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储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规定对客户_百度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08:52:2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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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储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版规定对客户_百度文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关键对话读后感)

中国邮储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0年修订

版规定对客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

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粗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条

款及业务办理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储银行APP

官方网站在线客服或拨打邮储银行95580客服与投诉热线等方式进

行咨询投诉。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存款账户,保障开户申请人(甲方)

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

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

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户开立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乙方同意

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

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办理

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

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提供开户所需信息和相应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

审核。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时,甲方还需提供

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

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伪

造、欺诈等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Ⅰ、

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个人结算账

户;甲方在乙方已开立过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申请开立新账户时,

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于20161130日前在

乙方开立多个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

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撤

销或归并个人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

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已理解并知悉乙方对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交

易限额等规定。

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由他人

代理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

存款账户: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

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2.有组织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

户;

3.甲方开户理由不合理;4.甲方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5.

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6.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账户使用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

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

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九条 甲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

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

管理及交易限额等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

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账户密码等,凡使用密

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甲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乙方申

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若甲

方确实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的,应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

热线咨询办理相关挂失及补办事宜。甲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

有效期满后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果甲方对账务信

息有疑问,应在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向乙方提出疑问。如甲方查询

的交易超过乙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乙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

核对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按乙方制定和公布的

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

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若甲方账户满足乙方长期不动户的认定条件,甲

方同意乙方根据长期不动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单独管理。在

账户单独管理期间,乙方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限制入账等措施,甲

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核实客户身份后恢复账户状态。

三、账户变更与撤销

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时,应与乙

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在乙方柜面或自助设备对其名下的Ⅰ、

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也可通过电子渠道对其名下的无

实体介质的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

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四、账户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在乙方开立的

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个

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电信诈骗、

赌博、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

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

3日内至乙方进行身份重新核实的,将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账

户暂停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

他账户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乙

方发现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使用,并可经

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冒名账户中借记账户余额将转入久悬未

决专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做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

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暂停其非柜面业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身份核实,待身份核实无误后,可以恢复

其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

引发个人结算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验证、阻断、限制部分交易

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乙方认定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从事电信诈

骗、赌博、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等风险特征的,乙方有权对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核

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

方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

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客户信息保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

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

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合作机构。

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获取其个人资料主要用于甲方账户及交易

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客户分类、提供产品或服务等。

乙方作为甲方个人信息的保管者,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

与传输,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保存甲

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

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

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国家有权机关除外)对甲方资料承担

保密义务,并承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甲

方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甲方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乙方通过邮

储银行APP站内推送、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业务办理和

客户维护目的的服务。若不愿意接受上述推送的服务,可按相应信

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进行取消,但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

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

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

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

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查询、使用与

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六、其他

第三十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

风险管理、业务管理的需要对本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

标准等进行调整,并通过在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以公告方式

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调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或终止相关账户服务。公告期满,调整后的协议生效。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

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乙方控制原因导致乙

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存续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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