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
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
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
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
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 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
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
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五条 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 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
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
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 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
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
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外汇整存整
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
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
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
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根据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按照零存整取
利率计算利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针对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入的储蓄资金实行的
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50元,每
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一)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4—征利
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
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
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教育储蓄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小于或等于1万
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
规定办理。
(三)教育储蓄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时,必须凭存折、有
效身份证件和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不
享受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
第十条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取息期,一次性
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
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客户按照开户时约定的取息日,可
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
以后可随时取息;提前支取本金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并扣
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十一条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支取期限,本
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1
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
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0元。
第十三条 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
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
金额的业务。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含)人
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约为等值1000美元(含)
外汇。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汇个人通知存
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
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通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
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可于第八日支取。一次通知,只能办理一次
支取。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
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自
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业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十五条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个人外
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
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
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申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后,将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客户须提供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管审批。由他人
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
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
身份证。、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武装警察身份
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
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
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
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
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
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
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止。
第二十一条 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
需要延续使用的,客户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第一笔业务时,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
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账户进行重新确认。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
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客户也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
证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存款凭证,并按预
留支控方式进行信息核验,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并销户时,须提供客户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个人活期账户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
生存、取款业务的账户将转入睡眠户。
第四章 存款与取款
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
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外汇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
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单笔
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折现金存款,
要提供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
数)、外汇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
或人民币50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转账取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
日累计外汇等值1万美元(不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还应
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凡支控方式中含凭证件支取的,须客户本人凭
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八条 转存业务是指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将其税后
利息并入本金,并按照客户约定的存期转存为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转存业务分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约定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到期后的转存存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按照约
定的转存存期办理转存,每个存期的利率按照转存日当日的挂牌利率执行。不转
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选择不转存标志,
系统在存款到期后将不进行转存处理,存款到期后逾期部分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
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时,要提供客户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
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不能按期支取存款的,客户可以在节假日
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按起息日或转存日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 储蓄通存通兑是指客户持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可在指定区域内
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控方式为“凭密码”或“凭密码-凭证”且通兑方式为“通
存通兑”的,可通存通兑;否则不能通存通兑。修改通存通兑方式,须由客户本
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存单、折)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通存通
兑的存款凭证,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取款、销户等业务。
第五章 计息及利息税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
基准利率执行,外汇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利率执行。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
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四条 利率换算公式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三十五条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是指存款金额。
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存期是指存款存储的时间。以存入
日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为止,即存款日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
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
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
息法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
税后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第三十七条 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
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
息。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期相应档
次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
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之后的逾
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条例》实施后存入
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转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
均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
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条例》实施前存入
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遇利率调低时,按原利率计息;利率调高
时,分段计息。提前支取,实际存期不足半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
半年以上的,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
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
实行分段计息。《条例》实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
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
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一)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
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
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
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即: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开户日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计付利息。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开户日六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开户日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开户日二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开户日三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五年不满六年的,按开户日五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
支取时,存期内存款按照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付利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按人民币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
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四十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规则《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
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
(含),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存期半年以上(含),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半年期存款利率
打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第四十一条 个人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一)通知存款支取时,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
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二)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
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且按时支取的:
1、支取金额与通知金额一致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
2、支取金额低于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剩余金
额(通知金额减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3、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超过金
额(支取金额减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视同未通知处
理。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从原开户日计算
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
第四十二条 自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
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四十三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
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
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
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
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
利息税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税收协定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
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
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
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
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章 特殊业务
第四十五条 储蓄业务的挂失包括: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凭证
挂失是指客户因存款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
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密码挂失是指客户因遗忘存款凭
证密码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密码重臵的业务。印
鉴挂失是指客户因印鉴丢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
印鉴更换的业务。
第四十六条 储蓄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不
记名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不能挂失。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存单、折),须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
挂失。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存单、折)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
构申请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
失手续,可以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后,客户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否则挂失不再有效。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机构受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时,在确认该笔存款
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
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书面挂失后,补领新存款凭证和挂失销户,须客户本人凭有效
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客户本人办理书面挂
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够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办理凭证补发
或挂失销户;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
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在
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存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重臵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
办理,不得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臵业务;当场
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五十条 客户书面申请印鉴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到原
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印鉴挂失后,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更
换印鉴,不得代理。
第五十一条 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后
要求解挂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被挂失存款凭证等到原
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口头挂失在营业机构办理的,解挂时须客户本人
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
失,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不得
代理。
第五十二条 应由本人办理的储蓄业务,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
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三条 客户本人因严重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补领新存款凭
证(存单、折)、密码重臵等业务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通过公证或银
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有关情况后由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时,要
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证据。
客户因重症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疾病的,代理人(直系亲
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客户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
关业务。银行要双人上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所需存款直接转入医院指定账
户。
第五十四条 客户在营业机构查询基本资料及账户资料等相关信息时,须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折打满页且正常换折时,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储
蓄存折销磁和损坏换折时,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支控方式在一级分行辖
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要凭预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折严重损坏的,要做凭证挂失处理。储蓄存折重写磁时,须
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六条 须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务主要包括:
密码修改、密码重臵、密码解锁、密码解挂、补领新存款凭证、挂失销户、凭证
解挂、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兑方式、印鉴更换、印鉴解挂、账户查询、存折重
写磁等。
第五十七条 须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印鉴挂失、更改通
兑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及不能通兑的业务等。
第七章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五十八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
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
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助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在开户的营业机
构或集中受理部门办理。
第五十九条 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须进行必
要的审查核实。符合如下条件,方可予以协助:
(一)法律文书为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且真实、有效,协助的事项符合
法律规定。
(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注明需被冻结或扣划个人存款的开户机
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有权机关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其提供该
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资料。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
相同。
(四)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
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
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条 协助查询 协助查询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
关的查询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
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审计
机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可以查询的有
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查询个人的存款情况。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依法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
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查询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有权机关县团
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
执行公务证和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三)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个人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
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营业机构应如实提供存款资料。有权机关对需要的资
料可以抄录、复印或拍照,但原件不得带走。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
用的,可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协助查询时,应告知执行机关,查询时的余额有可能发生变动。如执行机
关同时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在办完冻结手续后,方可在查询回执上填写
余额。
(五)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应当保守秘密。
第六十一条 协助冻结 协助冻结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有权
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或划转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
款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
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依法可
以冻结或临时冻结的有权机关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部分
存款。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营业机构临时冻结个人客户的全部或
部分存款,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营业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
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冻结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人民法院执法
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
签字)、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营业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
明情况。
(四)冻结的效力从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手续办结的第二天
起算,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五)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
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营业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第六十二条 协助扣划
协助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
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可要求营业机构协助
将指定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二)上述有权机关执法人员要求扣划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件(人民法院执法
人员还应出示执行公务证)、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
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
签字)、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三)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六十三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
时,应当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有争议的,按相关争议机关协商后意见办理。
第六十四条 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营
业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 营业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协助工作登记制度,设臵《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登记簿》,记载有权机关名称、执行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被查询、冻结、
扣划人姓名、账号,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的名称
和文号,协助结果,并由有权机关执行人员和营业机构经办人员签字。
第八章 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六十六条 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
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
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
由人民法院判处,营业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
付手续。
第六十八条 存款人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营业机
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到营业机构支取或
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营业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
争执,营业机构不负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
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
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
户或支付手续。
第七十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凭以办
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
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
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营业机构再凭以办理
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处理。对
于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营业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的情况,应按照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
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
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
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
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的开户、存取款、特殊业务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按照各自的业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办法规定执行;凡涉及国家相关政策法
规调整的,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
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2009年,总行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
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印发有效地
促进了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经过一年的试行,《管理办法》中的有些内容需要根
据外部监管部门的要求、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我行ABIS系统的优化加以修改
和完善。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凭证挂失及解挂问题。
根据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
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精神,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方便客户、防范风险的前提
下,总行对存款凭证挂失规则及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挂失期限。修订了
原《管理办法》中书面挂失7日后方可为客户办理补发存款凭证的规定,改为客
户本人书面挂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够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
补发存款凭证;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
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二是挂失、解挂渠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业务系统的支
持情况,为方便客户办理挂失业务,修订了原《管理办法》中对存款凭证的书面
挂失必须在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规定,改为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存单、折)
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在一级分行
辖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
挂失要求解挂的,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
理。三是密码重臵。明确了密码重臵时,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
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的规定。
(二)外汇个人通知存款金额问题。
根据同业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的情况,为更好地满足客户
需求,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的规
定,改为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含)
外汇。
(三)必须本人办理的特殊业务问题。
对应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务进行了补充,补充了“凭证
解挂、印鉴更换、印鉴解挂、存折重写磁”内容。
二、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印鉴挂失问题。
根据分行意见,新增了印鉴挂失及更换印鉴规定,即印鉴挂失可以代理;印鉴挂
失后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更换印鉴。
(二)存折重写磁及存折严重损坏问题。
根据分行意见,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新增了存折重写磁和存折严重损坏的相关
规定,即存折重写磁时,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存折严重
损坏的,要做凭证挂失处理。
(三)定期存款转存问题。
为防范与客户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009年,总行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转存业务规则进行了修改,个人负债子系统也同时按照业务规则进行了完善,
因此,办法中增加了转存业务规定,即转存方式由原来的约定转存、自动转存、
不转存三种修改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两种。同时,为方便客户,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到期后按照客户开户时选择的转存存期系统进行转存,不限制转存次数。
(四)大额转账取款问题。
根据各行意见,为防范业务风险,新增了大额转账取款业务规定,即对人民
币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转账取款业务,须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
人代理的,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五)个人活期账户转睡眠户问题。
为节约系统资源,新增了个人活期账户转睡眠户的相关规定,即个人活期账户
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账户转入睡眠户。对以下账户
不转睡眠户:即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余额为零,但有外币活期余额的不转睡眠
户;关联借记卡的活期存折账户及办理储蓄国债、保险、基金、代收代付等活期
账户不转睡眠户;非正常状态的账户不转睡眠户等。
(六)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问题。为更好地指导基层行办理业务,新增了必
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的规定,即印鉴挂失、更改通兑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
及不能通兑的业务等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
(七)外国政要问题。增加了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
管审批的规定。
(八)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证件问题。增加了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
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为止。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大额现金存款、转账取款问题。
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由他人代
理时,代理人无法提供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要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代理人
的相关信息;人民币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转账取款业务,由他人代理时,要
在取款凭条上填写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二)开立子账户问题。
在定期一本通、借记卡、准贷记卡下开立子账户时,可不审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
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但大额现金存款要按大额现金存款规定执行。
(三)遗失挂失申请书问题。
客户在办理书面挂失后,如将挂失申请书丢失,营业机构如在确认该笔存款确未
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为客户补办挂失申请书,挂失期限可从原挂失申请之日计算。
(四)监护关系证明问题。
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代为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主要包
括:户口簿、司法文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等。
(五)核对或核查客户身份证件问题。
办法中明确了客户和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代理
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问题;对核对或核查客户身份证件以及留存身份证复
印件问题,由于总行正在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做联网核查系统,因此,留存身份证
复印件和核查客户身份证件等内容,按照联网核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银行回收旧存折保管问题。
在储蓄存折打满页换折或销户时,为便于客户保留交易明细
以备查阅,可将内页交客户保留,营业机构留存存折封皮,在封二加盖“内页已
取,客户签收”的字样,客户签收并对磁条坏磁剪角后做记账凭证的附件留存。
本文发布于:2023-10-31 09:1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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