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kyK25qN。EKLI0oQ。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09 〕 21 号)( )。2kLlSX5。ohpfhtp。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
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
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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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OJccPTM。reWmjHJ。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办学单位公章)或申请人(公民个人申请办学)身份证原件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本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证,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该证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二份 | 原件 | 二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
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
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教师资格证]、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本市教育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证, 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该证件 |
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复印件 | 一份 | 必要 | 申请人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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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