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条例】向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坚决亮剑
如何理解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及其适⽤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主持⼈:各位⽹友,⼤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正处员付威杰。付威杰,您好!
解说:第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拒不执⾏或者擅⾃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决定的;
(⼆)违反议事规则,个⼈或者少数⼈决定重⼤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事项、重要⼲部任免、重要项⽬安排和⼤额资⾦使⽤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主持⼈:本条是关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及其适⽤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付威杰: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规定,“党是根据⾃⼰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党的⼗九⼤报告强调,“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统⼀。”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集体领导和个⼈分⼯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实际⼯作中,有的党组织⼀把⼿只讲集中不讲民主,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问题不经班⼦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对多数⼈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执⾏或者擅⾃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搞变通,在单位重⼤问题决策⽅⾯搞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或少数⼈说了算,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负责,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搞集体违规等典型问题。因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活的若⼲准则》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防⽌独断专⾏或各⾃为政,坚决反对和防⽌议⽽不决、决⽽不⾏、⾏⽽不实,坚决反对和防⽌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明确对这些问题进⾏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级领导⼲部特别是主要领导⼲部带头执⾏民主集中制,把个⼈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落到实处。
主持⼈:本条分四项。请您我们具体解读⼀下。
付威杰:第(⼀)项规定的是拒不执⾏或者擅⾃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决定的⾏为。所谓“重⼤决定”,主
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作任务部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必须服从和执⾏。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还是擅⾃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或者少数⼈决定重⼤问题的⾏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条“凡属重⼤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事项、重要⼲部任免、重要项⽬安排和⼤额资⾦使⽤的⾏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或少数⼈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或少数⼈临时决定的,事后未及时向班⼦报告等。“三重⼀⼤”事项,主要是指重⼤事项、重要⼲部任免、重要项⽬安排和⼤额资⾦使⽤。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为。这种违纪⾏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的的⽅式和⼿段。
主持⼈:相⽐于之前《条例》,本条内容作了哪些具体修改?
付威杰: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字修改;这次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
付威杰: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字修改;这次修订以列项形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事项、重要⼲部任免、重要项⽬安排和⼤额资⾦使⽤的”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两种情形。(付威杰)
主持⼈:好的,⾮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