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学习新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党的地⽅组织
第四章党的地⽅组织
第⼆⼗四条第⼆⼗五条党的省、⾃治区、直辖市的代表⼤会,设区的市和⾃治州的代表⼤会,县(旗)、⾃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会,每五年举⾏⼀次。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第⼆⼗六条党的地⽅各级代表⼤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第⼆⼗七条党的省、⾃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各级代表⼤会如提前或延期举⾏,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在代表⼤会闭会期间,执⾏上级党组织的指⽰和同级党代表⼤会的决议,领导本地⽅的⼯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作。
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作。
第⼆⼗七条第⼆⼗⼋条党的地⽅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为⽌。
党的地⽅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作,接受监督。
第⼆⼗⼋条第⼆⼗九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治区委员会在⼏个县、⾃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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