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

更新时间:2023-10-31 08:35:26 阅读: 评论:0

敬老孝亲-心态故事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
2023年10月31日发(作者:色狗综合网)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

通知》1980)银储字第18号]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

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1980)银储字第18

【颁布时间】19801122

【全 文】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

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

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个人

将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银行

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工作人

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反者视其

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公民储蓄,对法院、

检察、公安部门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

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问题,现

作如下规定:

1

一、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存款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

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

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

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

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

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

蓄所查阅账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

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

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

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用款

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

保存。

(四)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由地

(市)以上的公安厅(局)、处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

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五)为了严密制度、 手续, 特制定有关查询、停止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几种文书格式,随文附发。使用这些法

律文书时,应统一编号,妥慎保管。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

较复杂,应慎重处理。(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

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

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

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

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

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

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

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

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

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继。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

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

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

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 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

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业、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

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

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以上各项希研究执行,望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

过去有关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

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综字[1981]591

颁布时间:1981-5-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对中国银行(80)中综字第

1671号抄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联合发文(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查询、停止支付

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

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贯彻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

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

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

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

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

走,银行不负责任。

二、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

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

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

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

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

5

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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