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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31 10:13:38 阅读: 评论:0

写动物-北京幼升小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暖作文)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

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

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

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

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

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

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

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

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

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存款,系指存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

存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存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典质存款、质押存款、

保证存款和信用存款。

典质存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典质

方式,以吻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典质物发

放的存款。

质押存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

方式,以吻合我行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

物发放的存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

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柜台贷款,系指贷款的发放由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的贷款;

自助贷款,系指借款人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银

行或电话银行等系统自主办理的贷款。

第三章存款要素规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有用居

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天然人;境外天然人申请存

款,须吻合国度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

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

(四)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五)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其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申

请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消费用途须符合监管部门和我行有关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禁止向下列人员发放贷款:

(一)曾向我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申请

资料;

(二)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在国家和我行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

状况、风险状况、贷款用途和担保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在监管部门及我行贷款品种规定范围内,根据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周期等条

件,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贷款展期

第十七条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办机构按规定程

序办理,并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存款实行不同存款利率,按照XXX和我行存款利率政策,

根据存款期限、存款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九条存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正常合法的消费、经营等

用途。禁止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度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

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

投资;

(四)国家和我行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二十条贷款的担保

经总行批准或授权,分行可对优质客户开办信用贷款。办

理信用贷款时,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

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要求。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保险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要求办理保险的保单,必须设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且保

险期限不短于存款期限。在典质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

或撤消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

通知我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我行有权提前收回存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公证

贷款发放前,我行认为有必要的,应办理贷款公证手续。

第四章存款程序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个人经营性贷款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缴纳税款凭证、相关报表等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收益

情况的资料;

(六)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营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XXX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XXX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查询结果,对客户

进行预筛选,对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开展贷款调查。

第二十四条贷款调查

(一)存款调查原则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共同负责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

主、间接调查为辅,坚持分类处理、真实有效和累计额度的基

本原则。

1.分类处理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和担保方式的不同,采

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革的,重新调查并

出具意见。

3.累计额度原则。按照客户的累计额度来衡量客户的存

款风险。累计额度包括客户现有未结清的存款、保函等信贷业

务(含已批准但尚未使用的额度)、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其他

信贷业务。

(二)经营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担保人、抵

(质)押物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

家庭的自然情况、信用状况、贷款记录等;

2.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借款人了偿

审查审批人接到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细致、

及时的审查,出具实在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正当性审查意见。

如认为必要,审查审批人可与借款人面谈或作现场核实。审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资料、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完整、合规,签字、

盖章是否齐备;

(二)存款用途是不是合规、正当;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收入程度、还款能力是

不是吻合我行要求,是不是吻合存款准入条件,是不是与存款

申请额度相匹配;

对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经营机构按国家及总行相

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手续,依法取得手续证

明、权利凭证。

对需要办理保险、公证手续的,办妥保险、公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

经营机构根据存款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办妥上述手

续,并对存款申请材料及放款材料进行审核。地域信用风险管

理部复核后,对吻合放款条件的,向经营机构出具放款通知书。

搜检还款是不是正常,借款人职业、收入、家庭、财政等状况

是不是变革,是不是按条约商定用途使用存款,抵(质)押物

状况、价值是不是发生变革,是不是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等

情况。对经营性存款,搜检借款人一样平常生产经营状况、财

政状况以及还款情况等。

2.首次提款搜检。经营性存款首次用款后,客户司理须按

规定对存款进行搜检,了解借款人资金流向、用途以及最新经

营状况等。

3.到期前资金落实。对一次性还款的贷款,客户经理须

在贷款到期前了解借款人按期还款的意愿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4.重检。贷后检查过程中,客户经理认为需要调整贷款

要素的,或借款人提出变更贷款要素的,须发起重检,通过原

(三)五级分类管理。客户司理(资产保全清收岗人员)

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分类结果

进行认定。

(四)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经营机构应及时督促借款

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按合同约定计收

逾期利息;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款资金的,应当加紧催收

或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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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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