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登记申办程序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津劳办【2004】419号)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
二、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点:开发区档案馆七楼
办理时间:夏令时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3月16日-11月14日)
冬令时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11月15日-3月15日)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咨询电话:59833534、59845276
三、办事程序
1、规范用工登记:开发区注册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
2、超期用工登记:开发区注册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满30日后办理用工登记。超期用工登记不能作为补缴社会保险等凭证且会给企业带来无法预知的额外责任,请注意改正。
3、初次办理劳动力管理业务的开发区注册企业,首先要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后才能办理用工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3)《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内容机打、加盖公章)。
4、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申办材料。
四、提交材料
1.《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内容机打,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 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内容机打)填表人与核实人要有签章}
注:
1、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前,要确认员工是否与上家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如“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网)上该人员仍显示上家单位从业状态,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需上家企业在该企业坐落地办理退工手续后方可做用工登记.
2、 企业对已经领取了《就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当收取,此证在员工就职期间由企业保管。
3、 对于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与二期网不一致(导入数据或企业办理超期用工登记时“二期网”允许的最接近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企业需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内容机打,加盖公章)盖章时,企业需先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并持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盖章的《就
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内容机打,加盖公章)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标注二期网合同起止时间后盖章。
4、 城镇户籍人员如需调档,请持《天津开发区人事关系登记表》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核准盖章。
5、 对未申领过《就失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外省市人员,办理用工登记时在网上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如需要时,可持一张两寸彩色证件照到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6、 以上蓝色字体且有下划线的表格材料均可以在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网页下载中心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