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发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10:17:01 阅读: 评论:0

一杯敬过往-我国历史朝代顺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发文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4770k)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

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三条 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

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

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

第四条 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账户种类)范围:

(一)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

(二) 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

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

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视同定期储蓄存款。

第五条 进入AAS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

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

第六条 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

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

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定

1

第七条 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1

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

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

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

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

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

第八条 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包括原期续开和

延期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

查系统对客户身份(含账户所有人及代理人)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

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

第九条 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盖章有效)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

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

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

第十条 《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

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

第十一条 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

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即存款证明开立当日)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

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

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

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

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

1

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2

第十二条 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

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

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含利息)

第十三条 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

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

打印7笔存款信息。

第十四条 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

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

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全部)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

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

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 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

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

原存款证明。

第十七条 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

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

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

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

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

第十八条 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

第二十条 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

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

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

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

2

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

第二十二条 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

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

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

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

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

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

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第二十四条 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

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 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

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

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 已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

2

关于挂失期有关规定请参见个人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4

转账,不能办理质押。

第二十八条 存款证明必须为系统打印,手写、涂改、复印、影印等

对外无证明效力。

第二十九条 如存折/存单上的客户姓名与CIF系统中的客户姓名不

一致,不得开立存款证明。客户须先到我行联网网点修改客户信息,再办

理存款证明。

第三十条 除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有权机关、监管部门及银行

内部按相关业务规定可以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

随意查询客户存款证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存款证明申请书》随当日业务传票上交装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国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

理办法(试行)(2003年版)》(中银零部[2003]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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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菜-如何提高生产效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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