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个人账户开户和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
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它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
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它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
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2011-116号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 万元的,
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
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
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
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转账业务:
1 .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 .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 .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 .其他可疑情形。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
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
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
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 )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
民币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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