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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终版)[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3-10-31 10:04:22 阅读: 评论:0

草庵寺-寿宴致辞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终版)[修改版]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感冒驱寒姜汤的做法)

第一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终版)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下发的《查询和没收个人

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发布日期:19801122 实施日期:19801122日)

精神,存款人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到当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证明书支付存款。

程序:

1、让家里出一个人去公证处咨询并领取手续表

2、按公证处要求把材料准备好后,所有继承人一起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

3、继承人拿继承公证书去银行办理挂失领款手续

4、公证费按继承的财产百分之二收取,不足两百按两百收

5、银行挂失的费用10

提出公证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存款人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存款银行的名称、户名、账号、存款日期、金额等。申请人与存

款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领取该笔遗产的主体,应当是死者的合法

继承人。如果死者的父、母还健在的话,他们也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

如父母已去世,则应出具死亡证明。如该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从中先分割出属于自己的部分,

剩余的部分由有继承权的人按比例继承。 申办继承公证的手续和费用,供参考:

1.死亡证明

以下证明均可:

(1) 死者户口上有“注销户口专用章”(圆章)并注明死亡注销日期;

(2)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 由当地公安局户政大厅开具的死者户籍证明;

2.财产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基金持有证明等;

3.身份证、户口簿

继承人及放弃继承权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4.相关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样本在资料下载区,可以下载或

者复制)

5.需要被继承人(死者)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

取得公证书的时间 一般为25个工作日,自当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公证费按照遗

产价值的2%收取公证费,最低收取200元。当事人需要增加公证书副本的,每增加一份,加收10元副本

费。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

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

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

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

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检察、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

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

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

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

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

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

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

生活必需而须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

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

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

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

(四)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处依照上述规定手

续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五)为了严密制度、手续,特制定有关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随文附发。

使用这些法律文书时,应统一编号,妥慎保管。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

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

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

支付手续。

(二)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

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实

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

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

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

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

规定相抵触时,以此文件为准。

第三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1122日发布的《关

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

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

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

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

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

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

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

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

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

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友好社团、当地侨团和爱国侨领、友好

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存

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

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四篇: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继承问题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继承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1122日发布的《关

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

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

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

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

确实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

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

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

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友好社团、当地侨团和爱国侨领、友好

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存

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人又无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

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

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

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

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80]银储字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

所有权。个人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

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检察、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

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

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

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

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账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

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

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

续。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

并根据实行情况,具体处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

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储蓄所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

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

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

(四)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由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处依照上述规定手

续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五)为了严密制度、 手续,特制定有关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随文附发。

使用这些法律文书时,应统一编号,妥慎保管。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

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

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

支付手续。

(二)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 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 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

制企、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

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各项希研究执行,望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

过去有关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如与此

规定相抵触时,以此文件为准。

附:查询、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01122

实施日期:19801122 (中央法规)

第五篇:存款人死亡存款支取

款人死亡,储蓄存款如何办理支取

根据国务院1992年第107号令《储蓄管理条例》(从199331日施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

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存款人死亡后,其储蓄存款分以下几

种情况办理支取手续。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

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

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

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

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

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

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

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

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

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

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

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

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

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

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成长的名言-天地的四字词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最终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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