
放在“更多人性化,助您早日实现财务自由”方面:
(1)理财房贷的使用
客户在获得我行个人购房存款(包括二手房存款)同时,
以同一套房产做抵押,可另外获得一定授信额度,供其在购房
存款期限内循环使用。该产品兼顾了客户对“固定资产持有”与
“流动资金周转”的需求,让客户的不动产变“不冻产”。
(2)“及时语”功能
使客户随时掌握资金到帐情况,并在每期约定还款日前得
到银行短信形式的善意提醒。
(3)个贷期限自由变更
若客户正常还款,可变更贷款期限,期限既可延长也可缩
短,实现还款压力“因时而异”。
(4)个贷还款方式自由变化
若客户正常还款,可变换还款方式。不但“等额本息还款”
与“等额本金还款”可实现互转,“一次还本”也可转为“分期还
本”的存款,体现还款能力“因时而异”。
(5)扣款日期自由选择
客户可自由确定每月的1日至31日任意一天为还款日;
系统也支持点窜商定还款日,实现与客户每月现金流充分匹配。
(6)系统支持部分扣款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11:30: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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