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
存款。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
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
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
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
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____批准后,
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
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
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
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
行总行审批。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
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
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
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 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
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
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储蓄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
负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家的储蓄政策,对其所属储蓄机构做
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
间。
第十三条 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
存款的提取。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下列储蓄种类,储蓄机构可根据条件开办全部或部分储蓄种类:
(一)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
以随时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
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额,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
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
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
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
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
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
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
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一般五十元起存,存单分记
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式不挂失。《条例》实施后存入的该项
存款,计息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
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
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整
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
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
六折计息。对《条例》实施前存入的该项存款,按原规定执行。
(七)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或携
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和在各专业银行兑换所得人
民币存储本存款。该存款为定期整存整取一种。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
款利息按规定的优惠利率计算。开户时凭“外汇兑换证明”或“侨汇证明书”在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储手续,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存款到期,凭存单支取存款,
如存款人在存款时有加凭印鉴的约定,支取时还必须加凭印鉴。如提前支取,则
按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规定处理。该种储蓄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
取外币,不能汇往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支付的利
息亦可加入本金一并存储。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办理上述第十七条范围以外的储蓄种类,必须报经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储蓄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档次,由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查处,并将这部分存款转存当地人民银行。存款自转存人
民银行到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储蓄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经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外币储蓄业务,个人
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
一规定执行;办理其他外币储蓄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八条 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帐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
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约定转存、自动转存的具体办法由经营储蓄
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
业务。住房储蓄的利率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住房储蓄存款的运用必
须与商品房的建设和商品房的销售直接挂钩,不得用到其它地方。
第二十条 储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以下金融
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
券;
(二)开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须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
拟订具体办法,并向省级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经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储蓄机构经申报、批准后办理的不属于储蓄业务的其它金融业务,必须遵循
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
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报经____批准后公布
或由____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各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并严格执行
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
第二十三条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
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如提前支取,
其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其逾期部分的计息,
以《条例》生效日(一九九三年____月___日)为界,以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办法
计息,以后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第二十六条 《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
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
息。
第二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和部
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
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
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
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____月___
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的尾数不计利息)。未到结
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三十条 如定期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
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
按到期支取计算。
第三十一条 储户若发现利息支付有误,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查询,储蓄
机构应及时为储户复核,如核实确认有误,要如实更正。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由于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缴存当地人民银行
专户管理,不付利息,到存款期满止,这部分利息仍由该储蓄机构支付给储户。
第三十三条 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
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
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
费。凡未经批准而开办业务的储蓄机构,一经查出,要责令其限期关闭,其吸收
的储蓄存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转存就近储蓄机构。
第三十四条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
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
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
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
门自定。
第三十五条 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第三十
六条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
存款。
第三十六条 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可
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第三十七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
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
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
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
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
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
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
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第三十八条 储蓄机构若发现有伪造、涂改存单和冒领存款者,应扣留存单
(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
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
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
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
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
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
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
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
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___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
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
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___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
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
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
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
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
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
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
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
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
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
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
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
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
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
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
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四十一条 具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令其纠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可处予罚款、
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若对有关部门的处罚
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
院予以裁决。但当事人既不履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则要按《行政复议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储蓄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条例》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各行及时反
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储蓄司。
第四十四条 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将在适
当的时候颁布《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儿童乐园规章制度3篇
进入本场地前,家长须仔细阅读入场须知
1、本场地适合身高130cm以下儿童游玩,一律凭票入场。
2、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进场。请家长善尽监护的
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___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
3、进场人员必须脱鞋并穿袜子,儿童不得穿开裆裤入场。
4、儿童身上的硬物、尖物(如:玩具、发卡、饰物等)不可带入场内。
5、不得出现不安全游玩行为,严禁在安全网上攀爬嬉闹,请服从工作人员
的安排。
6、在海洋球池内玩时,头部应露出球面,不准用海洋球互相抛打或把球带
出球池。
7、不得用力拽拉椰子树,以免旋转速度过快发生危险。
8、不得直接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9、请不要在场内吃零食、喝饮料;
10、禁止在场内大小便或随地吐痰,如遇儿童呕吐或突发事件,请及时与工
作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11、禁止在管道中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伙伴通过;
12、为保证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儿童
入场;
13、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本场地概不负责。
14、本场地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儿童乐园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录用与离职:
新员工试用期间必须服从安排,不适应工作的可申请离职,试用期自动离职
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本乐园对所有员工都本着来去自由的双向选择方针,辞职须提前十天写出书
面辞呈。经批准后,交回工作服,方可领取工资。
二、考勤管理:
1、正常劳动时间按三班轮换。
2、上班换好工作服、整理好仪容。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提前电话通知,违者按旷工论。
4、迟到:凡未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旷工:未事
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以及假满未归者均算旷工。吃饭时间:吃饭时间为___
分钟,逾时未归者按迟到处理。
5、上班时间若要外出须得到管理人员同意。
三、工资待遇:
1、员工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执行月工资。
2、员工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发放时间为下个月___号至___号。
3、根据需要,乐园给员工发放工作服等配套用品。辞职或除名的员工对配
发的用品应上交,不缴回者按用品成本费用的全部在工资中扣除。
四、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安排指挥,维持乐园内秩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3、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4、乐园内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
导围观群众。
5、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朋友以及无关人等带进工作
场所。
五、财产负责制度:
1、各部负责人,负责本部机械设备、物品等安全,对后勤部负责。如发现
丢失或损坏,追究当事的责任或赔偿。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由各部负责人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避免影响正常工
作。
六、奖惩制度:
奖励:
1、对维持秩序保护儿童安全游玩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乐园将给予奖励现金。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3、帮助本乐园发展新客户,成绩突出者,将给予提成奖励。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
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现金。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将给予奖励现金。惩罚、
纪律处分:
1、上班不穿工作服者,一次罚___元;
2、迟到:半小时以内一次罚___元,半小时以外、一小时以内罚___元,一
小时以外、两小时以内罚___元,以此类推;
3、工作时间干私事、玩手机、冷落客户、影响本乐园形象、仪容不整,发
现一次各罚___元;
4、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聚堆闲聊,服务差、被顾客投诉的,上班时间吸烟、
酗酒、赌博的,和同事、顾客或其他人吵架、打架斗殴的,不服从管理、严重妨
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___元;
5、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乐园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与保
证金。
七、卫生制度:
1、每日早上8:00到8:___分为打扫卫生时间;乐园内的玩具,游乐设施、
办公桌椅等,需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儿童易接触的塑料球、积木、摇马等设施设备要及时刷洗消毒。各类物
品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
下面参考卫生管理制度
八、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每班必须提前___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表,进行接
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指定的收款人员。
3、清点乐园中的设备、消耗物品等,统计好数量,作好值班记录。
4、每晚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仪态仪表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其他
私事。
4、工作期间要随时关注场内情况,确保游玩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工作标准:
第一条、凡是上岗的服务员,要求仪表整洁,仪容端庄。
第二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第三条、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接打私人电话或办
其他私事。
第四条、做好个人卫生,制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
第五条、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按乐园服务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条、按乐园清洁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日常清洁工作。责任区内
的卫生应随时清理,做到清洁卫生无死角。
第七条、按照设备摆放要求做好摆放,对损坏或需维修项目,要及时报告和
维修,保证各种灯具的完好。
第八条、服务员要机敏勤快,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第九条、如发现有顾客遗留或遗弃的物品要及时上交。
儿童乐园规章制度(二)
一、糖果亲子乐园入园须知
1、进场儿童必须有家长全程陪同,禁止儿童单独进场。请家长善尽监护的
义务,家长必须为年满___周岁以上行动方便的成年人;
2、不得出现不安全游玩行为,严禁在糖果小镇围墙上攀爬嬉闹,请服从工
作人员的安排;
3、在海洋球池内玩时,头部应露出球面,不准用海洋球互相抛打,乐园内
的公共玩具都不得私自带出;
4、家长不得在垃圾桶上给自家小孩大小便,必须要去洗手间;
5、不得用力拽拉装扮的树叶和彩灯,以免发生危险;
6、不得直接从设备高处直接跳下,以免摔伤或撞到其他小朋友;
7、禁止在场内大小便或随地吐痰,如遇儿童呕吐或突发事件,请及时与工
作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处理;
8、为保证健康和安全,禁止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或痴呆症的儿童
入场;
9、本场内设施均出于安全考虑,凡违反以上规则而导致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将由责任人一方承担,非设备质量问题原因造成的事故糖果亲子乐园概不负责。
10、糖果乐园不负看管责任,贵重物品及鞋子请家长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
责。
二、考勤管理
1、上班穿好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整理好仪容;
2、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请,特殊原因也必须提前电话通知;
3、迟到:凡未按规定的时间上班者,无论任何理由均记迟到。迟到___分钟
以内者,罚款___元,___分钟以上___分钟以下,罚款___元以此类推
4、上班时间若要外出或员工之间有私事需要调班的,须通知当天管理人员
三、安全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安排指挥,维持乐园内秩序,防止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2、工作必须注意防火、防盗、防暴、防机械事故,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3、发现形迹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4、乐园内不得出现打架闹事行为,若发现此不良状况立即报告,并帮忙疏
导围观群众。
5、员工不得打架斗殴,工作时间不允许将亲属朋友以及无关人等带进工作
场所。
四、财产负责制度
1、每天的工作人员要维护区域内的机械设备,保证物品安全
2、如有设备需维修时,负责人及时报告当天管理者,避免影响正常工作。
五、奖惩制度
奖励:
1、对维持秩序保护儿童安全游玩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乐园将给予奖励
2、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临时突击性任务,成绩显著者,将给予奖励
3、帮助本乐园发展新客户,成绩突出者,将给予提成奖励。
4、在服务中创造优异成绩,如拾金不昧等,为乐园赢得重大声誉及多次受
到顾客表扬者将给予奖励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将给予奖励惩罚、纪律
处分:
1、工作时间干私事、玩手机游戏、冷落客户、影响糖果乐园形象、仪容不
整,发现一次各罚___元;
碍管理秩序的,一次罚___元;
3、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乐园利益或形象损失的将被开除并扣工资
六、卫生制度
1、每日早上9:00到9:___分为打扫卫生时间;乐园内的玩具,游乐设施、
玩具位置、办公桌椅等,需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卫生。
2、儿童易接触的塑料球、积木、碰碰车等设施设备要及时刷洗,各类物品
摆放有序,人员要衣冠整洁。
七、交接班制度
1、有准确的时间观念,如公司有早班和晚班的工作安排,每班必须提前___
分钟接收工作,整理仪表,进行接班准备。
2、收银员整理好帐目,清点所有现金交与指定的收款人员。
3、清点乐园中的设备、消耗物品等,统计好数量,作好值班记录。
4、每晚下班前认真检查各种设施、设备,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并
对游乐设施进行关灯、给予电板充电
八、工作标准
1、员工要做好个人卫生,衣服干净整齐,保持饱满的精神面貌,仪表整洁,
仪容端庄。
2、对待家长和孩子文明礼貌,语言规范,亲切热情
3、上班时禁止闲聊,大声喧哗,打瞌睡,吃零食或办其他私事。
4、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按乐园服务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5、按乐园清洁规程和质量要求做好责任区的日常清洁工作。责任区内的卫
生应随时清理,做到清洁卫生无死角。
6、按照设备摆放要求做好摆放,对损坏或需维修项目,要及时报告和维修,
保证各种灯具的完好。
7、现场人员要机敏勤快,及时提供各种服务,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
8、如发现有顾客遗留或遗弃的物品要及时上交。
儿童乐园规章制度(三)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以来,少年儿童有了更加充裕的时间,有了可供自己更加
自由发展的空间,但是少年儿童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而少年儿童是
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关心未成年人
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开创国家和民族美好未来
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同时,加强
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习、娱乐、社会活动,并努力将其打造成未成年人思想道
德建设的基地。
一、开放对象:以社区儿童为中心、重点向外来务工儿童、孤儿、单亲家庭
儿童等开放,为辖区儿童服务的俱乐部工作运作机制。
二、管理方式:实行会员制,辖区内所有儿童,只要愿意参加活动,都可以
报名成为小会员。
三、开放时间:根据学校教学日程的特点,坚持寒暑假、双休日上午开放。
四、活动形式:采取自主式、参与式,所有会员都是“小主人”,每次日常活
动都由小会员们自己推选出一名管理员,让外来务工家庭孩子与本地孩子一样有
机会体验“管理员”、“服务者”等各类角色,并邀请附近中学的志愿者们辅助开
展活动。
五、活动内容:坚持从儿童兴趣出发,广泛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特色活动,
如阅读、音乐、美术、棋类、球类、绘画、摄影、社会实践、讲故事、法律知识
讲座、队列队形、武术等项目,寓教于乐,让少年儿童轻松愉快地接受思想道德
教育、文体艺术熏陶、社会实践能力,真正让健康向上的思想占领儿童的思想阵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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