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平安、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爱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途,便利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条商店建筑的规模,依据其运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其次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相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
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急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旁边;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平安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旁边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其次节步行商业街
第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条原有城市
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需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依据不同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纳平安的采光材料。
第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旁边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商店建筑按运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协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开交叉,并应有防火、平安分区。
第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协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安排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纳其协助部安排比。
②仓储及协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协助部安排比。
第条商店建筑外部全部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平安牢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条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实行防盗设施;
二、依据详细要求,外门窗应实行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运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旁边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自然采光。
第条营业厅内采纳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依据详细要求实行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纳机械通风补偿。
第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干脆开门相通。
其次节营业部分
第条一般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便利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依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肯定敏捷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淌并有匀称的出入口。
第条一般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条一般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态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第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须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依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第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