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几点体会(最新)
日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予以公布,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经过初步的学习,个人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新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指导思想之一。党的十九大以后,明确我国的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提炼总结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次新条例将其作为指导思想,确为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可以注意到,“四个意识”和“四种形态”同样在新条例中明确作为指导思想和原则。二是将相关重要通报的表述予以条文化。如新条例第五十条的“山头主义”,第五十一条的“两面派”“两面人”等,均在中央纪委相关案件的通报中有所涉及,现进一步归纳为单独定性的违纪行为。三是细化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的相关条文。比如新条例将诬告陷害从违反组织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将主体责任(新增监督责任)从违反工作纪律上升到违反政治纪律,不仅在界定上更加精准,表述上也更加清晰,更进一步突出了纪律处分的政治属性。
二、新条例进一步体现了纪法衔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已于今年3月起施行,新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实现了与《监察法》的全面对接。一是实现了与《监察法》规定的调查职责内容的衔接。即新条例第二十七条将原条例规定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修订为《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类型。二是实现了与留置措施有关的纪法衔接。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其实质为以法律形式将原有的“两规”措施予以合法固化,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党员权利。三是明确了“纪在法前”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首次在条文中对先行处分作出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三、新条例进一步贴合了执纪实践的需求。无论从总则还是分则的规定来看,新条例的修订都对执纪实践作出了针对性的处理,有的是对实践中已有做法的固化,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不仅应当召开支部大会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这是实践中已经普遍已经采用的做法;有的是出于实践中
厘清定性的需要,比如新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了细化,罗列了更多更具体使用公款旅游的行为,更有利于执纪实践中的把握;还有的是考虑实践中执纪效果,比如新条例第十七条将如实坦白由原来的“可以从轻处分”修订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不仅有利于实践操作,个人认为更是对“四种形态”的具体应用。
当然,学习新条例的过程中,我也产生了一些疑惑,比如对一些新条文诸如“两面派”“两面人”如何取证和审理,比如对2003年、2016年、2018年三部条例的衔接问题,比如“纪在法前”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等,这些困惑,有的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更多的还需要自身不断的学习、实践和体悟。
心得体会:锤炼过硬品质,当好忠诚卫士(最新)
为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定信念、练好内功、增强本领,为推动形成正气充盈的党内政治生态保驾护航,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系统学习理论知识,做政治过硬的党员先锋。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学懂弄通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把握“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铸牢理想信念宗旨之魂。要对党绝对忠诚,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和政治上的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握自身职责定位,把纪律检查工作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放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审视,深刻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
全面掌握纪检业务,做本领高强的纪检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增强纪检监察队伍履职本领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纪检监察干部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的实际,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运用法治思维、精准思维的理念,提高纪检监察专业化能力,增强信息化时代应变处置能力。要准确把握党章赋予的职责定位,用好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这个纪律建设新标尺,以监督为基础、以执纪为关键、以问责为保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有序有效惩治腐败。要注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面提升掌握政策策略、谈话突破、证据收集固定运用等方面的技能,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通才”和“专才”,确保每一
起案件都经得住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自觉弘扬时代新风,树纪律部队的良好形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领导社会革命和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唤起自我革命精神,激发自我革命动能,把自身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纪律部队的一员,要保持昂扬奋斗的精神状态,以无需扬鞭自奋蹄的姿态,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纪检监察工作和领导布置任务;要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大调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执纪监督工作实效,在平凡岗位上履职尽责;要弘扬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把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加精准和务实,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以党风廉政建设实绩回应党中央要求、组织信任和人民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